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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組織買千萬別墅藏贓款,13億元現金裝滿3間屋子

《人民的名義》劇中,貪官趙德漢利用別墅中的衣櫃藏2億元現金讓人印象深刻。日前,有一起借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特大案件曝光,犯罪嫌疑人也是利用別墅藏錢。

近日,河南許昌建安區警察局通報一起特大網絡傳銷案,犯罪嫌疑人買下一棟價值千萬的別墅,專門用來藏匿非法所得,在現場查扣的涉案現金高達13億元

價值千萬別墅藏匿現金13億元

2018年6月,許昌警方接到當地工商部門轉交的線索,浙江杭州一家名叫“我是小醜”的網絡公司,疑似通過網絡開展傳銷活動。警方初步調查發現,這家公司推出了一款名為IAC的網絡平台,宣稱是以區塊鏈、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為基礎打造的社交平台,在國內多地組織活動進行推廣,實際是在從事傳銷活動。

這個平台虛擬一種名叫“種子”的交易對象,以高額回報作為誘餌,吸引新會員。新會員必須獲得老會員的激活碼激活以後才可以注冊成為會員,之後才可以購買持有所謂的“種子”並發展下級會員。

平台以2000元一個的價格將所謂的“種子”賣給注冊會員。平台向會員承諾,每個“種子”都會增值,獲得平台收益,但只能在平台內部流通,本身並不具備任何價值。會員持有期間的收益,平台同樣是以“種子”進行結算的,平台可以生成無限數量的“種子”。

但是平台不會回購會員手裡的“種子”,而且平台設定規則,下線會員的每一筆交易,上線會員都能獲得不同比例的提成,會員級別越高抽成比例越高。

為了更多人注冊購買、鼓勵會員發展下線,平台推出了極具誘惑的返利模式。每拉一個新會員注冊,老會員不僅能獲得200元的收入,還能從下線會員後續的“種子”交易中抽成。

傳銷團夥一旦從會員那裡獲得進账,就立刻取現,把錢取出來進行現金沉澱,不在銀行账戶上存著。通過偵查,警方確定了10多名長期負責取錢的犯罪嫌疑人。這些人取錢後,一般會開車前往浙江金華。

隨著偵查的深入,警方逐步掌握了這個平台的數據資訊,確定了這個團夥的組織架構、主要成員和運行模式。這個團夥的主要成員長期在藏匿境外,租賃境外伺服器搭建平台,雇傭團夥在國內推廣操作。

2018年8月中旬,團夥的主要成員陸續回國。8月下旬,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27名,在主要犯罪嫌疑人葉某濤位於浙江金華的別墅裡,警方查扣了這個團夥的非法所得的13億元現金。

據央視新聞報導,河南省許昌市建安區警察局打擊網絡傳銷專案組成員徐亞方表示:

那裡面三間屋子,其中一間什麽都沒放,就放了一張桌子,全部堆的都是這些錢,用各種各樣的紙箱給裝起來,全是現金;另外一個小的儲藏室也是裝滿了;還有一個房間也是用旅行箱裝了很多,全是現金。

騙取他人資料注冊公司

該團夥從2017年11月開始推出網絡平台進行非法傳銷活動。在9個多月的時間裡,平台發展注冊會員90多萬。

警方通過偵查發現,這家名叫“我是小醜”的網絡公司注冊地雖在杭州,但是是一個空殼。公司注冊的法定代表人沈某常年在境外,並沒有實際參與經營,而是有人冒充沈某的身份對公司進行推廣並開展商業活動。

為了查清該網絡傳銷團夥的具體情況,警方對這個名為IAC的傳銷平台進行了深入偵查,掌握了這個團夥的組織架構、骨乾成員,以及平台的後台數據和資金流向。

據警方介紹,這個團夥的主要成員分為三個層級。其中主犯葉某濤是整個平台的設計者,也是主要出資人,整個團夥由他管理指揮。第二個層級主要負責平台的運行和維護,包括技術維護、財務管理和現金保管等。第三個層級由推廣人員、取現團隊和高級別會員等組成。

據了解,葉某濤於2017年底前往境外,成立團夥,搭建了網絡傳銷平台。之後他們騙取了長期在東南亞務工的沈某的資料,注冊了公司。他們一方面雇傭職業經理人吳某,以空殼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的身份在全國多地進行推廣、參加商業活動,另一方面組建團隊在網絡上進行推廣。

經檢察機構批準,目前許昌市建安區警察局以組織長官傳銷活動罪,對19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逮捕,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律師:應積極彌補受害人損失

“IAC受害者都去提交資料,寄過去維權,不論有用沒用,就算錢充公也比讓那些長官人揮霍了強。”IAC吧內一片維權之聲,傳銷活動令許多家庭瀕臨破碎。

據了解,當前傳銷活動表現出新的特點。

一、網絡化。傳銷與互聯網的結合更加緊密,傳銷活動的各個環節實現了網絡化。

二、專業化。組織更加嚴密,層級分工更加明確,呈現出專業化、高智化特點。

三、手段隱蔽。違法手段更加隱蔽,多以“直銷”、“連鎖經營”等名義從事非法活動。

四、涉案廣,傳銷案件涉案地域更廣、人員更多。

五、反偵察。傳銷團夥對抗執法的行為時有發生,且教導新會員如何應對工商、警察機構的檢查。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崔夢儒告訴每日經濟新聞(微信號:nbdnews)記者,一般情況下,此類案件案發都是受害者舉報,然後警察機構立案。在警察機構立案時,會進行排查,受害者可以報警登記。法院判決後,犯罪嫌疑人退贓或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積極彌補受害人損失,如犯罪嫌疑人財產或者退贓數額不能清償全部受害人財產的話,按比例清償給受害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屬代為退贓的,是一個從輕處罰情節。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可退贓。

上述律師告訴記者,從法律性質上講,向警察機構、檢察院退贓和向法院退贓沒有什麽區別;不過,向警察機構、檢察院退贓,檢察院起訴書中一般會表述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院從輕量刑;向法院退贓,法院判處書中一般會體現出從輕量刑。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由於涉案金額大、涉及人口多、犯罪嫌疑人無可執行財產或償還能力等客觀因素,最終導致受害者資金無法回轉

記者 |李可愚編輯 |盧九安(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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