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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藥業財報確認存在重大虛假,可能面臨什麽處罰?

證監會5月17日通報康美藥業調查進展。經調查發現,康美藥業存在三方面問題,包括使用虛假銀行存單,虛增存款;收入造假;部分資金轉入關聯方账戶,買賣股票。同時,證監局已對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立案調查,有關情況將及時公布。

康美藥業財務造假的案例再次刷新了投資者對於上市公司造假的認知,在4月30日康美藥業發布的一份會計差錯更正說明中,表示2018年存在貨幣資金多計高達299.44億元,這一數字也刷新了歷史。

如此重大的財務造假結果該如何處罰呢?我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對於此類情況有所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按照目前的法律來看,在罰款方面,康美藥業最多也不過繳納60萬元的罰款,主管最多不過30萬元的罰款,然而對於此次“惡性事件”,不僅是廣大的投資者,專家學者們也提出了加大懲罰力度的建議,要知道,康美藥業造假涉事金額是近300億元,而不是300萬元,從中牟利的金額更是不知道多少,僅僅幾十萬元的罰款實在是難以服眾。

5月11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也曾提出要提高上市公司違規成本,對於康美藥業此次的惡性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等監管機構應當從嚴處罰,堅決對決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此外,康美藥業作為上市公司,通過財務造假,自然是享受了股價上漲的便利,所以在事件爆發後康美藥業一連五個一字跌停,投資者因此也受到了波及,此次事件的爆發,康美藥業也理應賠付投資者所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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