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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調整優化後的融券新規仍需進一步完善

  文/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皮海洲

  相對於之前的融券規則,這次經過調整優化後的融券新政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針對市場關注的戰略投資者所持限售股的出借問題,10月14日,證監會終於給出了一個明確的說法。當天,證監會作出調整優化融券相關制度的決定,對融券及戰略投資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進行針對性調整優化,同時,滬深交易所也就此作出相應的安排。

  相對於之前的融券規則,這次經過調整優化後的融券新政無疑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它不僅叫停了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通過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所持限售股的出借,同時對其他戰略投資者所持限售股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也進行了“適度限制”,比如,要求上市前5個交易日僅能通過非約定申報方式出借,且每日出借不能超過配售股份的20%,合計不能超過50%。

  不僅如此,融券新規還將融券保證金比例由不得低於50%上調至80%,其中,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融券的保證金比例上調至100%。同時規定,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戰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讓的大股東或者特定股東減持股份等有轉讓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內,投資者及其關聯方不得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

  經過上述優化調整,金帝股份新股上市首日被“自己人”做空的事情就不會再度發生了。市場的做空力量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不過,就調整優化後的融券新規來說,仍然存在明顯的瑕疵。尤其是這三點是需要予以高度重視的。

  首先,融券新規只是取消了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通過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所持限售股的出借,但卻沒有取消其他戰略投資者所持限售股的出借,而只是“適度限制”其他戰略投資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這種做法與《證券法》的規定並不相符。《證券法》明確規定:依法發行的證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轉讓。但融券新規卻允許“其他戰略投資者”所持的限售股出借並流向二級市場,這流向二級市場的過程明顯就是“轉讓”,這與《證券法》的規定是不相符的。

  其次,融券新規取消了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通過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所持限售股的出借,但卻沒有取消其他戰略投資者所持限售股的出借,這是在戰略投資者之間製造了新的不公平,有違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畢竟同樣是戰略投資者,以同樣的價格認購股份,同樣面臨著限售期的規定。結果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參與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不能出借所持有的限售股,而其他戰略投資者卻可以出借所持有的限售股,這對於前者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

  其三,融券新規對其他戰略投資者的“適度限制”僅僅只是局限於新股上市後的前五個交易日,這種“適度限制”的意義不大,甚至還會在新股上市五個交易日後加劇股價的不穩定。因為從第6個交易日起,其他戰略投資者在出借限售股的時候,就不再受融券新規的限制了,其所持有的限售股就可以全部用於出借做空。如此一來,前五個交易日的“適度限制”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意義,不排除部分新股會因此加劇股價的波動。

  針對融券新規所存在的瑕疵或問題,融券新規有必要作進一步的調整優化,進一步對融券新規“打補丁”,讓融券新規最終符合《證券法》的要求,也即限售股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轉讓。按照《證券法》的規定,“不得轉讓”的限售股自然也就不能進入流通環節,哪怕是以“出借”的方式進入流通環節也是不允許的。

  因此,融券新規只是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通過參與戰略配售設立的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所持限售股的出借,這顯然是不夠的,其他戰略投資者所持限售股的出借同樣也需要一並取消。如此一來,融券新規所存在的瑕疵或問題也就不複存在了。這也是嚴格執行《證券法》規定的重要表現。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評論員,二十年的股市磨練,練就了對股市獨到的眼光與見解,著有《輕輕鬆松炒股票》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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