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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歲少年被羈押14天:誤抓以後為何“有口難辯”

摘要

中青評論

司法實踐中,如果發現被羈押的人可能無罪、或者可能被判處較輕緩的刑罰,則應及時變更強製措施。

今年2月23日,廣西柳州市17歲的學生龍清被廣西三江侗族自治縣警方帶走,原因是警方懷疑他在去年8月涉嫌參與一起聚眾鬥毆案件。

然而,當時龍清正在距離事發地200多公里的學校參加軍訓。可即便龍清的同學、班主任三番五次地當面證明,龍清依然被關押了14天才被釋放。媒體曝光後,柳州警方回應稱,目前已成立聯合調查組,對此事進行全面調查。(中國之聲4月2日)

誤抓如何發生,尚待當地警察機關的調查結論。但只要稍微回顧一下事件經過,就可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即如果當地辦案機關能夠審慎地使用羈押權,切實重視嫌疑人合法權益,完全可以避免龍清被羈押這麽長時間。

一般來說,刑事拘留是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依法享有的強製措施。但這並不代表警察機關可以在具體操作中隨意啟動拘留措施,羈押涉案人員,或者在發現不該羈押嫌疑人時依然拒不變更強製措施。

根據刑事訴訟法,對於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其犯罪或者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嫌疑人可以先行拘留。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警察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最遲不得超過7日,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決定,如果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也就是說,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時間不得超過37日。但這並不代表其可以妥妥地將嫌疑人羈押37日之後再釋放。司法實踐中,如果發現被羈押的人可能無罪、或者可能被判處較輕緩的刑罰,則應及時變更強製措施。這既是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貫徹執行,也是對“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應用。

具體到此事件中,警察機關根據其他被抓獲的嫌疑人的供述而將龍某列入調查對象並羈押,這是其偵辦刑事案件的方法,本身並無違規之處,也難說是超期羈押。問題是,當地辦案機關在羈押嫌疑人後,理當加大偵辦力度,及時有效地固定相關證據。如果不能有效收集其涉嫌犯罪的證據,或者已經查明其沒有作案的嫌疑,必須立即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製措施。

通過報導可知,龍清在被詢問的第一時間就表示案發時正在學校進行封閉式軍訓,不可能到200公里之外的案發地實施犯罪行為,他的父親還先後提供了三次他不在現場的證明。但這些對其有利的證據都被辦案機關忽視,寧可相信嫌疑人有罪,而不願相信其清白,有不當使用羈押權的嫌疑。希望當地有關部門能夠在翔實調查的基礎上,作出客觀公正的結論,並依法采取問責、賠償、撫慰等補救措施,讓人們感受到公平正義。

撰文/奉楚

微信編輯/王鍾的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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