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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亞科技財務造假 獨董周良超被證監會警告罰款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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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財經訊 金亞科技2014年偽造財務數據,虛增利潤總額80,495,532.40元,虛增銀行存款217,911,835.55元。而周良超,在2010年9月至2015年12月任金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亞科技)獨立董事,系金亞科技2014年年度報告簽字獨立董事。對此,中國證監會對周良超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元的罰款。

  以下為內容原文:

  當事人:周良超,男,1962年9月出生,2010年9月至2015年12月任金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亞科技)獨立董事,系金亞科技2014年年度報告簽字獨立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金亞科技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其後,由於無法與當事人取得聯繫,我會向當事人公告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周良超未按要求在公告發布60日內領取《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逾期未領取的,視為送達,同時,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及聽證的權利。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金亞科技2014年偽造財務數據情況

  金亞科技2013年大幅虧損,為了扭轉公司的虧損,時任董事長周旭輝在2014年年初定下了公司當年利潤為3,000萬元左右的目標。每個季末,金亞科技時任財務負責人(2014年6月20日之前是張法德,之後是丁勇和)會將真實利潤數據和按照年初確定的年度利潤目標分解的季度利潤數據報告給周旭輝,最後由周旭輝來確定當季度對外披露的利潤數據。

  在周旭輝確認季度利潤數據以後,張法德、丁勇和於每個季度末將季度利潤數據告訴金亞科技財務部工作人員,要求他們按照這個數據來作账,虛增收入、成本,配套地虛增存貨、往來款和銀行存款,並將這些數據分解到月,相應地記入每個月的账中。

  金亞科技的會計核算設定了006和003兩個账套。003账套核算的數據用於內部管理,以真實發生的業務為依據進行記账。006账套核算的數據用於對外披露,偽造的財務數據都記錄於006账套。

  2015年4月1日,金亞科技依據006账套核算的數據對外披露了《金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報告》。

  二、2014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總額80,495,532.40元

  金亞科技通過虛構客戶、偽造合約、偽造銀行單據、偽造材料產品收發記錄、隱瞞費用支出等方式虛增利潤。經核實,金亞科技2014年年度報告合並財務報表共計虛增營業收入73,635,141.10元,虛增營業成本19,253,313.84元,少計銷售費用3,685,014.00元,少計管理費用1,320,835.10元,少計財務費用7,952,968.46元,少計營業外收入19,050.00元,少計營業外支出13,173,937.58元,虛增利潤總額80,495,532.40元,佔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的比例為335.14%,上述會計處理使金亞科技2014年年度報告利潤總額由虧損變為盈利。

  三、2014年年度報告虛增銀行存款217,911,835.55元

  2014年末,金亞科技中國工商銀行成都高新西部園區支行账戶銀行日記账餘額為219,301,259.06元,實際銀行账戶餘額為1,389,423.51元,該账戶虛增銀行存款217,911,835.55元,佔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的比例為16.46%。

  四、2014年年度報告虛列預付工程款3.1億元

  2014年,金亞科技的子公司成都金亞智能技術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由四川巨集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設面積385,133平方米,每平方米造價約2,000元,按40%的預付比例估算需要預付工程款3.1億元。為此金亞科技製作了假的建設工程合約,填製了虛假銀行付款單據3.1億元,減少銀行存款3.1億元,同時增加3.1億元預付工程款。

  五、2014年年度報告簽署情況

  2015年4月1日,金亞科技董事會審議通過了2014年年度報告,周良超作為董事簽字。同日周良超在《金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2014年年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上簽字。

  以上事實,有金亞科技003账套和006账套、金亞科技2014年年度報告、董事會決議、定期報告書面確認意見、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金亞科技披露的2014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資訊,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資訊,或者披露的資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金亞科技的上述違法行為,周良超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金亞科技及其他責任人已另案處理)。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對周良超給予警告,並處以25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账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馬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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