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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敬璉:公共政策如何適應平台經濟?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吳敬璉

  伴隨互聯網與產業融合的不斷加深,平台的類型越來越豐富、與產業融合的範圍越來越廣,平台逐步由一種商業現象發展成為一種經濟形態。但關於平台經濟與傳統經濟面臨的不同問題,還沒有得到充分、深入和全面的討論。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互聯網平台經濟(Platform Economy)在全球迅速興起,正在改變我們每個人的生活。由於中國擁有無比巨大的市場規模,以BATJ為代表的平台經濟蓬勃發展。傳統的線下交易由此轉變為現在的線上交易。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這種轉變為交易合約的達成、支付以及執行提供了新的實現形式,使交易成本大幅下降,許多原來在線下無法完成的交易變得可行,也使各方面參與者能夠共享由此帶來的效益。

  在我國這樣一個幅員遼闊、“諸侯經濟”尚未完全打破的國家,線上交易的這些優越性,對統一大市場的形成是有益的。

  不僅如此,平台企業還有規模經濟、範圍經濟和網絡外部性的優勢,並獲得了市場參與者的交易、結算等眾多資訊,佔據了客戶和數據的優勢。

  因此,有的學者提出,所有市場主體通過一個平台協調、交易時,網絡效應最大化,效率也最高(Jullien,2004)。

  但是,任何美好的事物往往也有它的陰暗面。資訊產業本來就是一個“高固定成本,低邊際成本”因而造成“贏家通吃”的產業。

  有學者擔憂,現有平台企業已經與潛在進入者在市場份額、客戶、數據方面存在巨大的“鴻溝”,它們還在憑借這些優勢,通過組建實業風險資本(Corporation Venture Capital,CVC),投資新的企業、孵化新的模式。

  平台經濟的這種“贏家通吃”以及投資並購優勢,是否會演變為“通吃贏家”並長期維持壟斷,就像傳統經濟中的鐵路網、電網等基礎設施,一旦佔據市場支配地位就可形成長期的壟斷,難以被其他公司較低成本地複製或者繞開。

  對壟斷的這種擔憂,是因為壟斷乃導致市場失靈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居於壟斷地位的企業利用其市場勢力(market power),將價格提到遠高於邊際成本,或者提供較低數量的產品以維持價格,導致無謂損失。

  19世紀末,美國鋼鐵、鐵路等行業迅速發展,一些競爭者之間通過固定價格、串通投標及分配顧客等達成共謀,操縱價格、形成壟斷,也曾引起類似的擔憂和討論。

  其結果是,美國國會於1890年通過《謝爾曼法案》,該法案及之後的一系列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的法律,都旨在維護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

  不過,對壟斷行為進行監管的公共政策也經歷了一個演變的過程。傳統上,對壟斷的判定往往根據企業的市場佔有率。一些國家的反壟斷法明文規定,企業的市場份額達到一定標準,就被推定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另一些國家雖然沒有明文規定的標準,但通過法院判例來確立。然而,反壟斷的實踐發現,單靠市場佔有率判斷壟斷是一種過於簡單的做法,並不能有效地達到促進競爭、提高效率、改善社會福利的目標。

  相反,正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喬治·施蒂格勒所說,即使某一市場只有一家企業,潛在的進入者也能夠構成對壟斷企業的競爭威脅,迫使後者努力提高效率和改善服務,否則就會面臨被潛在競爭者擊敗的危險。

  這樣,對壟斷的判定逐漸地不再依據企業的市場地位,而要看企業是否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壓製或損害競爭,法律轉向禁止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不當行為。

  對濫用行為的界定,有關法規往往只針對典型的濫用行為規定一些概括性的條款,因此對實踐中出現的新行為,界定上就面臨較大困難。尤其是平台企業,它們與傳統的基礎設施,如電力、鐵路等行業有著很大的差異。

  例如,一些國家反壟斷法通常列舉剝削性濫用和妨礙性濫用。剝削性濫用是指,企業對部分顧客(供應商)規定不合理的價格,也稱價格歧視。

  妨礙性濫用是指,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為了維護或進一步加強其市場地位,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排擠競爭對手,或者阻礙潛在競爭者進入。

  作為雙邊或多邊市場的平台具有跨邊網絡外部性,對於平台一邊參與者的補貼,可以增加另一邊參與者的利益並提升平台的價值。

  因此,平台在定價時,就可能對價格更敏感的用戶實行免費或者提供補貼,同時對價格不太敏感的另一邊用戶采取收費,甚至高收費的策略。

  作為一種競爭策略,免費、補貼等定價策略可以迅速擊敗競爭對手,形成對潛在進入者的壁壘。而在傳統企業,對客戶提供補貼或者采取低價策略,就可能被認定為價格歧視。

  201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梯若爾與其同事羅歇合作研究了雙邊市場的定價問題,他們在2003年發表的經典文章《雙邊市場中的平台競爭》是對平台經濟領域最早的研究之一。

  梯若爾等人在2006年的研究中又進一步分析了多邊市場的價格結構具有非中性的問題。“如果平台向市場一邊收取較多費用,相應減少對另一邊的收費,從而影響交易量,那麽市場是雙邊的。

  換言之,價格結構非常重要,而且平台在設計價格結構時必須使它能夠吸引市場兩邊的用戶。”

  因此,傳統競爭政策中的價格反映成本、反映社會價值等理念,對平台經濟也不一定適用。這不僅是因為有跨邊網絡外部性的問題,而且由於資訊不對稱,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市場參與者都難以判斷定價策略的合理性及其對社會的影響。

  雖然,平台企業存在“一家獨大”的壟斷趨勢,但我們也看到,平台企業始終受到新技術的競爭和新商業模式的競爭,平台與平台之間,甚至平台內部還存在著激烈的寡頭壟斷競爭。

  最為重要的是,平台經濟具有多歸屬性(multi-homing),一個人既是甲電商的用戶,也是其他電商的用戶,既可以使用甲門戶網站,也可以使用乙門戶網站,正因為如此,曾經稱霸一時的平台,例如雅虎、諾基亞和黑莓,會在短時間裡被谷歌、Facebook(臉書)和蘋果等競爭者超越,甚至淘汰。

  今天的優勢企業,也可能被迅速成長的“新公司”超越,沒人能保證它們當前的市場佔有率能夠持續多久。因此,重要的是如何保持良好的競爭環境,使現在具有優勢的企業只能靠改善服務和創新來保持其市場地位。

  除了“贏家通吃”的屬性,平台企業還有另一個重要但容易被忽視的屬性。平台企業往往是供應方和需求方接入並互動的“基礎設施”,是交易設施的提供者,因此具有準公共品屬性。

  梯若爾研究了處於“關鍵設施”、“基礎設施”或者“瓶頸投入品”領域的企業,他認為,這類企業可以對下遊企業“設定準入管制”或者“設定準入權”。

  這可能是平台企業出於自身商譽考慮,需要維護平台的交易秩序、保證參與者平等參與以及權益保護。平台的這一功能屬性,就使平台成為一個“自律監管者”,設定“準入權”就成為一種必要的自律監管措施。

  如果反壟斷當局不能容忍“準入權”管理的排他性行為,那麽交易秩序,尤其是服務品質和安全性問題應該如何保障?如果允許這種“準入權”管理,作為基礎設施的平台企業就有可能獲得“壟斷”高收益率,對此公共政策又該如何應對?

  此外,平台企業的自律監管還有可能與其自身的經濟利益存在一定的衝突。平台企業為了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需要盡可能地擴大參與者群體。

  因此,它們往往致力於更多的上下遊開發,希望更多的用戶參與並建立雙方都可互動的商業模式,從而將更多的用戶、社區集中起來。

  例如,遊戲平台企業會致力於吸引更多的影片遊戲玩家和遊戲開發者、作業系統的用戶和應用程式開發者、媒體和廣告商以及支付客戶和商戶。

  正如梯若爾指出的,理論認為,這樣的公平進入可以使下遊企業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為贏得最終用戶展開競爭。

  在這種上下遊企業自由的雙邊談判中,下遊企業的競爭又可以削弱上遊企業的市場勢力。這樣一來,如何平衡維護交易秩序和市場競爭之間的關係,就成為公共政策需要考慮的另一個問題。

  如前所述,平台企業連接著供應方和需求方,從中獲得了大量的用戶數據。“數據就是新型石油”,它是平台企業巨大價值的來源,一些經營有方的公司都試圖通過各種方式使用數據以保持其競爭地位,並拓展新的業務領域。

  但是,在數據處理和運用的過程,也存在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的問題,近期發生的Facebook資訊洩露事件就是一個典型例子。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對平台企業的數據處理和應用是否需要監管,以及如何監管。

  最近,歐盟頒布了《通用數據保護條例》,對個人資訊實行最嚴格的保護,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也在醞釀實施新的資訊保護法案。這些都是值得我們加以關注和研究的趨勢。

  總之,面對平台企業的種種複雜情況,業界、學界和公共政策的決策部門都要進行認真和細致的研究,權衡利弊,做出恰當的選擇。對於如何對待平台經濟發展帶來的這些問題,我願意引用梯若爾在諾貝爾獎頒獎演講中的觀點。

  他說,自由競爭的市場能夠保護消費者免於遊說團體的政治影響,並迫使生產者按成本提供產品和服務。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市場經常是失靈的。

  出現市場失靈、競爭受到削弱的時候,怎麽辦?就要有公共政策約束市場勢力,維護市場競爭。公共政策的要點,就是捍衛消費者利益和社會福利,採用正確的方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1993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乾問題的決定》就指出,著重“創造平等競爭環境,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大市場”。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再次重申,“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是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基礎”。

  時隔20年的兩個決定,都如此強調市場的競爭性質,是因為市場有效配置資源和形成兼容的激勵機制這兩個基本功能,都是要通過競爭才能實現的。

  也就是說,只有通過競爭,才能發現價格,使之真實反映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從而引導資源實現優化配置和再配置.

  與此同時,也只有競爭的激勵鞭策,才是推動企業努力提高自己的核心競爭力,為社會持續提供成本最低、品質最好的產品的最強大力量。

  人類正處在資訊時代和數字時代,關於平台經濟與傳統經濟面臨的不同問題,還沒有得到充分、深入和全面的討論。

  今天的會議是個開題會,面對平台經濟這一新事物帶來的諸多新問題和新挑戰,我們不僅要有思考和實踐,還要有學,我想所謂的學,就是檢索和梳理文獻,了解前人做了什麽,或者前人提出了什麽問題和思路。

  在學的基礎上,從基本問題出發,運用基本理論,開展深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才能找到解答。

  (本文作者介紹:著名經濟學家,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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