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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對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認識

編者的話

競爭是市場機制的靈魂,競爭政策是市場機制正常發揮作用的根本保障,也是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一項基本政策。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三次會議提出要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同年國務院印發《關於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2018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進一步提出要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足見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對當前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在此背景下,必須進一步深化對競爭政策重要地位的認識,正確理解競爭政策與其他經濟政策的關係,有助於更好設計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的路徑和體制機制。

如何理解競爭政策的重要地位?

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本質上就是確立競爭政策在經濟政策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用競爭政策來統領和協調其他各項經濟政策及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政府條例以及其他經濟政策都要建立在競爭政策的基礎之上。所有的經濟主體,包括政府、企業和消費者,都要受到競爭政策的約束,無論是新頒布的還是現存的經濟政策及法律法規,也都必須經過競爭政策審查。

二戰結束以前,全世界只有美國和加拿大兩個國家確立了以反壟斷為主的競爭政策。二戰結束後,日本成為第三個實質性確立以反壟斷為主的競爭政策的國家。此後,世界各國紛紛確立了類似的競爭政策。迄今為止,全世界已有超過140個國家和地區頒布了競爭法,建立了競爭政策體系,其中絕大多數是在1990年之後建立的。2001年10月,各國競爭政策當局官員、律師和經濟學家等成立了“國際競爭網絡”(ICN)。目前,全球已有超過100個國家或地區的138個競爭政策執法機構加入了該聯盟。總體上看,不斷完善競爭政策,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已是世界潮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現了經濟規模迅速擴張和持續高速增長,目前已經進入工業化中後期,經濟總量穩居世界第二,技術水準更加接近世界前沿。在此背景下,新興產業的發展方向和技術創新的演變路徑變得愈發難以把握和預測,迫切需要千萬家各類企業通過競爭發現技術創新的路徑和產業發展的方向,推動形成經濟增長新動力。對此,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尤為重要。應該看到,目前我國經濟運行中還存在著限制競爭、妨礙競爭的諸多因素,導致不同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平等地位,造成資源配置效率下降,經濟發展質量難以有效提升,亟需確立競爭政策在我國經濟政策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更好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增強企業家信心,穩定市場預期,為化解各種風險挑戰提供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

站在世界各國競爭與合作的層面上看,未來我國開放的大門會越開越大,參與的國際競爭也將愈加激烈,這也從客觀上要求我國盡快建立健全競爭政策體系並確立其基礎性地位,更好適應全面、雙向開放的新格局。

由此可見,確立競爭政策在我國經濟政策體系中的基礎性地位,不僅是大勢所趨,更是當務之急。

如何認識競爭政策與其他經濟政策的關係?

建立並完善與現代化經濟體系相匹配的經濟政策體系,實現各種經濟政策的目標,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優越性,要求我們必須協調好各項經濟政策之間的關係,尤其是競爭政策與其他經濟政策的關係。應該看到,包括產業政策、監管政策、貿易政策、創新政策以及宏觀調控在內的各類經濟政策的有效實施,都有賴於市場功能和競爭機制的健全。

產業政策必須服從於競爭政策,與競爭政策保持一致。從實踐看,產業政策在許多國家的經濟發展過程中都扮演過重要角色。但是,當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或經濟發展的國際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時,產業政策對競爭的抑製作用和負面影響就會逐漸顯露出來。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許多國家都經歷了產業政策逐步弱化、轉型,而競爭政策不斷強化鞏固的過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以競爭政策為核心來統領和協調其他各項經濟政策,其他經濟部門頒布任何經濟政策之前也都必須經過競爭政策審查。

監管政策必須服務於競爭政策,與競爭政策相協調。為了維護市場有效運行,克服市場失靈,實現公共政策目標,政府通常會針對具體行業頒布相應的監管政策,對特定行業和微觀經濟主體的進入、退出、資質、標準及關係到國民健康、生命安全、可持續發展等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統一公平、公開透明的市場規則是實現公平競爭、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前提條件。規範行業進入與退出、降低進入與退出的壁壘,有助於保證市場的可競爭性;嚴格監管政策、規範企業行為是促進與規範競爭的重要手段。除此之外,對行業標準不健全以及信息不對稱、外部性等市場失靈問題及時加以糾正,也是競爭政策的重要任務之一。

以貿易政策強化競爭政策的作用,以競爭政策促進貿易政策轉型。根據對國際貿易的態度,貿易政策可以分為鼓勵貿易的政策和抑製貿易的政策;根據商品與服務的流動方向,貿易政策又可以分為進口政策和出口政策。在政策實踐中,抑製進口的政策和鼓勵出口的政策是最常用的兩類貿易政策。一般而言,鼓勵進出口的政策通常是有助於加強市場競爭的,而抑製國際貿易的政策則是有損競爭的。有效的競爭政策能夠提升企業在競爭環境中的適應能力,從而提升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優勢,促進國際貿易。從我國的發展歷程看,更加開放的進出口政策提升了眾多行業的競爭優勢與效率,“以開放促競爭”的實踐還推動了國內競爭規則的確立與完善,促進了國內競爭格局的形成。當前,我國對國際市場的影響力不斷增強,同時面臨生產經營成本(如勞動力成本、環境成本等)上升、傳統比較優勢減弱的挑戰,亟需通過競爭政策的有效實施,提升我國參與國際經濟規則制定與修訂的話語權、增強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優勢,“以競爭促開放”。

競爭政策要有利於創新,創新政策要有利於競爭。競爭能夠為創新提供良好的土壤——在激烈的競爭中,企業難以獲得超額利潤,要想從競爭中取勝,企業唯一的選擇就是通過持續創新與技術進步取得競爭優勢,獲取超額利潤。但創新在有些時候也會呈現出“反競爭”的特點——一旦某一企業通過創新獲得了壟斷地位,市場的競爭環境就可能會遭到破壞。因此,合理的創新政策既要為經濟主體提供足夠的創新激勵,保護和鼓勵創新,又不能為創新主體提供過多的壟斷地位以至於妨礙競爭。合理的競爭政策既要能夠保證市場的有效競爭,又要能夠為經濟主體預留一定的利潤空間,為其研發和創新提供必要條件,從而為經濟的持續增長提供動力。

宏觀調控需遵守競爭政策,以不影響公平競爭為前提。為了實現充分就業、物價穩定、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政府通常會采取一系列宏觀調控政策。這些政策應當是總量政策,其實施應以尊重微觀經濟主體為前提。競爭政策的實施也要求對所有的經濟主體一視同仁。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二者是一致的。不僅如此,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能夠為宏觀經濟的健康運行、宏觀經濟政策的有效傳導提供可靠保障,所有宏觀調控措施亦應經過競爭政策審查。

(經濟日報 作者部門: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 見習編輯:覃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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