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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S10自燃案開庭:鑒定未發現因電池爆炸等所致燒損特徵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8月19日下午從三星S10自燃手機機主霍先生處獲悉,當日下午,其起訴手機生產企業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三星)一案,在新疆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因為雙方就相關證據存疑,且還有相關證據待補充,法院在審理近兩個小時後宣布休庭。

澎湃新聞7月1日報導,在新疆烏魯木齊工作的霍先生於5月26日,在京東商城購買了一款“三星Galaxy S10”手機,收到貨的次日,手機在充電時發生自燃損毀。之後,將手機郵寄給三星方面的售後部門。

今年7月2日,霍先生收到來自京東商城的全額購機退款。同日,他向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下稱惠州三星)在15日內向原告提供完整(手機)檢測報告,並進行合理解釋;判令被告就其生產有缺陷甚至嚴重安全隱患的手機、未及時履行售後義務等違法行為向原告公開致歉,公開致歉渠道可在其官方網站、官方微博或微信公眾平台公布,並向原告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元。

據悉,惠州三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技術意見書》,鑒定意見為“未發現燒損手機存在因電池爆炸和電路板短路故障造成的高溫起火燒損的特徵”,委託方為仁祥保險公估(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意見書顯示,鑒定意見是在未對手機進行拆解的情況下,通過X射線檢查作出的鑒定意見。

霍先生的訴訟代理人回仁傑告訴澎湃新聞,他對該份意見書的真實性存疑,意見書中無相關追溯程序能體現該鑒定手機為涉案手機;此外,鑒定手機的委託人也並非惠州三星。

值得一提的是,霍先生此次委託的訴訟代理人回仁傑,為此前備受關注的“三星note7自燃案”中的原告。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當事人所在社區、部門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

澎湃新聞了解到,在法庭調查階段,惠州三星的代理人辯稱,涉案手機是經過經銷商京東公司辦理了退機之後,通過售後部門流轉,最後委託鑒定公司出具了鑒定報告;由於本案需要,惠州三星調取了該份檢測報告,鑒定結論雖然沒有找到自燃原因,但排除了手機是因電池爆炸和電路板短路造成高溫起火,所以涉案的手機是合格的產品,沒有缺陷。

“三星note7自燃案件”原告回仁傑作為代理人的證明。 採訪對象供圖

但霍先生及其代理人回仁傑辯稱,京東商城為其退還了全額購機款,並不屬於退機程序,而是一種補償行為。他們認為,應將涉案手機交由法庭處理,應對涉案手機進一步拆機進行全面檢測。

由於原告對前述意見書鑒定結論不認可,被告惠州三星遂向法庭申請撤回了該份證據。

8月19日下午,惠州三星的代理人在法庭調查階段認為,惠州三星是生產企業,不適格被告主體;涉案手機沒有任何瑕疵,該手機通過了國家的強製認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行業標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誰銷售誰負責”原則,本案相關義務應由銷售者來處理。

惠州三星的代理人稱,涉案手機已由原告通過經銷商辦理了退機,原告在購買和使用該手機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都已經終結,原告要求出具檢測報告、公開賠禮道歉以及賠償的的相關訴求,沒有法律依據,且不應該由生產企業承擔,故提請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當日下午,經過近兩個小時的法庭調查,原被告雙方進行了互相質證,法庭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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