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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閨蜜”董明珠打抱不平?劉姝威質疑監管選擇性執法

春節前,董明珠因信披違規收到廣東證監局警示函,這事兒似乎還沒完。

節後上班第一天,2月11日,微信公眾號“劉姝威”凌晨發布一條題為“嚴格監管 嚴格執法”的文章。文章質疑,廣東證監局給董明珠發警示函,卻對方洪波的行為不發警示函,是否選擇性執法?

微信公眾號“劉姝威”介紹顯示,該公眾號發表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企業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劉姝威的文章和觀點。

近年來,在寶萬之爭等上市公司熱點事件中,劉姝威多次發聲頗受關注。

從上月16日開始,格力電器董事會換屆之後,劉姝威還多了一重身份——格力電器獨立董事。與此同時,劉姝威還曾在朋友圈公開稱,與董明珠是“閨蜜”。

事情是這樣,就在春節前,2019年1月31日,廣東證監局發布《關於對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該警示函寫道,“董明珠:經查,你作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電器)董事長,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召開的格力電器2019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上發布了格力電器2018年營業收入和淨利潤等有關業績資訊,而格力電器,在股東大會結束後的當天晚間才發布2018年度業績預告。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規範對外發布資訊的行為,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該函還稱。

依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資訊披露義務人在公司網站及其他媒體發布資訊的時間不得先於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董事會秘書負責辦理上市公司資訊對外公布等相關事宜。除監事會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資訊應當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發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上市公司未披露資訊。”

按照廣東證監局發布〔2019〕6號《警示函》,公司董事高管在通過指定媒體公開資訊披露前,無權在股東大會上報告公司業績預期。劉姝威認為,但是這種行為違反了《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劉姝威還指出,據多家媒體報導:“2019年1月12日美的集團董事長兼總裁方洪波在2019中國製造論壇上透露,美的集團2018年預計稅前利潤超過260億元,再創新高。”1月15日美的集團發布《2018年度業績預告》。按照廣東證監局發布〔2019〕6號《警示函》,方洪波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和第四十五條。

如果廣東證監局給董明珠發《警示函》,而對方洪波的行為不發《警示函》,那麽,廣東證監局是否選擇性執法?

劉姝威在文章中認為,關於廣東證監局發布〔2019〕6號《警示函》,有兩個原則問題必須有明確答案:

第一、公司董事高管是否有義務向股東大會報告業績預期?

第二、違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六條和第四十五條的,是向股東大會上報告公司業績預期的董事高管,還是擅自向媒體發布股東大會內容的股東?證監局應該處罰誰?

她認為,上述兩個原則問題關係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管、股東和媒體的行為準則,關係到中國證券市場的風氣和社會風氣。“中國證監會和廣東證監局必須對上述兩個原則問題給出明確的答案,否則,廣東證監局發布〔2019〕6號《警示函》作為具有示範性的案例,將使全國上市公司無所適從。”

劉姝威稱,實施注冊製是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里程碑。注冊製順利實施的基礎是嚴格監管證券市場,嚴格執法。“我希望,廣東證監局發布〔2019〕6號《警示函》涉及兩個原則問題的正確答案能夠讓證券市場感受到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和震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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