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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轉資本?黃曉明涉嫌卷入操縱股票案

  黃曉明涉嫌卷入操縱股票案

  來源:法制晚報

  黃曉明工作室發布聲明予以否認 專家:如確出借账戶即違反《證券法》 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

  
    法制晚報訊(記者  張蕊)今日早盤,精華製藥以5.60元的價格微跌開盤,隨後股價就一直在5.60元附近徘徊。圍繞著這隻股票的高勇操縱股票案,藝人黃曉明也卷入其中。黃曉明坐擁51家公司,涉及科技、餐飲、文化、服裝、商貿、投資等多個方面,其中最多的當數投資類公司,多達14家。一直在資本市場上遊刃有余的他,這次有點兒尷尬了。

  神秘黃某明現身操縱股票案

  8月10日,證監會對高勇操縱股票精華製藥一案作出處罰,沒收高勇違法所得8.97億元,處以罰款8.97億元;並對其采取終身禁入證券市場措施。至此,這起操縱“精華製藥”股票並因此獲得巨額利潤的案件終於在三年後塵埃落定。

  此前的一天,精華製藥剛剛發布了2018年半年報,還對前三季度的盈利做出了“大幅增長”的預測,並宣布將在8月28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關於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

  據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書)認定,2015年1月12日至7月22日,高勇使用其實際控制的账戶組,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交易、大額封漲停的方式,操縱“精華製藥”股價非法獲利8.97億元。上述账戶組由兩個信託子账戶和包括黃某明在內的14個自然人账戶組成。

  始料未及的是,這張“天價罰單”卻同時引爆了資本圈和娛樂圈——黃曉明疑卷入該案。

  8月11日,黃曉明工作室發布聲明稱黃曉明並不認識高某,也未參與任何操縱股票行為,同時稱“未曾受過任何與股票有關的處罰或介入過任何與股票有關的調查”。

  但據財新報導,該股票操縱案中的自然人账戶之一確實為黃曉明名下账戶。而接近監管層的人士表示,這些自然人账戶的所有人如果僅僅是出借账戶,並不知道账戶被利用進行市場操縱,這些账戶也不會被凍結。

  儘管黃曉明一再和“精華製藥”的股票操縱案撇清關係,但《法制晚報》記者梳理後發現,2015年,精華製藥的半年報中,的確出現了黃曉明的名字,其位列十大無限售條件普通股東第九位,彼時,其持股的數量為1436599股。

  “此黃”是否“彼黃”

  《法制晚報》在天眼查查閱的相關資訊顯示,與黃曉明有關聯的一家名為北京明無限貿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張素霞。巧合的是,黃曉明母親也叫張素霞。

  8月13日,有媒體從證監會有關人士處確認,處罰書中的黃某明和張某霞即為黃曉明和其母親張素霞。

  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處罰書中顯示,黃曉明账戶委託給高勇管理的過程中的“路某”,是連接其母張素霞與高勇間的介紹人路雷。

  那麽高勇和路雷分別是誰?

  公開資料顯示,高勇現年44歲,1974年出生於黑龍江省牡丹江市。2012年,高勇、路雷以及另外的朋友投資了北京護城河投資發展中心(以下簡稱護城河投資),路雷為法定代表人,且持有公司65%的股份,而高勇擁有該公司10%的股權。在這起案件中,涉案核心人物高勇,利用20億資金,憑借資金優勢操縱股價,半年時間內就在“精華製藥”股票上賺取了8.9億。

  天眼查資訊顯示,北京護城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已被注銷。

  如果不是此次的“天價罰單”,可能很多人都並不知道高勇是誰。實際上,在這次的案件中,此前曝光度比較高的是在處罰中被認定為“中間人”的“路某”。公開資料顯示,路雷和高勇一樣出生於1974年,也是黑龍江牡丹江人。

  1995年,路雷以本金1萬元入市,5年後,資金翻了十倍。2001年,路雷退出股市進入商海。2004年,重返股市之後,路雷總結出“闖關理論”“中線為王”“強勢理論”“技術分析六部選股法”等理,並在三年中,將一账戶中二十幾萬的資金量做到2300萬,創造了“三年百倍”的收益。此後,路雷獲得一些媒體及機構的追捧。

  天眼查數據顯示,路雷名下公司14家,除了投資公司外,還有影視傳媒公司。

  《法制晚報》記者注意到,成立護城河投資的同一年,路雷、閻宇以及北京善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了北京中關樂影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這家傳媒公司注冊資本為555.56萬人民幣,法定代表人鞏秀蘭。路雷在其中佔10%的股份,持有公司65%股份的北京善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背後的股東為神州泰嶽實際控制人王寧、李力以及眾多高管。

  善聚投資入股過多家公司,還間接參股深圳市豐年互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而該公司的股東中就包括了黃曉明和章子怡等明星。天眼查資訊顯示,黃曉明與章子怡均出資60萬元。

  專家說法

  儘管在處罰書中,沒有對黃曉明出借账戶的行為作出具體的認定,但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稅務證券並購律師李曙衢認為,證監會在《關於清理整頓違法從事證券業務活動的意見》中明確指出,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證券账戶,不得借用他人證券账戶買賣證券。如黃曉明出借账戶,則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損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了股票市場秩序。屬於違法行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要看其是否有共同操縱行為,如果查明账戶主人有共同參與股票操縱行為,账戶主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看來,黃曉明若被查實,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涉及到賠償金額等具體責任,則需要執法機構判處。監管部門應一視同仁,不能因為是明星就“網開一面”。文/記者 張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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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陳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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