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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門:共享汽車等交通新業態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用戶押金

中國網財經5月16日訊 據交通運輸部微信公眾號消息,為促進交通運輸新業態健康發展,加強用戶押金和預付資金管理,保護用戶合法權益,近日,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警察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6部門聯合印發了《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交運規〔2019〕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近年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俗稱“共享汽車”)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俗稱“共享單車”)等交通運輸新業態在我國興起並快速發展,為社會公眾提供了多層次、多樣化的出行服務,改善了乘客出行體驗,在促進經濟發展新舊動能轉換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存在運營企業責任意識不強、用戶資金管理要求未能落實等問題,用戶資金安全風險凸顯,損害了用戶合法權益。《管理辦法》的頒布,對從源頭防範用戶資金風險、加強用戶權益保障、促進交通運輸新業態健康穩定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管理辦法》共5章27條,對用戶資金收取、開立專用存款账戶存管,以及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強化監管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對用戶資金收取,《管理辦法》提出,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為用戶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账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账戶兩種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同時,為減少個人資金損失,對用戶的押金和預付資金收取規定了限額。

為保障用戶資金安全,《管理辦法》要求運營企業在注冊地銀行開立專用存款账戶,並與銀行簽訂相關協議,按照用戶資金管理要求存管用戶資金。押金專用存款账戶只能辦理原路退還押金、扣除賠償款、提取計付利息轉账業務。預付資金建立備付金制度,要求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账戶留存資金不得低於運營企業預付資金餘額的40%,可提取部分預付資金只能用於運營企業與服務用戶有關的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及借貸。

為加強用戶資金監管,《管理辦法》明確了屬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消費者協會(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和部門的職責分工,要求運營企業注冊地落實屬地責任,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切實保障用戶資金安全。對未按規定落實用戶資金管理要求的運營企業,《管理辦法》提出了相關處理措施。

《管理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同時,考慮到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账戶、與相關銀行實現信息系統對接等工作需要一定時間,對存量用戶資金納入管理設立了6個月的過渡期。

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交通運輸新業態健康發展,加強用戶押金(也稱保證金)、預付資金(以下統稱用戶資金)管理,有效防範用戶資金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账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年第5號)、《交通運輸部 中央宣傳部 中央網信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警察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質檢總局 國家旅遊局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交通運輸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10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账戶服務 加強账戶管理的通知》(銀發〔2015〕39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新業態是指以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台,通過服務模式、技術、管理上的創新,整合供需信息,從事交通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包括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

第三條 收取用戶資金的交通運輸新業態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以及為用戶資金提供支付結算、存管服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账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账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鼓勵運營企業採用服務結束後直接收取費用的方式提供服務。採用收取用戶預付資金方式提供服務的,預付資金的存管和使用應當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五條 運營企業承擔保障其專用存款账戶內用戶資金安全的主體責任。

銀行承擔保障本銀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账戶內押金安全的主體責任。

運營企業與用戶可通過協議明確用戶資金的孳息歸屬。

第二章 用戶資金管理

第六條 運營企業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在其中國大陸注冊地的銀行分別開立全國唯一的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账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账戶(以下統稱專用存款账戶),由開立專用存款账戶的銀行作為存管銀行(以下稱存管銀行)存管用戶資金。

採用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账戶存管押金的,運營企業應當與銀行合作(以下稱合作銀行),用戶應當根據服務協議在合作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账戶,若用戶已有合作銀行的個人銀行結算账戶,可直接綁定使用。

第七條 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明確的職能管理部門和相應管理制度。

(二)具備完善規範的資金存管账務體系,能夠根據資金性質和用途為用戶資金進行明細登記,實現有效的資金管理和登記。

(三)具備完善的業務管理功能。存管銀行能夠通過形式審查確認資金劃轉符合本辦法規定,並根據相關協議,防止運營企業挪用用戶押金以及超限額、超範圍使用用戶預付資金;合作銀行能夠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账戶管理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账戶分類管理等規定,依法合規、方便快捷地為用戶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账戶,並根據相關協議,提供账戶內資金凍結、解凍、劃轉、餘額查詢等服務。

(四)具備對接運營企業相關係統的數據接口,能夠支持相關信息對接。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業務處理系統,能夠支撐運營企業的各類峰值操作。

(六)相關管理部門依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存管銀行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協議約定,履行專用存款账戶的開立、變更與撤銷,用戶資金存管、清算、账務核對,以及提供用戶資金存管報告等職責。

存管銀行對運營企業與用戶之間的交通運輸新業態服務不提供擔保。

第九條 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账戶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運營企業應當向其注冊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指定的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企業注冊基本信息和工商登記材料;

2.業務發展規劃和運營組織方案;

3.用戶資金風險控制措施。

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運營企業提交的上述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為運營企業出具從事交通運輸新業態運營業務的書面材料。運營企業將書面材料作為開立專用存款账戶的證明文件向銀行提供。

(二)銀行收到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账戶申請和開戶證明文件原件後,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账戶,並與運營企業實現相關信息系統對接。

(三)運營企業辦理完成專用存款账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後,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將账戶開立、變更和撤銷信息向出具從事交通運輸新業態運營業務書面材料的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開立專用存款账戶的銀行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账戶相關規定,將账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信息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並抄報當地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

第十條 用戶押金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

(二)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押金收取數目和扣除押金條件,在網絡平台顯著位置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和周期。

(三)運營企業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時退還用戶押金,不得拒絕、拖延退還,或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技術門檻。汽車分時租賃用戶押金最長退款周期不應超過15個工作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押金最長退款周期不應超過2個工作日。

(四)採用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账戶存管用戶押金的,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用戶需在合作銀行開立的其個人銀行結算账戶存入約定數額的押金並凍結才予提供服務,當該账戶餘額低於押金額度或押金額度資金未處於凍結狀態時,運營企業可不再提供相應服務。

(五)採用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账戶存管用戶押金的,運營企業要針對可能出現的集中退還及退還期限超期等特殊情況,聯合存管銀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建立用戶押金退還的應急保障機制,必要時,由運營企業先行墊付資金退還用戶押金。

第十一條 用戶預付資金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營企業收取的用戶預付資金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用戶預付資金。

(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單個账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其他交通運輸新業態個人用戶單個账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8000元、部門用戶單個账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30000元。

(三)運營企業應當明確預付資金退還條件,符合退還條件的,運營企業應當將預付資金餘額及時退還用戶,不得拒絕、拖延退還,或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技術門檻。

(四)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制度,備付金不得低於用戶預付資金餘額的40%。

(五)運營企業只能將用戶預付資金用於與服務用戶有關的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及借貸。

第十二條 運營企業可通過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用戶資金,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應當簽訂支付服務協議,並告知相應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支付服務協議中應當明示用戶資金專用存款账戶信息,明確用戶資金支付信息保存期應當不少於5年,並及時向運營企業提供。

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用戶資金,應當於當日(至遲次日)分別將用戶押金、預付資金結算餘額分類劃轉至相應用戶資金專用存款账戶。

第三章 用戶資金管理協議及報告機制

第十三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用戶資金管理要求,與存管銀行分別簽訂用戶押金、預付資金管理協議。採用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账戶存管押金的,運營企業應當與用戶、合作銀行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權責。除必要的披露及監管要求外,運營企業不得利用存管銀行做行銷宣傳。

第十四條 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應當根據用戶資金管理協議履行資金存管義務。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根據運營企業發送的日終清算數據,每日對用戶資金明細流水、餘額數據進行账務核對,確保雙方账務一致。

第十五條 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账戶存管用戶押金的管理協議應當明確下列要求:

(一)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用戶押金,應當按規定劃轉至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账戶。

(二)當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運營企業在核實無押金扣款情形後,應當及時將退款申請提交存管銀行,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後,應當於退款申請提交當日(至遲次日)按原路退還用戶。用戶原账戶發生變化的,運營企業需提供用戶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戶信息,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認定後再行退還。

(三)當用戶違反與運營企業簽訂服務協議中的扣除押金條款時,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用戶,並在向存管銀行提供用戶違約相關證明材料或取得用戶授權後,由運營企業發起扣款指令,存管銀行可按協議約定,將扣款從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账戶劃轉至運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账戶。

(四)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账戶不得提取現金,除退還用戶、扣除賠償款、提取計付利息情形外,不得辦理轉账。運營企業應當使用本條第(三)項所述其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账戶用於接收賠償款、利息,除退還用戶押金情形外,存管銀行不得向該账戶外的其他账戶轉出資金。

第十六條 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账戶存管用戶押金的管理協議應當明確下列要求:

(一)合作銀行應當及時告知運營企業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账戶押金存入和凍結情況。

(二)當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運營企業在核實無押金扣款情形後,應當及時將解除押金凍結申請提交合作銀行,合作銀行核對相關信息後,應當於解除押金凍結申請提交當日(至遲次日)解除對押金的凍結。

(三)當用戶違反與運營企業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扣除押金條款時,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用戶,並在向合作銀行提供用戶違約相關證明材料或取得用戶授權後,由運營企業發起扣款指令,合作銀行依據用戶授權,將扣款從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账戶劃轉至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述運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账戶。

(四)合作銀行應當根據與用戶的約定劃付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账戶內資金,當該账戶餘額低於用戶與運營企業約定的押金額度時,合作銀行應當及時告知運營企業和用戶。

(五)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账戶內凍結押金外資金,用戶可自行支配,也可用於支付交通運輸新業態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 用戶預付資金管理協議應當明確下列要求:

(一)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用戶預付資金,應當按規定劃轉至用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账戶。

(二)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制度要求在用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账戶中留存相應數額的資金。存管銀行應當根據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比例規定為運營企業辦理相應資金的轉出,當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比例接近40%時,存管銀行應當向運營企業進行預警,等於或低於40%時,除退還用戶情形外,存管銀行不得為其辦理支出。

(三)用戶根據與運營企業簽訂的服務協議申請退還預付資金餘額時,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將退款申請提交存管銀行,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後,應當於退款申請提交當日(至遲次日)按原路退還用戶。用戶原账戶發生變化的,運營企業需提供用戶身份信息、預付資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戶信息,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認定後再行退還。

(四)用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账戶不得提取現金,除退還用戶情形外,用戶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账戶僅可向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述運營企業指定的唯一自有銀行結算账戶或與其服務用戶主營業務相關企業的銀行結算账戶辦理資金轉出。

第十八條 運營企業應當將用戶資金管理協議和支付服務協議,以及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實現信息對接情況在協議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其注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報備,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報備材料共享給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展改革部門、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應當在協議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其業務管轄的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報備用戶資金管理協議以及實現信息對接情況;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當在協議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其業務管轄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支付服務協議以及實現信息對接情況。

第十九條 運營企業應當向存管銀行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用戶資金收取和退還、使用預付資金消費等相關信息數據,向合作銀行提供用戶申請退還押金相關信息數據。因運營企業偽造數據或自身數據錯誤導致的風險和損失,由運營企業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運營企業應當於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其注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上一季度用戶資金收取、使用和利息收入等情況報告。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報告共享給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展改革部門、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

運營企業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向其注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由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上一年度用戶資金收取、存管、使用及利息收入財務報告。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報告共享給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展改革部門、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

第二十條 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應當於每月10日前向運營企業提供上一月度的用戶資金存管報告,報告應當客觀反映運營企業用戶資金管理和利息計付等情況。

存管銀行、合作銀行應當於每季度首月15日前、每年4月30日前向其業務管轄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提供上一季度、上一年度的用戶資金存管報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將上述報告共享給運營企業注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

第二十一條 暫停、終止業務前,運營企業應當制定完善的資金清算處置方案和用戶權益保護措施,按照相關規定提前向其注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告知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運營企業自報告之日起不得再收取用戶資金。運營企業注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運營企業暫停、終止業務情況告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等相關管理部門。

運營企業注冊地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等相關管理部門指導存管銀行、合作銀行配合相關清算部門依法完成用戶資金專用存款账戶內資金的清算處置工作,相關清算處置事宜按照有關規定及協議約定辦理。

第四章 聯合監管機制

第二十二條 運營企業注冊地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用戶資金監管,保障用戶資金安全。

(一)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會同當地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指導運營企業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按照規定簽訂用戶資金存管和支付服務協議。

(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指導存管銀行為運營企業辦理專用存款账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工作,指導合作銀行為用戶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账戶的開立和撤銷工作。監督其他支付服務機構依法合規為運營企業及用戶提供支付結算服務。

(三)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向交通運輸新業態相關管理部門提供運營企業信用信息,依托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規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眾公示運營企業信用信息。

(四)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向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運營企業公示信息。支持相關管理部門將其對運營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等涉企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五)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負責監督存管銀行、合作銀行落實用戶資金管理要求,對存管銀行、合作銀行開展用戶資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加強對存管銀行、合作銀行的監管。

(六)消費者協會(委員會)依據法定職責做好交通運輸新業態服務投訴受理及處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對未按規定落實用戶資金管理要求、履行相關報備和報告義務的運營企業,由其注冊地相關管理部門聯合開展約談,督促運營企業按照用戶資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會通報有關情況,並由發展改革部門通過“信用中國”等渠道公示運營企業相關信用信息,向用戶提示風險。對拒不整改的,相關管理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經濟犯罪的,依法移送警察機關。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由其業務管轄的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交通運輸新業態相關管理部門提供運營企業的信用信息。相關管理部門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運營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對嚴重失信的運營企業實施聯合懲戒。運營企業須在“信用中國”網站等渠道公示“不挪用用戶押金,依法合規管理用戶資金”的信用承諾。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之日前收取的用戶資金,應當在2019年11月30日前按照本辦法存管。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三年。

( 編輯:張紫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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