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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謎蹤》數據時代裡,你也成了數據

文 / 巴九靈(微信公眾號:吳曉波頻道)

關於個人隱私,最近有一部電影在網絡上引起了激烈的討論,它就是來自美國的懸疑電影《網絡謎蹤》。

這部電影主要講述的是父親David在某日發現17歲的女兒突然失蹤後,通過打開女兒的社交網絡尋找線索,配合警方找尋女兒的故事。

關於這部電影,有網友評論:“這就是互聯網時代。一方面可以通過互聯網尋找線索救人,但另一方面也就印證了互聯網時代下,人們是沒有隱私可言的,我們做的每一件事情都是透明的。

正是通過網絡的“非隱私化”,讓父親找到了女兒,抓到真凶。而這種“非隱私化”不僅僅存在於電影當中,它在我們的生活中也是隨處可見的。

本期咪咕悅讀匯,小巴為你推薦來自丹尼爾·沙勒夫的《隱私不保的年代》,帶你了解互聯網時代下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如何保護個人的隱私安全。

隱私不保的年代

(節選)

丹尼爾·沙勒夫

互聯網讓資訊的流動變得比以往任何時代更為自由。我們能夠以空前未有的方式交流和分享看法。這些發展革新了我們的自我表現,並強化了我們的自由。

侵權法中的侵入,用來防範蓄意侵入他人的“牽掛或隱遁”或者“他的私人或相關事務”,而這些“對一個理性的人而言會是極為冒犯的”。

這個侵權主要在於矯正侵入性的資訊搜集活動。侵權法中的誤導,用來防範有關個人錯誤的、扭曲的、誤導的資訊的傳播,其“對一個理性的人而言是極為冒犯的”。誤導與誹謗有許多相似之處。

對於處理網上資訊的傳播而言,最相關的兩項侵權行為是侵佔與公開揭露。侵佔,用來保護個人名字或與其類似者的使用,免遭人用來牟利。例如,當某人的名字或肖像在其不知情下被用在廣告上時,侵權(侵權法)準許人們提出訴訟。

當“被告一度把原告的名字或與其類似者的名聲、威望、社會或商業地位、公眾興趣或者其他價值等,挪為己用或利益”,則須承擔侵佔罪責。

有些學者認為,當隱私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時,最高法院應該廢止隱私侵權法的效用。

譬如法學教授黛安吉默爾曼主張,侵權法中的公開揭露應該被“破壞”,因為對言論自由而言,成本太高;潛在的爭訟對於言論會產生壓製效果,侵權法則抑製“個人資訊的自由交換”。

吉默爾曼舉出一個有效的見解一一隱私侵權法必然有壓製言論的潛在性。

另外一個隱私侵權是公開揭露私人事務的侵權。當某人大肆揭露他人的私人資訊時,它提供了一個補救辦法。

然而這個揭露必須是對一個理性的人而言是極為冒犯的”以及“對大眾而言並非合理的關心”這項侵權法有助於保護我們的私人生活,以免被散布到互聯網上的每個地方。

相較於誹謗,它使人們負起傳播謬誤資訊的責任,而公開揭露之侵權法則改正了事實的傳播。

法庭對於隱私侵權感到憂慮,而且以兩種基本方式來限制它們。第一,在言論自由的名義下,隱私法(誹謗法亦同)被嚴格地限制。第二,對隱私狹隘的見解,使得隱私法受到限制。許多法庭把訴訟案駁回,因為它們不認為那是隱私侵犯。

因此,僅僅評估資訊是否暴露於公共場合或透露給他人,再也不能充分確定我們是否應該將它當做隱私來保護了。

除非我們重新思考隱私的二元觀念,否則新科技將逐漸侵入我們在公共場合所享受的隱私之飛地。隱私是一套複雜的規範、期待、渴望,它遠遠超過倘若你在公共場所你就沒有隱私之類的簡單觀念。

二元的隱私觀念的好處是清楚。它是個容易採用的規則。然而這個觀點的簡便卻是它衰落的原因一一有鑒於新科技,它似乎太過時了。

二元的隱私觀點並不承認那介於絕對公開與絕對隱私的領域之間、廣袤的中間立場。然而,我們的生活卻逐漸佔據這個中間立場。

在大數據時代裡,我們還需要去了解媒介環境變遷所帶來的新現象,即個體主動公開隱私。為此咪咕悅讀匯為你推薦《大眾媒介變遷中的隱私公開現象的研究》,帶你了解大數據時代下人們關於隱私的另一種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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