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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彭於晏起訴微博加V用戶侵犯名譽權 獲賠27萬元

因在網絡散播不實消息,一微博加V用戶被台灣藝人彭於晏告上法庭。

11月1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對彭於晏起訴微博加V用戶陳某、某飲品公司、某影片App公司以及某音頻網絡公司(以下簡稱“陳某及三公司”)侵犯名譽權一案二審公開開庭宣判。

上海一中院維持一審認定名譽侵權成立,陳某及三公司對彭於晏發表道歉聲明、陳某和某飲品公司共計賠償27萬餘元、某影片App公司和某音頻網絡公司承擔部分賠償款的連帶清償責任的判決。

2017年,陳某在微博上發文寫到“一八卦账號稱彭於晏與一位男性基金投資人有親密關係”,雖然此前彭於晏工作室已發文辟謠,但文中仍提及“金融大佬潛規則當紅小生”,並寫彭於晏為換取多個品牌代言接受“潛規則”。

幾日後,某飲品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也刊登了此文。之後該飲品公司與陳某分別通過某影片App公司以對話的形式再次發布了類似內容,陳某又在某大型音頻網站發布了與其微博文章一致的音頻內容。

事後,彭於晏正在接洽的某代言談判因此次相關報導而被無限期擱置。於是,彭於晏將陳某及三公司一並告上法庭,要求就名譽侵權進行公開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1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陳某及三公司的行為對彭某某構成了名譽侵權,判決陳某及三公司對彭於晏發表道歉聲明、陳某和某飲品公司共計賠償27萬餘元、某影片App公司和某音頻網絡公司承擔部分賠償款的連帶清償責任。

陳某及三公司均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陳某及三公司上訴稱,其行為未對彭於晏構成名譽侵權,要求改判駁回彭於晏對他們的全部訴請。彭於晏表示,陳某和某飲品公司發布的文章和影片內容均有明顯的侵權行為,而影片和音頻兩家公司未對此類內容進行及時刪除,亦應承擔法律責任。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事發前彭於晏工作室已在微博上發布辟謠聲明,具有一定公示效力,而陳某作為微博加V用戶仍發布缺乏客觀依據的內容。且發文內容從標題到措辭均有明顯侮辱性質,極易使讀者對彭於晏產生誤解認知,降低社會評價。且陳某以文字、影片、音頻等形式在多個社交平台發布類似內容,主觀過錯十分明顯,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中院表示,某飲品公司發表陳某同篇文章亦應承擔法律責任。而某影片App公司和某音頻網站作為該案影片、音頻內容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未能對此類言語低俗、侵權明顯的內容進行甄別並采取必要措施及時刪除,理應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綜上,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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