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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女貪官被沒收23套上海房產 丈夫曾被判無期

撰文 | 孟亞旭

今天的話題,來說一個外逃女貪官。

11月15日,黃豔蘭案一審宣判,這個案子的特別之處在於,黃豔蘭是外逃十幾年的女貪官,至今仍未歸案;其二,該案一審開庭和宣判時,黃豔蘭均缺席;其三,黃豔蘭的丈夫早在2005年就因貪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紅通33號

先來看下黃豔蘭究竟犯了什麽事兒。

根據此前一審時檢察院申請書載明的消息,黃豔蘭犯事的時間集中在1993年至1998年。

1993年至1998年,黃豔蘭利用擔任桂林地區物資發展總公司總經理兼法人代表、桂林地區物資局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將發展總公司自有資金、向銀行貸款、向其他部門借款(融資)共116708.09萬資產未納入財務管理,並將其中40004.96萬轉入發展總公司開立和控制的二級期貨账戶進行期貨交易。後黃豔蘭直接或指使他人從上述期貨账戶轉出57547.75萬,其中52895.22萬未納入公司財務管理。

1997年7月30日至1999年4月26日,黃豔蘭夥同近親屬等人設立多家公司,以近親屬名義設立多個銀行账戶、證券账戶,將上述隱匿資金中的3000.35萬作為首付款,先後在上海市購買了52套房產

買這麽多房子幹啥?2001年至2002年,黃豔蘭指使他人將其購買的房產部分虛假過戶、部分出售、部分出租。

2001年12月,黃豔蘭外逃。2005年,國際刑警組織對黃豔蘭發布紅色通緝令。

2015年4月22日,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針對100名“紅通”人員,黃豔蘭在列。

中央紀委對黃豔蘭一案也十分關注。

2016年11月,時任國家預防腐敗局副局長、中央紀委國際合作局局長的劉建超率調研組到廣西調研時,曾專門聽取了“百名紅通人員”黃豔蘭追逃追贓工作匯報。

丈夫2005年被判無期

黃豔蘭的丈夫李和平在2005年就因貪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當時法院查明,“李和平和妻子黃豔蘭合謀在上海投資房地產。先後向上海金馬、仲盛、芙蓉等房地產公司購買建案55套,支付購房款共3006.35萬。李和平將其中大部分房產出租牟利。”

如今,黃豔蘭貪汙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在開庭半年後公開宣判:

裁定沒收黃豔蘭位於上海市普陀區長壽路748弄1號湖南大廈、閔行區虹許路788弄名都城、閔行區中春路8988弄79號、閔行區中春路8988弄84號等處23套涉案房產以及部分涉案房產出售、出租產生的收益

對黃豔蘭貪汙犯罪產生的違法所得追繳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依法向相關銀行支付上述涉案房產抵押貸款欠款本息及相關費用。

來說一個這個特別程式。

2013年1月1日,新刑訴法正式頒布實施,其中增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式”。

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

貪官病亡也可追繳

不過,黃豔蘭案並非我國這個特別程式的首次運用。

我國第一起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式”追繳潛逃境外腐敗分子涉案贓款的案例,是李華波案。

李華波,曾任江西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夥同他人侵吞國家資金9400萬,他將其中的2953萬餘元轉至新加坡。

2011年1月30日,李華波潛逃至新加坡,逃離前還給部門長官留下信件,說他貪汙了很多公款,已經出國。

2015年3月,上饒市中院作出一審裁定:

李華波將其所貪汙公款中的人民幣2953.355萬轉移至新加坡,被新加坡警方查封的李華波夫婦名下的財產,以及李華波在新加坡用於“全球投資計劃”項目投資的150萬新加坡元,均系李華波的違法所得,依法均應予以沒收。

2015年5月9日15時30分,李華波被遣返回國,再然後,李華波因貪汙罪被判無期。

李華波還有自首情節——李華波在新加坡因罪服刑期間,自願回國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不僅僅是外逃貪官。

2017年6月,山西省原副省長任潤厚涉嫌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沒收申請一案在江蘇揚州中院開庭。

任潤厚是2014年8月29日落馬的山西官員,在被宣布調查僅1個月後,因病死亡,時年57歲。

最終,法院裁定沒收任潤厚違法所得人民幣1295.562708萬、港幣42.975768萬、美元104.294699萬、歐元21.320057萬、加元1萬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繳國庫。

今年10月底,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此次刑訴法修改的一大亮點是,新增了缺席審判制度。

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構、警察機構移送起訴,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反腐不止。

資料 | 中央紀委官網  人民網  新華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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