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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逃費將上失信“黑名單”,影響商貸及保險費率

15日,北京市交通委就《關於對違法逃交收費公路通行費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將被認定為失信行為,失信主體列入聯合懲戒“黑名單”,將面臨不能通行收費公路、影響商業貸款及保險費率等多項懲戒。

高速收費站 圖片來源:北晚新視覺

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的對象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等規定,逃交收費公路通行費的相關失信責任主體(以下簡稱失信主體),具體包括: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路線運輸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車輛和車輛所有人、駕駛人。

失信行為認定

違法逃交收費公路通行費的相關主體存在以下行為的,列入失信聯合懲戒主體名單(簡稱“黑名單”),並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1.假冒軍隊車輛、武警部隊車輛、警察機構統一標誌的製式警車和搶險救災等車輛逃交車輛通行費的;

2.採用偽造通行費票據、通行卡和各種證件等弄虛作假手段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

3.為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強行衝卡、毆打收費公路管理人員、破壞收費設施或者從事其他擾亂收費公路經營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

4.倒換電子不停車收費系統車載器(ETC標簽)、通行卡,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3次(含)以上的;

5.享受“綠色通道”政策的運輸車輛,裝載的鮮活農產品未達到車輛核定載品質或車廂容積的80%以上,或者與非鮮活農產品混裝,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3次(含)以上的;

6.路線運輸企業發生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行為車輛比例超過所屬車輛總量10%的,或者同一車輛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累計達到3次的。

失信行為界定周期為一自然年。

聯合懲戒措施——

各相關部門、各收費公路運營管理部門、ETC發行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對聯合懲戒對象采取下列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

1.拒絕通行收費公路

各收費公路運營管理部門可以采取措施拒絕失信主體通行收費公路。

2.限制失信主體享受電子不停車收費系統(ETC)收費公路通行費優惠

各收費公路運營管理部門、ETC發行部門限制失信主體享受電子不停車收費系統(ETC)收費公路通行費優惠。

3.加強“綠色貨運企業”資格準入和退出管理

對失信主體不予認定“綠色貨運企業”資格,不享受“綠色貨運”優惠政策;已認定“綠色貨運企業”的,取消其“綠色貨運企業”資格。

4.依法嚴格路線運輸市場準入

對失信主體進入路線運輸市場依法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5.限制失信主體享受優惠性政策的審慎性參考

在實施投資、運輸綠色通道、收費公路通行等相關優惠性政策時,將失信狀況作為限制失信主體享受該政策的審慎性參考。

6.將失信資訊作為評價納稅信用級別的重要參考

在失信主體納稅信用管理中,將失信狀況作為信用資訊采集和評價的審慎性參考依據。

7.供調整保險費率時審慎性參考

將失信主體的失信記錄作為引導保險公司按照風險定價原則,調整財產保險費率的參考。

8.供提高貸款利率時審慎性參考

將失信主體的失信記錄作為引導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定價原則,提高貸款利率的參考。

9.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時審慎性參考

將失信主體的失信記錄作為金融機構對失信主體融資授信的參考,進行必要限制。

10.向社會公布

失信主體資訊通過交通運輸部、市交通委政府網站,“信用中國(北京)”、“信用交通(北京)”等網站和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布;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有關資訊。

11.獲得榮譽限制

限制失信主體參加道德模範、榮譽稱號、慈善類獎項評選,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撤銷已獲得的道德模範、榮譽稱號、慈善類獎項等表彰獎勵。

資訊共享和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各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定期將逃交收費公路通行費的失信主體資訊發市交通委,市交通委匯總後通過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台向簽署本備忘錄的有關部門提供失信主體資訊,並按照有關規定動態更新,同時依法在市交通委門戶網站、“信用交通(北京)”網站、“信用中國(北京)”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各部門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同時,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本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台反饋至市經信局和市交通委。

懲戒期“再犯”累加期限

市交通委對聯合懲戒名單進行動態管理。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公布之日起滿2年的,相關主體從名單自動移除,不再對其采取懲戒措施,相關失信記錄在後台予以保存,市交通委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在聯合懲戒名單公示期間再次出現本備忘錄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期限累加計算,並限制其通過參加相關培訓或者公益服務等方式進行信用修複。

有關部門執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時,主動發現、經市場主體提出異議申請或投訴發現資訊不實的,應及時核實並反饋。經核實有誤的資訊應及時更正或撤銷。

信用修複後可移出“黑名單”

列入“黑名單”的聯合懲戒對象在一定期限內,可以通過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等方式進行信用修複。信用修複後,可以不再作為聯合懲戒對象,移出“黑名單”,相關失信記錄在後台予以保存。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孫巨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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