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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門: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今天(11月6日),教育部等6部門發布《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與2007年印發的《關於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相比,新發布的《意見》對家庭困難學生的認定依據、原則都做出了詳細的規定。

認定依據包括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是否合理

《意見》規定了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範圍: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認定的依據包括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是否屬於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也在要考慮。同時,

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也被納入認定依據中。

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因素也要考慮,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準、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學校收費標準等情況。此外,此次認定依據還包含了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情況。

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意見》明確,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此外,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意見》強調,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此外,要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意見》要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原則上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工作程式一般應包括提前告知、個人申請、學校認定、結果公示、建檔備案等環節。各地、各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程式。

新京報記者 王俊 編輯 張暢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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