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明康德/報導
圖片來源:Pexels
試驗藥物:BGB-3111膠囊
試驗適應症:B淋巴惡性細胞腫瘤
首次公示:2018-12-06
試驗通俗題目:BGB-3111與BGB-A317合用於B細胞惡性腫瘤的安全耐受和有效性研究
試驗專業題目:評價BGB-3111與BGB-A317合用於B淋巴惡性細胞腫瘤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和抗腫瘤活性的1b期、開放、多劑量、劑量爬坡和擴展研究
試驗目的:
主要: 1.確定在與zanubrutinib聯用時,tislelizumab的最大耐受劑量和/或2期推薦劑量。 2.在既往治療過的B細胞惡性腫瘤患者中評估zanubrutinib與tislelizumab聯用或單用tislelizumab之後聯用tislelizumab與zanubrutinib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 1.在既往治療過的B細胞惡性腫瘤患者中評估zanubrutinib與tislelizumab聯用或單用tislelizumab之後聯用zanubrutinib與tislelizumab的初步抗腫瘤活性。 2.評價聯用時zanubrutinib與tislelizumab的葯代動力學。 3.評價與zanubrutinib聯用時的tislelizumab宿主免疫原性。
目標入組人數:國際多中心試驗:總體105人,中國18人;
入選標準:
1劑量水準為1、2和3的劑量爬坡組:複發或難治型B淋巴細胞惡性腫瘤,世界衛生組織(WHO)分類定義為既往曾接受至少一線治療且沒有更高優先療法可用,包括CLL/SLL,MCL,FL,HCL,MZL,non-GCB DLBCL,GCB DLBCL,轉化FL和Richter綜合征(備註:WM受試者在修訂案3中不允許入選)。2劑量擴展組1至4:患有以下任何一種複發或難治型、既往至少接受了一線標準治療的、WHO分類為淋巴系統惡性腫瘤的受試者: a. 試驗組1:GCB DLBCL,細胞來源根據免疫組化或基因表達特徵來定義。 b. 試驗組2:non-GCB DLBCL,細胞來源根據免疫組化或基因表達特徵來定義。從另一種組織學類型轉化為DLBCL的受試者將被允許入試驗組3。 c. 試驗組3:轉化型惡性淋巴瘤,包括但不限於: i. 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的大細胞轉化(Richter綜合征)。 ii. 其它WHO分類的惰性非霍奇金淋巴瘤的大細胞轉化,包括FL和MZL。 d. 試驗組4組織學確認的PCNSL或原髮乳腺或睾丸的SCNSL。 i. 必須能夠忍受腰椎穿刺和/或Ommaya儲液囊。 ii. 必須既往曾接受至少1線CNS定向治療。 iii. 存在腦實質和/或腦膜炎病。3年齡≥18歲,能夠並且願意提供書面知情同意書並遵守研究方案。4非霍奇金淋巴瘤的可測量病灶定義為≥1個最長直徑> 15mm的淋巴結並且可以使用計算機斷層掃描(CT)在2個垂直方向上清晰可測;或≥1個最大直徑>10 mm的結外病灶並且CT掃描在2個垂直方向上清晰可測,PCNSL或SCNSL除外。5具有可進行腫瘤活檢取樣病灶的受試者必須同意在篩選期和第1周期第8天給葯前進行腫瘤活檢,最好是取自相同的腫瘤灶,用於生物標誌物分析(最多前12例符合條件的受試者),但PCNSL除外。另外,DLBCL受試者必須有存檔腫瘤組織或同意進行活檢以確認DLBCL亞型。6實驗室參數如下所示: a. 血液學:血小板計數≥50 x 10^9 /L;絕對中性粒細胞計數≥1.0 x 10^9 /L;嗜中性粒細胞<1.0×10^9/L的受試者,除非血細胞減少是活動性白血病或淋巴瘤的直接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允許血小板計數≥35×10^9/L,絕對嗜中性粒細胞計數≥0.75×10^9/L。(禁止篩查期血小板檢查前7天進行血小板輸注使治療前血小板計數升高至≥35×10^9/L) b. 肝臟:總膽紅素≤1.5 x 正常範圍上限(ULN),或Gilbert綜合征 ≤2.0 x ULN,穀草轉氨酶(AST)和谷丙轉氨酶(ALT)≤3 x ULN。 c. 腎臟:肌酐清除率≥30 mL/min(根據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或通過核醫學掃描或24小時尿液收集測量)。需要血液透析的受試者將被排除。7預期壽命至少4個月。8美國東部腫瘤協作組(ECOG)的體能狀態評分為0—2。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和未絕育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在整個研究期間以及在終止研究治療後≥3個月內與伴侶採取至少1種如下避孕方法:完全禁慾、雙重屏障式避孕、宮內節育器或在首次給葯前至少3個月開始使用激素避孕藥。10男性受試者從首次研究藥物給葯直至終止治療後180天內不得捐獻精子。
排除標準:
1 | 已知的,活動性的中樞神經系統淋巴瘤或白血病,試驗組4除外。 |
2 | 被診斷為華氏巨球蛋白血症(WM)。 |
3 | 對於PCNSL和SCNSL(試驗組4): a. 每日需要> 16 mg的地塞米松或劑量相當的皮質類固醇治療。 b. 研究者認為受試者在進入研究時每日需要≤16 mg的地塞米松或等效的的皮質類固醇治療,且無法在研究治療的前4周逐漸減量至0mg。 c. 眼內PCNSL無腦疾病證據。 d. SCNSL正在接受針對CNS外疾病治療。 e. PCNSL正在接受針對CNS疾病的伴隨局部或全身性治療。 |
4 | 未經控制的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或特發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 |
5 | 入組前6個月內有中風或顱內出血史 |
6 | 有重大心血管疾病史,定義為: a. 根據NYHA功能分類,充血性心力衰竭大於紐約心臟協會(NYHA)II級。 b. 在入組前6個月內曾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或心肌梗塞。 c. 嚴重的心律失常或臨床顯著心電圖(ECG)異常:基於Fridericia公式的校正QT波(QTcF)> 480 msec,或其它ECG異常,包括二度房室傳導阻滯II型,三度房室傳導阻滯。安置了心臟起搏器的受試者,儘管心電圖異常或無法計算QTc,仍被允許參加研究治療。 |
7 | 嚴重或衰竭性肺部疾病(休息時呼吸困難,嚴重呼吸急促,充血性阻塞性肺病)。 |
8 | 對單克隆抗體治療有嚴重過敏或過敏性反應的歷史。 |
9 | 既往曾接受BTK抑製劑或抗PD-1/PD-L1治療。 |
10 | 任何被研究者認為可能會影響治療安全性或任何研究終點評估的疾病或病症。 |
11 | 活動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嚴重自身免疫性疾病史;這些包括但不限於免疫相關神經系統疾病:多發性硬化症、自身免疫性(脫髓鞘性)神經病、格林巴利綜合征、重症肌無力、系統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結締組織病、硬皮病、炎性腸病、克羅恩疾病、潰瘍性結腸炎、自身免疫性肝炎、中毒性表皮壞死松解症、Stevens-Johnson綜合征或臨床上明顯的抗磷脂綜合征。備註:患有白癜風、濕疹、I型糖尿病或內分泌缺陷,包括用替代激素(包括生理劑量的皮質類固醇)治療的甲狀腺炎的受試者可以入選。對於患有通過局部用藥可以控制的Sjogren綜合征或牛皮癬的受試者,或者血清學檢測陽性,如抗核抗體或抗甲狀腺抗體陽性的受試者,應評估是否出現了靶器官受累以及是否需要系統性治療,如果答案皆是否定的則可以入選。 |
12 | 在研究藥物給葯前14天內需要給予皮質類固醇(劑量相當於潑尼松>20 mg/日)或其它免疫抑製劑的受試者,用於PCNSL和SCNSL的除外。備註:在沒有活動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情況下,允許使用劑量相當於潑尼松≤20 mg/日的腎上腺皮質激素替代治療;允許受試者使用局部、眼用、關節內、鼻內和吸入性皮質類固醇(全身吸收量極低)。 |
13 | 有間質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的病史,但放療引起的除外。 |
14 | 需要強效細胞色素P450(CYP)3A抑製劑或誘導劑藥物治療。 |
15 | 在研究藥物首次給葯之前28天內接受了活疫苗接種。 |
16 | 可接受造血乾細胞移植的患者,以及如果受試者在研究藥物首次給葯前6個月內接受同種異體乾細胞移植或具有需要持續免疫抑製治療的活動性移植物抗宿主病,需要被排除。 |
17 | 在28天內曾接受任何試驗藥物,或既往任何化療的毒性尚未緩解至≤1級。 |
18 | 在進入研究之前的2年內有其它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不包括經充分治療痊癒的原位宮頸癌、局部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之前的惡性腫瘤為局部型並經過局部根治性治療(手術或其它形式)。 |
19 | 篩選第一天之前4周曾進行大手術。 |
20 | 活動性且有癥狀的真菌、細菌和/或病毒感染,或人類嗜T淋巴細胞病毒I型血清陽性。 |
21 | 檢測到HIV感染或活動性乙型肝炎(例如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丙型肝炎(例如丙型肝炎病毒[HCV]核糖核酸[RNA])。在篩選時將檢測B肝/C肝血清學標誌物和病毒載量。乙型肝炎檢測包括HBsAg、HBcAb和HBsAb,如果受試者的HBsAg陰性但HBcAb陽性(不論HBsAb狀態如何),還將通過PCR檢測乙型肝炎病毒(HBV)DNA。丙型肝炎檢測包括丙型肝炎病毒(HCV)抗體,如果受試者HCV抗體陽性,還將通過PCR檢測HCV RNA。具有陽性HBsAg和/或可檢測水準的HBV DNA或可檢測水準的HCV RNA(≥ 15 IU/mL)的受試者不能入選。HBsAg陰性、HBcAb陽性和HBV DNA陰性的患者必須每月通過PCR進行HBV DNA篩查。HCV抗體陽性但HCV RNA陰性(定義為< 15 IU)的受試者必須每月進行HCV RNA篩查。 |
22 | 無法遵守研究程序。 |
23 |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
24 | 有生育能力但拒絕採取適當避孕措施的男性或女性,除非已手術絕育。 |
25 | 目前正在採用或計劃採用能穿過CNS屏障的藥物,如硫胺平、阿糖胞苷,或已知對淋巴系統腫瘤有活性且能部分透過CNS的藥物,如利妥昔單抗。 |
26 | 已經採用或計劃在第一次研究藥物給葯的28天或5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採用化療、免疫治療(如白介素、干擾素、胸腺肽)或治療白血病或淋巴瘤的研究療法,包括CNS滲透藥物。 |
參加醫院和研究者:
序號 | 機構名稱 | 主要研究者 | 國家 | 省(州) | 城市 |
1 | 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 | 劉愛春 | 中國 | 黑龍江 | 哈爾濱 |
2 | 廣東省人民醫院 | 李文瑜 | 中國 | 廣東省 | 廣州市 |
3 | 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瑞金醫院 | 趙維蒞 | 中國 | 上海市 | 上海市 |
4 | Peter MacCallum Cancer Centre - Oncology | Tam Constantine | 澳大利亞 | Victoria | Melbourne |
5 | Concord Hospital | Trotman Judith | 澳大利亞 | New South Wales | Sydney |
6 | Monash Health | Gregory Gareth | 澳大利亞 | Victoria | Clayton |
7 | Sir Charles Gairdner Hospital - Haematology Trials Comprehensi | Cull Gavin | 澳大利亞 | Western Australia | Nedlands |
8 | Royal Hobart Hospital | Johnston Anna | 澳大利亞 | Tasma年 | Hobart |
9 | Barwon Health, University Hospital Geelong | Ratnasingam Sumita | 澳大利亞 | Victoria | Geelong |
10 | Flinders Medical Centre | Kuss Bryone | 澳大利亞 | South Australia | Bedford PK |
11 | St Vincent』s Hospital | Roncolato Fernando | 澳大利亞 | New South Wales | Kogarah |
12 | Epworth Healthcare | Prince Miles | 澳大利亞 | Victoria | Richmond |
13 | Milliken Samuel | 澳大利亞 | New South Wales | Darlinghurst |
申辦部門:百濟神州(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登記號:CTR20181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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