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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監管更新 你受挫了嗎?

對於這些行業內的基金下一步如何監管,基金備案的更新或許就是信號之一。

作者:丹青

“從今年開始,隨著《私募基金登記備案須知》的頒布,備案制度開啟了第四階段,且在不斷完善中。從數量上看,在備案制度第一、二階段,高峰時期,每月登記機構達到4000家;在第三階段,每月登記機構是1000家左右;現在進入第四階段,每月登記數已經下降到了200家以下。在這個過程中,可能一些登記機構有所抱怨,但是,如果不提高行業的標準,市場的秩序會更加混亂。” 11月14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在“《財經》年會2019:預測與戰略”上如此表示。

與此同時,伴隨著很多私募股權公司被眾多P2P公司所牽累,因此,私募股權公司的監管開始提上了日程。

據證監會11月底最新數據顯示,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總體情況為,截至2018年11月底,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44萬家,已備案私募基金7.52萬隻, 管理基金規模12.79兆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員工總人數24.55萬人,如果按基金總規模劃分,管理規模在1億元-10億元的5471家,10億元-20億元的796家,20億元-50億元的672家,50億元-100億元的277家,100億元以上的233家。

對於這些行業內的基金下一步如何監管,基金備案的更新或許就是信號之一。

2018年12月7日,中基協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以下簡稱“新版《登記須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據GPLP君了解顯示,新版《登記須知》主要豐富細化為十二項,目的為進一步明確股東真實性、穩定性要求;厘清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邊界,強化集團類機構主體資格責任;落實內控指引,加強高管及從業人員合規性、專業性要求;引入中止辦理流程、新增不予登記情形。

關於具體的注冊備案等要求,包括細節,GPLP聯合京都律師事務所肖小保律師進行了詳細解讀。

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要求

對於備案更新問題,對此中基協曾公開表示:一段時間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常見不合規問題主要集中虛假出資或抽逃資本、股權代持行為、股權架構不穩定、關聯方從事衝突業務潛在風險和集團化傾向等方面。

針對這些問題,中基協進一步強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要求,從運營條件、從業人員、出資人、關聯方等方面進一步規範私募登記。

具體來看,在運營條件和制度方面,增加辦公場所獨立性、財務清晰、過往展業情況說明等要求,同時特別強調無管理人員、無實際辦公場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職責的特殊目的載體無需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此外,在從業人員方面,協會突出競業禁止要求,進一步明確高管人員兼職問題,強化投資人員任職能力要求、員工人數要求;出資人方面,嚴禁股權代持、強調股權清晰要求,新增股權穩定性要求,進一步明確實控定義;在子公司、分支機構和關聯方方面,新增同業競爭要求,嚴禁通過股權構架設計規避關聯方,強化同一實際控制人下多家管理人連帶責任及股權穩定性要求;而重大變更方面,明確重大事項變更期限及整改次數要求,重申登記機構發生實質變化視同新機構審核,強調強製離職後私募基金管理人職責。

其實,早在2015年,證監會在《關於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中,就提到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對定增對象是否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式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只是由於監管並不嚴格,大部分基金並沒有意識倒備案的重要性,因此近期的問題比較突出。

在新版《登記須知》中,協會強調,對存在辦公場所不穩定、或有負債風險較高、無實際展業需求、偏離投資主業風險等明顯內控不足、展業能力不充分情形的,符合前述兩項及以上情形的申請機構,協會給予6個月的整改時間,申請機構應在整改完成後再提交私募登記申請,同時,針對申請機構或者其主要出資人曾經從事過P2P、民間借貸等與私募基金屬性相衝突業務,為防止此類業務風險外溢至私募行業,保護投資者利益,協會在新版《登記須知》不予登記情形中新增上述情形。

六種情況不予登記

在新版《登記須知》中,新增了六種不予登記情形,主要包括:

一、申請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資金募集相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開宣傳推介、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行為的;

二、申請機構提供,或申請機構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機構等串謀提供虛假登記資訊或材料;提供的登記資訊或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的;

三、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申請機構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衝突業務的;

四、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五、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記錄,或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的;

六、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此,關於具體的備案問題,GPLP君將其總結為:

1. 管理人需要自查並更新系統資訊,並應對系統資訊動態真實、準確、完整負責;

2. 嚴禁股權代持,股權結構清晰,避免循環出資、交叉持股;

3. 股權穩定,一年內發生股權變更,會受到關注;

4. 出資人、實際控制人不得為資管產品;

5. 重點關注關聯方同業競爭、同質化;

6. 除法定代表人外,原則上不得兼職;

7. 出資人、從業人員競業禁止;

8. 重點關注頻繁變更高管人員的情況;

9. 員工不低於5人,一般員工不得兼職;

10. 明確中止辦理的情形,進一步明確不予登記情形,如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申請機構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衝突業務的,不予登記。

私募基金備案注意事項

此外,關於私募基金備案的其他要求及情形為:

1、符合2015年3月——基金業協會發布實施了《資管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

2、符合2016年7月15日——證監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

3、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況: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的備案要求為,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13條第(三)項所列的私募基金投資者中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員工跟投且跟投金額不滿足合格投資者標準。

應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其他問題檔案描述上傳”中上傳加蓋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章的員工在職證明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員工簽署的勞務合約,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員工繳納社保等相關證明勞務關係的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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