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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正式頒布 但博弈遠未結束

經歷三次公開征求意見、四次審議及修改、歷時近五年,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首部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於8月31日正式頒布。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中卿指出,和其他法律相比,電子商務法不僅涉及面廣、規模大,而且涉及諸多新生事物、發展日新月異,這也是立法機構制定過程中比較慎重的原因。

在業內人士看來,《電子商務法》的頒布為電商行業發展中遇到的問題提供了較為明確的解決方案,但在線上線下融合、各類新興業態湧現的大趨勢下,伴隨著利益相關方的關係越發複雜,各方間的博弈並不會因為法案的頒布而結束。

《電子商務法》頒布背後:長期持續的利益博弈

值得注意的是,《電子商務法(草案)》每一次審議都有不小的變化,尤其是在第三次審議稿發布後,有關平台責任與消費者權益的平衡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討論。

《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次審議稿新增的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中,提出了電子商務平台應“承擔連帶責任”的要求。有業內專業人士及企業代表認為,此條新增規定是對平台監管責任的強化,但對連帶責任的規定,給平台經營者施加的責任過重。正因如此,在《電子商務法(草案)》第四次審議稿中,對於平台經營者的責任由“承擔連帶責任”改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附:《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次審議稿

第三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與該平台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電子商務法》中,又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相關的描述修改為了“承擔相應責任”。

附:《電子商務法》

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尹中卿對此表示,“別看就是兩個字,但是從連帶責任到相應的補充責任,到相應責任,這中間就體現了博弈。因為開始是平台經營者提出來他們認為連帶責任太嚴了,但是改成相應的補充責任又太輕了。最後在定稿的時候改為了‘相應的責任’,這就比較平衡了。”

從立法目的來說,《電子商務法》第一條即提出,是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但隨著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中平台經濟的特點愈發明顯,要維護各方主體權益,勢必會涉及到利益博弈。

實際上,早在2016年底《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一次審議稿發布時,各方之間的博弈就已經開始。彼時,馬雲提出“新零售”理念沒過多久,便引來了包括宗慶後、董明珠等一批知名傳統企業家的質疑。這種矛盾進一步反映在《電子商務法(草案)》對傳統商業形態與互聯網商業形態的管理分歧上。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曾表示,對於當時公開征求意見的《電子商務法(草案)》,很多傳統實體企業反映意見認為,網絡經濟給傳統實體經濟造成巨大衝擊的原因在於不公平,不公平之處在於沒有工商登記、沒有交稅,希望相關法律的頒布能對電子商務行業嚴管,加強管制。但另一方面,以阿里巴巴為代表的一眾互聯網企業也多次呼籲,希望為中小企業減稅降負,從而鼓勵企業創新。

最終,從《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一次審議稿提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到此後幾經修改、對條款細化,在日前公布的《電子商務法》中對納稅條款的表述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這也進一步體現了新法案回應社會各方關切的態度。

促進平台監管機制提升

在《電子商務法》歷經幾年的審議過程中,電子商務經營者已經從管理機制方面著手作出調整。如在《電子商務法》中提及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履行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義務”,與國內電子商務平台近年持續加大假貨打擊力度的動作相吻合。

就以阿里而言,其此前披露的數據顯示,2017年阿里巴巴累計向全國警察機構推送超過5萬元起刑點的涉假線索1910條,協助抓捕涉案人員1606名,搗毀窩點數1328個,涉案金額約43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3月,淘寶網曾以“違背不得售假約定、侵犯平台商譽”為由,將平台上出售假冒瑪氏貓糧的姚某告上法庭,索賠267萬元並要求其公開道歉。該案件在同年7月由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賠償淘寶網損失及合理支出12萬元。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上述案件被業內人士稱為“淘寶打假第一案”,是網絡假貨治理在司法推進上取得的重大突破。而隨著此次《電子商務法》的頒布,進一步厘清了電子商務平台和平台內商家的責任,此後類似案件的判決也將有明確的法律可依。

此外,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電子商務法》提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平台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等規定。此前電商平台在這些方面或多或少“栽過跟頭”,但經過相關監管部門強調後,也都做出了一定的整改。

中國社科院財經院互聯網經濟研究室主任李勇堅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電子商務法》的頒布其實是給電子商務經營者設定了一個需要遵循的底線要求,一方面是提高平台的服務水準,另一方面也會提高不法分子製假售假的違法成本,這也是當時立法的基本出發點。

新業態考驗法案前瞻性

可以看到的是,當前《電子商務法》對過去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發展中遇到的諸多問題給出了明確的解決方案。但隨著電子商務行業的快速發展,各類新興業態不斷湧現,拋給這部《電子商務法》的新難題是如何應對未來可能遇到的問題。《電子商務法》的正式頒布或許是各方博弈初步告一段落的節點,但這只是一個逗號。

阿里巴巴集團董事長馬雲曾表示,“電子商務”這個詞可能很快就被淘汰,未來將是新零售的時代。在8月16日舉行的《電子商務法(草案)》第四次審議稿立法前征求意見會上,馬雲曾在現場發言中稱,《電子商務法》應該具有國際性、前瞻性,希望能夠增添促進電商發展的內容。

此前,在《電子商務法(草案)》第三次審議稿公開征求意見時,北京大學市場與網絡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永偉就提出,由於電子商務業態發展很快,可能出現的問題是法律頒布後很多觀點已落後於時代發展。舉例來說,線上、線下融合的大趨勢,現在已經很難區分其行為到底屬於線上還是線下。

蘇寧易購集團法務中心法務副總監戚俊卿也表示,《電子商務法》的頒布不僅應該著眼於現在遇到的經營者身份、納稅、個人資訊保護等已經發生的痛點和難點,更應該放眼未來,考慮下一個發展階段如何去規範電子商務行業。

對此,李勇堅認為,從前瞻性的角度來看,已經公布的《電子商務法》其實仍有欠缺之處。例如在線上線下融合方面,雖然法案中提出“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但對於新模式如何界定、有哪些服務標準並未明確說明。“在電商的糾紛裁定方面,當前已有平台通過人工智能方式提供可行的解決方案,但法案中並未對此行為有任何說明,如果將所有問題都交給法院處理,會增加很大的執行壓力。”但李勇堅也提出,雖然《電子商務法》已經公布,但對於一些未明確說明的問題,可以通過實施細則的方式進行補充,這也給完善立法留有很大太空。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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