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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搶救患者後,家屬卻不簽字,醫生原來這麼做

一個哮喘持續狀態的患者被急救送到ICU搶救,這樣患者如果不及時緩解那是很快就沒命了。

沒有時間考慮,馬上插管上呼吸機,但是氣道痙攣還是不緩解,呼吸機也打不進去氣,充分鎮靜應用肌松藥物,病情有所緩解。

之後和家屬溝通,由於患者急救給與插管上呼吸機了,沒有時間來簽字,這些操作需要把知情同意書補簽字。

家屬聽到患者已經插管上呼吸機質問醫生:我們沒有同意,你們為什麼給用呼吸機,呼吸機用上了不就是脫不下來了嗎?這個字我們不簽。

沒有辦法,只好彙報醫院,兩個醫生一起簽字。

由於哮喘發作時不急救可能馬上要命,這個病曾奪去了鄧麗君的生命。

哮喘一旦緩解,就像好人一樣,所以哮喘的病人一般都是隨身攜帶一個噴劑,當發作的時候馬上用上,馬上緩解恢復正常。

但是如果患者平時一直用藥,可能出現耐葯,或者出現肺部感染等,會出現哮喘持續狀態,一般平時的藥物可能就不好使了。

這個患者經過一天的治療,哮喘緩解,拔出氣管插管停用呼吸機,患者也恢復的和好人一樣,轉出重症病房。

轉出的時候,患者家屬對醫生說:對不起,我們不懂,我什麼字都簽,我們以為用呼吸機就拔不下來了,最後老人還遭罪,呼吸機萬一脫不下來,我們無所適從。

這個患者家屬不簽字,為什麼醫生雙簽字就行?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意見的,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屬於醫師行使緊急處置權,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患者被送到ICU後,作為醫生第一想到就是救人,同時既然送來搶救,醫生首先視為患者和家屬同意救命,所以先搶救。

事後家屬不同意,也可以緊急避險,不會追究醫務人員的任何責任。

但是為什麼患者有危險的時候需要手術,醫療部門為什麼不能推著患者直接做手術?

比如前幾年的產婦的死亡的醫療事件。

大家看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意見的。

在生命垂危的緊急情況,這是一個很難確定的情況,同時搶救時不能取得患者和近親屬的意見。

一般ICU急救的患者是爭分奪秒的,先簽字患者很可能就沒了,但是如果能有這個時間,一般還是要尊重患者和家屬的意見的,還是要先簽字的。

很少有產婦有這麼緊急情況,簽字的時間還是有的。

並且患者和家屬的意見醫生也是必須尊重的,因為我們重症有很多患者,就算我們醫生認為有希望,但家屬堅持放棄回家簽字,醫生也是必須尊重的。

在我國,很少人有立遺囑的習慣。

就是大家都是:來了就沒想回去!

可是:每個人來了都沒有活著回去過。

所以:來到這個世界是偶然,但離開卻是必然。

大家一定要像國外的人一樣,在身體健康的時候最好把遺囑立好。

因為這個是每個人必須面對的,同時在意外和疾病來的時候,讓家人知道怎麼做。

所以,我支持每一個成人,在身體健康的的時候,特別是有病的時候立好遺囑,並公證一下。

我在前年得病懷疑自己得淋巴瘤的時候就,想了這件事了,主要包括了這幾方面:

1、對自己財產和債務的如何處理。

2、到生命的最後是否積極搶救,包括插管上呼吸機等。

3、對自己父母,孩子說些什麼。

想了好長時機,原來生命就這幾樣東西。

命運都是把握在自己手裡的,同時生命的最後的尊嚴也把握在自己手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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