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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大限將至網貸面臨高門檻 監管成普惠金融雙刃劍

  對於網貸備案的情況,記者進行了多方採訪。據了解,目前合規的網貸公司寥寥。有觀點認為備案延期預示著行業可能迎來更高門檻

《投資時報》記者  王鈺《投資時報》記者  王鈺

  原計劃的6月末備案大限已然臨近,然而,截至6月19日,仍未有網貸公司備案達成的消息傳出。

  《投資時報》記者目前從監管部門、網貸公司及業內專家等多個管道獲悉,在原定期限內完成備案可能已難以實現。

  備案“延期”的背後是對互聯網金融和網貸的監管加強,包括最近對變相現金貸和套路貸的打擊。同時,業內普遍判斷網貸的門檻或將提高。

  由於現金貸與合規消費貸容易混淆,這給消費金融行業帶來了挑戰。

  備案“延期”也會加快行業出清。有接近監管部門人士對《投資時報》記者表示,“洗牌在所難免”,備案之前的自動退出對行業或也是利好。

  備案或“爽約”

  一位網貸公司負責人明確對《投資時報》記者表示,該公司目前仍無監管部門前來驗收,“這個月肯定不會備案了。”

  一位熟悉網貸行業的律師也對本報記者表示,一些地方之前已經完成對協助備案的中介機構的招投標工作,但之後突然停頓下來。“可能忽然得到某種指示。”

  而一位此前與監管層互動頻繁的互聯網金融專家坦承,目前完全合規的網貸公司(P2P)寥寥。“監管層認為目前網貸行業風險仍不可控,還需時間觀察。”該位要求匿名的人士如此表示。

  《投資時報》記者隨即向監管部門或接近監管部門人士進一步求證。

  某地方互聯網金融協會負責人表示,因為各種原因,網貸備案各地都會延遲,包括“銀保監會可能有一些想法。”

  對於北京地區的網貸備案是否延期,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相關部門人士對記者表示無法確定時間。“沒有下具體通知,我們這邊也不知道。”

  據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轉載的報導,杭州市西湖區互聯網金融風險排查和整治工作長官小組辦公室近日發布《西湖區網貸機構整改預驗收工作方案》,該《方案》稱,目前由於P2P網貸機構驗收備案工作延期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網貸機構的正常業務發展。通過組織開展網貸機構整改預驗收工作,“為後續驗收備案做好準備工作。”對於通過預驗收的網貸機構,允許在經營範圍中增加“網絡借貸資訊中介”內容。不過該《方案》也強調,預驗收結果不形成對網貸機構後續通過備案的承諾。

  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近日在出席一次論壇期間表示,P2P網貸備案年內完不成。P2P網絡借貸必須定位於資訊撮合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一定要是純粹的資訊中介。”“目前還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去偽存真。”“到底市場上的P2P可以留下來多少說不準。” 

  記者聯繫到一位接近監管部門的人士。該人士稱,如果按規定回歸資訊中介,很多網貸公司很可能生存困難。據其理解,按已有法規條件,網貸公司10%的達標率已屬不易。

  或面臨更高門檻

  市場人士普遍認為,備案時間調整預示著整個行業將迎來更高門檻。

  上述網貸公司負責人表示,備案時間調整其實對領先的平台有利。他也認為,整個行業並不需要數千家同質的企業,最終通過備案的可能在10%以內。

  該人士對於“延期”有著自己的注解。“延期和重新備案不同,延期無非是過幾個月再來驗收,之前的整改是承認的。但如果調整規則了,就得重新摸排重新整改。”

  上述互聯網金融方面律師也表示,備案時間調整可能意味著未來的備案製會變得更嚴格,也更像許可製,特別是她覺得可能在會在注冊資本金、股東背景、抗風險能力、風控能力、合規的程度等方面將提出更高的要求。

  據記者了解,此前的備案標準主要基於2017年12月8日網貸整治辦頒布的《關於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和2016年8月17日銀監會等四部門聯合下發的《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其中,《通知》要求最遲應於2018年6月末之前完成備案登記工作。

  《通知》規定,有序開展轄記憶體量網貸機構的整改驗收與備案登記工作,實現行業市場出清、扶優抑劣、規範糾偏。“回歸資訊中介本質。”對於《辦法》中規定的自融、歸集出借人資金、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放貸、期限拆分、類資產證券化業務、虛假資訊等十三項禁止行為及單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規定,網貸機構應該在《辦法》發布後不再違反。相應存量業務沒有化解完成的網貸機構不得進行備案。以及,在2017年下發相關通知後,繼續違規發放房地產首付貸、校園貸以及現金貸業務的網貸機構不予備案。

  嚴監管或成“雙刃劍”

  網貸備案政策將行業門檻提升後,一些公司將面臨轉型選擇題,甚至行業將出現一輪洗牌。隨之而來更為嚴格的監管政策或將是一把引導行業發展的“雙刃劍”。在監管“高壓”政策下,行業的發展未來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而普惠金融的社會理想是否能夠實現,還需要通過市場的發展情況來檢驗。

  從去年底監管部門頒布了一系列整治現金貸的指導意見後,今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出“對於未超過年利率24%的數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於超過年利率24%,未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持卡人自願支付後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雖然這份“征求意見稿”是針對信用卡領域,但從中不難看出監管部門對行業政策更加收緊,其初衷是為了嚴控利率紅線、保護消費者權益,這是一個非常具備正能量的出發點,非常符合政策和社會主流價值導向,但是它是否能經受住市場的考驗,或者說真正意義上實現發展普惠金融的目標呢?

  分析人士向記者表示,首先,對於中國來講,普惠金融服務主要面向城鎮低收入人群、農民甚至小微企業等特殊群體,具有小額、大量、分散、客戶群體多樣化等特點,而這些人群在金融領域中,多為首次借款、無任何信用記錄群體,因此,傳統商業銀行並沒有設定、也沒有計劃為這些人提供金融服務。這就需要新興的金融服務機構,如消費金融公司和互聯網金融公司,在市場上與傳統銀行的金融服務形成互補,通過下沉管道和服務網點,廣泛滲透至三四線城市、城鎮和農村地區,為低收入人群提供消費信貸支持,普惠到更廣泛的群體。

  其次,基於普惠金融服務的特性,新興金融從業機構相比傳統金融機構在管道建設、運營、融資及風控等方面往往面臨更大的成本壓力,因此,其綜合費率通常高於傳統商業銀行,這是平衡成本壓力、保障業務可持續發展所必需的。但是,由於之前市場亂象頻出,新興金融機構的費率水準也是近一兩年市場和監管層面所關注的焦點,自2017下半年以來,監管部門頻頻發力,清理整頓網絡小額借貸、P2P、現金貸等創新金融服務領域,更是規定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即不得超過36%的紅線,嚴控金融服務的使用成本。

  對此,有業內人士表示,監管是一把雙刃劍,能順水推舟亦能逆水阻舟,要掌握一個度,即要保證市場秩序,也要促進行業發展。從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普惠金融的創新與發展離不開嚴格的政府監管和靈活的調控。監管部門大力整治市場亂象,可以有效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也能確保行業的規範、合規發展。

  但是,另一方面,考慮到普惠金融服務提供者的成本壓力,許多國家對於相關服務的費率標準設定較為靈活,其原因在於若完全遵照傳統銀行的費率標準,普惠金融服務提供者難以完全覆蓋成本壓力,這會對其長期、可持續運營帶來巨大挑戰。

  同時,國外市場經驗也顯示,費率標準紅線過低,會促使部分普惠金融機構停止為低收入或者無信用記錄的高風險人群提供服務,以降低風險成本。如此一來,這部分存在需求的消費者在無法獲得普惠金融服務的情況下,只能向親友借錢,甚至轉向非法的民間借貸、非法高利貸等不利於社會穩定的管道,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自身和家人的生活也會受到極大影響,這與普惠金融的初衷背道而馳。

  因此,在嚴格的監管之下,各從業機構都應該合規發展、持續創新、公平競爭,靈活調整金融服務使用成本,讓有需求的人群有多樣化選擇的機會,這樣才能真正促進普惠金融可持續發展。而監管部門在規範行業有序發展的同時,應繼續推進征信系統等基礎設施建設,並在融資管道等方面給予普惠金融參與者更多政策性支持,減少其後顧之憂,從而減少運營和風控成本,降低產品費率,最終真正普及、惠及廣大金融消費者。

  在這些分析人士看來,無論是企業還是監管部門,作為行業的參與者,都應該一起去努力實現上述目標。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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