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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時糾偏“搶井蓋不立案”,也是對執法者的警醒

上級機關介入督辦、將涉案人員停職調查非常及時,但立法、司法、執法還要更較真,才能有效遏製聚眾哄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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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噸井蓋被村民搬空涉事民警停職 警方已追回部分井蓋。新京報我們視頻出品(ID:wevideo)

8月1日,一輛滿載井蓋的半掛車途經河南固始縣時側翻。2日,貨主報警稱33噸下水道井蓋被附近村民搶光。貨主稱,警方先做筆錄,之後又說不立案。3日,當地派出所相關辦案人員回應稱,此事夠不上哄搶,因為“當著面才算搶,少量侵佔不構成犯罪”。目前,經該局立案調查,市警察局法制、督察部門督辦,部分井蓋已追回,涉事民警被停職接受調查。

從“不予立案”到“立案調查”,從“市局督辦”到“停職調查”,應該說,在這起事件中,警察機關反應很快、處理果斷。對於一度失望的貨主來說,蒙受的經濟損失在某種程度上得到了挽回,更為重要的是,涉案民警也因為之前的不當言行,付出了應有的代價。

這種不護短、不敷衍的態度,既是對當事人,也是對所有執法者的教育警醒,不僅無損於辦案機關的威信,更有利於立起知錯即改、力糾力改的法治形象。

當然,也要客觀地指出,這起事件在之前的處理過程中,的確有不夠妥當之處。哄搶他人財物,屬於典型的違法行為,理應接受法律的嚴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哄搶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如果情節再嚴重些,《刑法》還規定了“聚眾哄搶罪”,明確“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不過,一開始,在辦案人員眼中,這起本應立案的“哄搶事件”還不夠格:一是沒當面,二是數量不夠。從法律上來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貨物掉落路旁,就算貨主不在,也是有主物,如果將其據為己有,就有侵佔違法犯罪之嫌;如果趁在場貨主不注意,將下水道井蓋搬運回家,則是盜竊行為。無論侵佔,還是盜竊,都不應如此“輕描淡寫”放過。

或許,辦案人員也有“苦衷”。畢竟,立法上存在“真空地帶”,刑法規定此罪須為“糾集多人,實施哄搶公私財物”,主體是聚眾哄搶的組織者和煽動者,這就為諸多參與者逃避製裁提供了可乘之機。再就是受製於“法不責眾”理念,違法者肆無忌憚,而辦案者則瞻前顧後,該打的板子打不下去。是以,現實中類似聚眾哄搶亦鮮有被嚴懲者,“不了了之”居多。當年,連霍高速公路蘭州天一山莊附近,貨車翻車後30萬元葡萄遭搶,貨車司機欲哭無淚,也只是亂象一幕。

聚眾哄搶是法治社會的毒瘤,視若無睹只會“養癰為患”。就這起事件而言,上級機關介入督辦、將涉案人員停職調查非常及時,值得肯定,不過,也要看到這並非“治標之策”,還需要更加健全的制度設計。

在立法上,除追究組織者刑責外,還應根據“不聽勸阻”“多次哄搶”等嚴重情形,明確有關參與者的法律責任。司法、執法應織密法網,即使有關行為不構成聚眾哄搶犯罪,也應比照侵佔、盜竊等違法犯罪行為追究責任。

只有立法、司法、執法較真起來,才能有效遏製聚眾哄搶這股歪風。

文/歐陽晨雨(學者) 編輯 新吾 校對 盧茜

值班編輯花木南吾彥祖

本文部分內容首發自新京報公號“新京報評論”

未經新京報書面授權不得轉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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