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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秋梨膏公開差評被淘寶商家起訴 法院一審駁回:不構成侵權

  據北京互聯網法院消息,因認為買家李某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給予差評,公開評論假貨,詆毀並侮辱了賣家,造成其商譽嚴重受損、產品銷量下降,該淘寶賣家認為李某侵犯其名譽權,將李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李某刪除相關評價、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9800元。

  2019年9月1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宣判,判決駁回原告某商貿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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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無事實依據發差評,致店鋪商譽降低,銷量下降

  原告某商貿公司訴稱:被告在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收貨後,被告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與公司客服溝通時發生衝突,言辭激烈並帶有侮辱性詞匯。原告在此過程中一直通過阿里旺旺與被告進行協商溝通,並反覆闡釋原告所經營的商品均為正品的事實。被告無視原告提供的照片等證據,繼續在差評中追加照片、視頻等,公開評論原告賣假貨。原告認為被告通過互聯網評價展示頁面,公開詆毀並侮辱原告的商業信譽,誤導其他不特定網頁瀏覽者,造成原告商業信譽嚴重受損,影響原告營業額並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在與被告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原告無奈將被告訴至法院。

被告:涉案產品引人誤解,買家差評無主觀惡意,不屬侵權

  被告李某辯稱:其在原告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一盒,收貨後發現該產品與其之前購買產品相比,顏色較淺、濃稠度較稀,仔細核對發現其於2018年12月5日購買產品的生產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在與原告溝通過程中,客服人員敷衍解釋,之後片面強調自身產品屬於正品,要求被告做產品鑒定,並拒絕退貨退款申請。在長時間溝通無果後,被告在評論中給予差評,並上傳和客服的聊天記錄以及產品對比照片。被告認為原告未盡到商家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反覆要求消費者提供檢驗報告和相關證據、證明其銷售假貨,這無異於推脫和欺凌。被告買家信譽度良好,給出差評基於該產品事關幼兒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態度消極、提出差評後客服處理方式生硬等原因,無主觀惡意,並非侵犯名譽權。被告同意刪除評論及相關附件,不同意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爭議焦點

  1.侵犯法人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及表現形式;

  2.被告發表淘寶差評是否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裁判要旨

一、侵犯法人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及表現形式

  本案糾紛原告系法人,因此有必要明確侵犯法人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及表現形式。與公民名譽權相比較而言,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表現形式多為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企業法人的商譽,在公開的媒體上發表內容不實的文章或者進行有失公允的評論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判定侵犯法人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實施了誹謗、詆毀等違法行為;法人有名譽被損害的後果;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另外,對法人名譽權侵權的判定要同時考量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認的價值觀。

二、被告發表淘寶差評未損害原告名譽權

  經本案查明事實,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涉案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但是,產品包裝盒的生產日期極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解。在此種情況下,原告並未積極地給被告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先是解釋該日期是保存期限,之後又始終強調讓被告去鑒定產品質量,還拒絕被告退貨退款的要求,特別是被告購買產品的目的是兒童食用。通過上述情形綜合判定,被告添加差評並非為了故意貶損賣家的名譽,不存在主觀過錯,對原告不構成誹謗、詆毀。但是,被告在與客服溝通過程中使用的言辭確有不當,加劇了雙方矛盾的升級,並不可取。和客服的聊天內容並不直接侵犯法人名譽權,在對商品評論過程中也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論,但是將聊天內容中的過激言論放置在評論中公之於眾,將存在侵權風險。鑒於目前該評論處於屏蔽狀態無法顯示,被告也同意刪除全部內容,故被告不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1.目前,網購已成為消費者主流的消費方式。淘寶評論機制是淘寶網建立的一種信用機制,是消費者對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行使評論、批評權利的平台。在厘清消費者正確表達訴求與侵犯法人名譽權邊界的過程中,應充分考量特定場景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違法程度,以及實施的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公認的價值觀;

  2.當產品糾紛產生時,經營者應先以完善自身產品質量、提升服務水準為根本出發點,對消費者的批評與評論應具有一定的寬容度;

  3. 對於消費者來說,淘寶評論機制不是發泄個人情緒的工具。雖然對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是消費者的法定權利,但是消費者應注意分清訴求表達與侵權的界限,避免人身攻擊或者不文明用語出現在網絡環境中,理性行使權利、化解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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