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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倫通監管規定征求意見 互掛首單有望年內落地

  ⊙記者 王雪青 ○編輯 浦泓毅

  8月31日起,證監會就《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市場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試行)》(簡稱《監管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9月15日。這意味著滬倫通業務規則即將正式出爐。

  上證報記者從監管部門有關負責人處了解到,滬倫通進入征求意見的過程中,這項業務還需進行其他配套制度、規則、技術方面的準備,市場相關機構、發行人、中介機構、存托機構等也要完成相應的準備工作。按照工作時間表,滬倫通擬於今年年內正式啟動交易,屆時將出現滬倫市場企業互掛首單。

  證監會發言人常德鵬8月31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為落實2015年10月中英經濟財金對話有關成果,中英雙方經過協商,將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互相以存托憑證方式到對方市場掛牌上市的業務模式實現兩地市場互聯互通(即“滬倫通”)。

  為規範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涉及的發行上市、交易、資訊披露、跨境轉換等行為,證監會根據《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4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起草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市場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規定》),本著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的原則,對參與滬倫通的相關市場主體和行為提出了具體規範性要求,自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介紹,滬倫通包括東、西兩個業務方向。東向業務是指倫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掛牌中國存托憑證(Chinese Depositary Receipt,下稱CDR)。西向業務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倫交所掛牌全球存托憑證(Global Depositary Receipt,下稱GDR)。

  為穩妥起步,DR的基礎證券僅限於股票,東向業務暫不允許倫交所上市公司在中國境內市場通過新增股份發行CDR的方式直接融資。CDR的上市交易通過境內跨境轉換機構建立初始流動性的方式加以實現,即境內跨境轉換機構將其在境外市場買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獲得的基礎股票按照相關規定和存托協定約定轉換成CDR後上市交易。西向業務上,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則可通過發行GDR直接在英國市場融資。

  本次征求意見的《監管規定》共三十條,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滬倫通中國存托憑證(CDR)發行審核制度。規定滬倫通CDR應當符合《管理辦法》關於公開發行CDR的規定,明確了申報檔案、核準程式、保薦盡調、會計審計安排和CDR數量上限等要求。

  二是明確CDR跨境轉換制度安排。銜接《管理辦法》,規定了跨境轉換業務類型(生成和兌回)和境內證券公司參與此項業務的基本條件及備案要求,以及跨境轉換機構資產託管、境外投資管理等行為規範。

  三是明確CDR持續監管要求。原則上援引適用《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後持續監管實施辦法(試行)》中對已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的規定。不再強製要求基礎證券發行人披露季度報告;基礎證券發行人開展重大資產重組如不涉及在境內發行CDR,按境外規則同步向境內投資者披露即可。

  四是明確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的監管安排。納入境外上市框架進行監管;鑒於GDR可轉換為A股在境內市場流通,為防範監管套利,兼顧商業可行性,對GDR發行條件、發行價格、限制兌回期以及參與GDR跨境轉換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做了規定。

  五是強化監管執法,明確法律責任。銜接《管理辦法》,重點明確對跨境轉換機構的監管。在《證券法》框架下,對相關市場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做了規定。

  記者從上交所獲悉,目前,上交所在中國證監會的部署下,已經完成滬倫通業務方案的製訂,相關業務規則和業務安排也在有條不紊的準備過程中。下一步,上交所將盡快發布業務規則,牽頭開展市場就緒準備工作。同時,將繼續與倫交所、境內外主體緊密聯繫,共同推動倫交所優質上市公司在上交所上市交易非融資型存托憑證;大力支持境內藍籌企業借助滬倫通業務管道,充分利用倫交所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發行全球存托憑證,拓展國際業務,提升國際知名度。

  上交所就滬倫通機制答記者問 詳見3版

責任編輯: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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