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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涉比特幣網絡財產權侵權糾紛宣判

雖然互聯網法院對於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肯定,體現了法院對於比特幣作為數字貨幣的一種肯定,但這並不代表其有了所謂貨幣的法律地位及貨幣應有的價值屬性。

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吳某訴上海某科技公司、淘寶公司網絡比特幣等“代幣”或“虛擬貨幣”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雖不具備貨幣的合法性,但對其作為虛擬財產、商品屬性及對應產生的財產權益應予肯定。侵權責任糾紛(財產權糾紛)一案進行第二次網上公開開庭並當庭宣判,認定原告向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及淘寶公司主張侵權責任的依據不足,駁回了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這是杭州互聯網法院首例涉比特幣網絡財產侵權糾紛案,也是我國法院首次對於比特幣等數字貨幣虛擬的財產屬性進行認定。

杭州互聯網法院院長杜前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說,比特幣等“代幣”或“虛擬貨幣”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雖不具備貨幣的合法性,但對其作為虛擬財產、商品屬性及對應產生的財產權益應予肯定。

網購比特幣無法找回起訴索賠

2013年,吳某通過淘寶網店鋪向上海某科技公司運營的“FXBTC”網站購買了2.675個比特幣。

2019年5月7日,吳某通過案外人黃某經營的淘寶網店鋪購買商品“FXBTC充值碼¥497.5元(適合信用卡,普通用戶也可購買)”,支付價款500元,該交易訂單於同日顯示發貨、確認收貨並完成。上述店鋪標注其為比特幣交易平台(www.FXBTC.com)官方店鋪。吳某又於2013年11月30日向上述店鋪的支付寶账號付款共計19920元。

之後他便忘了這事,直到2017年5月,當吳某想要再次登錄“FXBTC”網站時卻發現,網站早已關停,網站經營者也無法聯繫。

吳某認為,網站被關閉時,上海某科技公司未向其進行任何提示,此不作為行為導致其所購比特幣無法找回,給其帶來巨大經濟損失。

與此同時,比特幣、萊特幣等互聯網虛擬幣以及相關商品為淘寶網禁發商品,淘寶公司沒有履行審核義務,導致其在淘寶上買到了禁止交易商品,受到損失。因此,起訴要求兩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寶公司就其損失76314元(起訴時2.675個比特幣的交易價格)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月22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於7月18日進行了宣判,以原告向被告主張侵權責任的依據不足駁回原告全部訴求。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定了比特幣的虛擬財產地位,但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主要是由於吳某未能盡到其舉證證明責任。

關於吳某主張淘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本案中涉案商品信息不存在明顯違法或侵權的情形,吳某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其曾就本案情況向淘寶公司進行過任何通知,淘寶公司並非涉案交易的相對方或涉案侵權行為的行為人,不存在明知或應知侵權行為存在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的情形,經吳某要求之後也已及時披露涉案交易相對方的認證信息,因此並不構成侵權。但平台應進一步加強商品信息發布的審核責任。

虛擬財產法律地位獲法院認定

從2011年中國第一家比特幣交易平台“比特幣中國”成立,到2013年比特幣交易平台“OkCion”上線,中國成為比特幣交易最為活躍的市場之一。但與此同時,對於比特幣的法律屬性和風險監管問題,存在著廣泛關注和熱烈爭議。

我國《民法總則》中已確立了網絡虛擬財產是受法律保護的,但對互聯網環境中生成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之屬性尚無明確規範。為了規範比特幣交易市場,防範金融風險,2013年和2017年分別發布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使用了“代幣”和“虛擬貨幣”這兩個術語,並將比特幣定性為虛擬商品,但“虛擬商品”本身概念模糊,難以確定比特幣的具體屬性。

作為一種由代碼構成的虛擬貨幣,其價值幾何?本案審理法官陳瑩說,這個案件最關鍵的爭議點就在於比特幣是否屬於法律認可的虛擬財產,是否具有虛擬財產相應的構成要件,包括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

此案的審理法官陳瑩說,“在2013年和2017年,監管都有公告,防範代幣風險,對於比特幣貨幣地位予以否認,但是對於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是沒有否認的。在這個案件裡,就結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對比特幣的法律地位進行認定。”

杭州互聯網法院認為,從財產的構成要件看,首先,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經濟性或價值性,比特幣通過“礦工”“挖礦”生成的過程及勞動產品的獲得,凝結了人類抽象的勞動力,可以通過金錢作為對價轉讓、交易、產生收益、對應持有者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

其次,比特幣具備財產的稀缺性,其總量恆定為2100萬個,供應受到限制,作為資源其獲得具有一定難度,無法隨意取得;

最後,比特幣具備財產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作為財產具有明確的邊界、內容並可以被轉讓、分離,其持有者可以對比特幣進行佔有、使用並獲得收益。

判決對處理糾紛具有重要意義

這不是國內第一次涉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在法律上的解釋,去年10月,深圳國際仲裁院曾對一起比特幣歸還糾紛作出裁決,但對比特幣來說,杭州互聯網法院的判決,與先前有著不同的意義,這是我國法院第一次對比特幣的虛擬財產屬性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論述。

此次司法機關在判決當中的認定,對未來比特幣等其他虛擬貨幣而引發的糾紛和爭議的處理,具有重要意義,讓未來國內法律在對於像比特幣這樣的數字資產的定義上,有了更多彌足珍貴的參考依據。

記者通過梳理發現,過去由於對比特幣這類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認定不同,同樣的虛擬貨幣糾紛可能產生截然不同的裁判結果。

2018年,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丁建強與陳映光買賣合約糾紛上訴案”中,認為當事人雙方交易的馬克筆屬於禁止流通的虛擬貨幣,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

在2017年周振美與濟南曼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合約糾紛中,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因比特幣產生的債務,均系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對原告要求返還比特幣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中國(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資研究院院長王紅英指出,雖然互聯網法院對於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給予肯定,體現了法院對於比特幣作為數字貨幣的一種肯定,這並不代表其有了所謂貨幣的法律地位及貨幣應有的價值屬性,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目前在我國尚未有非常明確的法律法規頒布,也沒有成立相關的數字貨幣交易所,因此類似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買賣糾紛,在法律上很難得到明確的支持。我國在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法律規範的制定上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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