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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鎮一酒廠被指“傍名牌” 江蘇名酒“國緣”獲賠50萬

貴州仁懷市茅台鎮一家酒廠生產的白酒,外包裝打上“國緣”字樣,通過其關聯酒類銷售公司對外銷售。之後,南京一家公司進貨,在電商平台售賣。2018年被江蘇名酒“國緣”的“正主”——今世緣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撞破,認為有“傍名牌”之嫌,將相關的四家公司訴至法院。

4月23日下午,南京市中級法院二審宣判:貴州省仁懷市茅台鎮國寶酒廠有限責任公司、國寶酒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國緣”酒。賣酒的南京傑非特信息谘詢有限公司及壹玖壹玖酒類平台立即停止銷售“國緣”酒。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在庭審現場注意到,雖然相關公司表示小字號“國緣”並非商品標識,僅表明商品用途,且生產的涉案白酒也不多,但鑒於“國緣”酒的知名度及侵權情節等因素,最終法院判決國寶酒廠、國寶酒業酒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及1萬元維權費用。傑非特及壹玖壹玖酒類平台對其中的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國緣”被茅台鎮的酒廠“傍名牌”

今世緣公司系“國緣”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該商標於2010年10月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今世緣公司方面稱,加之其長期大量推廣、宣傳、銷售、維護,其品牌在市場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澎湃新聞獲取的一審判決書顯示,今世緣公司在發現南京傑非特在壹玖壹玖酒類平台銷售有“國緣”字樣的白酒後,於2018年1月,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到壹玖壹玖酒類平台買了一瓶“42度國之驕子(國緣)500ml”。

成立於2010年8月的壹玖壹玖公司,是一家酒類網絡銷售平台,運營模式類似於天貓、淘寶。今世緣公司注意到,在壹玖壹玖官網搜索頁面搜索“國緣”字樣,即出現國寶酒業公司、被告國寶酒廠生產的涉案產品。

2018年3月,今世緣公司在公證員的監督下,又到南京傑非特公司實體店買了兩瓶“國之驕子國緣”酒,產品包裝上標注國寶酒業公司、國寶酒廠為其生產廠家。

今世緣公司表示,上述產品的醒目位置使用“國緣”字樣,侵害了“國緣”商標專用權,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壹玖壹玖公司在其網絡平台也銷售“國緣”系列產品,因此上述四家公司在明知“國緣”商標知名度的情況下,銷售侵害原告商標權的產品,其主觀惡意非常明顯,應當立即停止侵權,四家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賠償今世緣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並支付維權費用3萬元。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認定上述四家公司的行為,構成侵犯侵犯今世緣注冊商標專用權。一審判決四家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侵權“國緣”酒,國寶酒廠賠償經濟損失及相關費用8萬元,國寶酒業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今世緣公司對此不服,上訴到南京市中級法院。

四家公司侵犯商標權賠償50萬元

今世緣公司方面表示,“國緣”酒在全國有很高知名度,被告未經今世緣公司同意,在相同產品上使用“國緣”商標,系“傍名牌”行為,既通過全國性的平台進行網絡銷售,又通過實體店銷售到南京地區,對今世緣公司的影響很大,損失難以估量,一審僅判決賠償10萬元,金額明顯過低。而一審的法律適用也有錯誤,四家公司屬於共同侵權,應承擔連帶責任。

南京市中級法院二審認為,國寶酒廠、國寶酒業公司為關聯公司,共同實施了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壹玖壹玖酒類平台雖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但在今世緣公司公證保全涉案產品的全過程,始終以銷售者的形象展現在交易中。雖然其辯稱涉案商品的實際銷售者是南京傑非特公司,並提交了相關合約,但不能依據該合約免除侵權責任。因此,南京傑非特公司和壹玖壹玖酒類平台共同實施了銷售涉侵權商品的行為。

南京傑非特公司和壹玖壹玖酒類均表示,其銷售的“國緣”字樣的白酒有合法來源,自己已盡到合法審查義務,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對此,南京中院表示,前述兩家公司作為專業酒類銷售公司,應當知道今世緣公司“國緣”商標,在經營中即能辨別出其銷售的白酒使用的商品名稱,侵犯了今世緣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法院未采納其辯護意見。

最終,法院認定以上四家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綜合“國緣”商標的知名度、侵權情節、後果及主觀狀態,判決四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共賠償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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