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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作案時間 哪來犯罪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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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由檢察日報&喜馬拉雅聯合出品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被強製隔離戒毒人員主動供述自己有犯罪行為,難道是真心悔改?並不是!

河南省襄城縣周某演繹的這場“求刑記”,經過檢察官的細致審查,發現他並不具備作案時間,最終,周某沒有被批準逮捕。

今年6月19日,周某因與同居的崔某在家中吸食毒品,被警察機構行政拘留。

6月29日,周某主動向拘留所工作人員交代:2014年7月,他夥同崔某在襄城縣首山市場盜竊一個裝錢的鐵箱子,內有現金1400元左右。7月10日,襄城縣警察局將周某刑事拘留,7月17日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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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縣檢察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發現,案件事實清楚,周某供述的作案時間、地點及相關細節與同案人崔某供述、被害人陳述相一致,但卷宗中的一些細節引起了辦案檢察官的注意:周某有過多次犯罪前科,曾多次在強製隔離戒毒期間,因自首盜竊事實,轉為刑事拘留並被判處輕刑,刑滿釋放後均未再執行剩餘強製隔離戒毒期限。而且在2013年10月,周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案發時間是2014年7月,那時候周某是否被釋放了?周某到底有沒有作案時間?”承辦檢察官心中犯起了嘀咕。

檢察官到法院調閱原始卷宗,調取2013年周某被判決後釋放證明,並核實被害人陳述、走訪周邊證人、要求警察機構說明情況等,一系列查證後,證實了周某2014年3月14日送南陽監獄服刑,2015年4月11日刑滿釋放,不具有作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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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麽,周某為何主動認罪呢?

原來,周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後,在行政拘留所遇到晚於他2天、也是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的崔某,兩人都不想被強製隔離戒毒,便商量主動交代輕微犯罪行為,認下2014年7月盜竊的事實,這樣一來就會被認定為自首從輕判處刑罰,而不用執行兩年的強製隔離戒毒期限。

今年7月25日,襄城縣檢察院依法對周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並要求警察機構將依法釋放的周某立即移交強製隔離戒毒所執行尚未執行的強製隔離戒毒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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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該院針對近三年強製隔離戒毒人員通過自首輕微刑事犯罪行為“以刑代戒”,逃避執行剩餘強製隔離戒毒期限的案件進行調研分析,發現“轉刑”被一些強戒人員所利用,已然成為縮短和逃避強戒執行的“快速通道”,遂及時向警察機構發出檢察建議,建議開展專項檢查、健全工作機制,實現“強製隔離戒毒與刑事強製措施”無縫銜接。

近日,襄城縣警察局對該院檢察建議落實情況進行了回復:針對所提辦案、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時落實整改;對2016年以來“以刑代戒”案件開展自查,通過建立機制,將強戒期限未執行完畢的刑滿釋放人員及時送返執行剩餘強製戒毒期限,堅決防止類似情況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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