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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清代的漕運,以及漕運制度的變革

漕運是封建王朝一項重要的國策,自秦始皇北征匈奴開始,一直到清代光緒末年停止,共經歷了二千多年的歷史。漕運是指將徵收的田賦通過水路運輸到京師或是指定的地點,清代的漕運十分發達,其制度也最為嚴謹。本章節就具體講一講清代的漕運。

漕糧運征概況

漕糧被稱之為“天庾正供”,朝廷向江蘇、浙江、江西、安徽、湖南、湖北、河南、山東八省徵收漕糧,額定400萬石。除去改征折色及截留他用的部分,實際徵收一般在300萬石左右。漕糧是宮廷及王公百官、京師八旗兵丁的主要食糧來源,因而漕糧的征、運受到清政府的高度重視。

江、浙、皖、贛、湘、鄂六省所征漕糧為征米,是漕糧的主要部分,作為八旗旗人兵丁餉米和王公百官的俸米。其中22萬石為糯米,又稱白糧,從江蘇省的蘇州、松江、常州三府與太倉州,以及浙江省的嘉興、湖州二府徵收,供應內務府、光祿寺,也作為宮廷和紫禁城兵丁、內監與王公官員俸米等。

小麥主要征於河南,供內務府宮廷之用。豆(黑豆)征於山東、河南二省,作為京師官兵畜養馬、駝的飼料。

每年這大批漕糧,都是由水路,主要是大運河北運至通州,在通州卸船以後,將其中一部分運往京師,分倉儲存。其中輸送京師糧倉的部分,稱為“正兌米”,供八旗兵丁餉米;留儲通州倉的部分,稱為“改兌米”,是供王公百官的俸米。王公百官的俸米,須自行前往通州領取。以上幾項,以入京倉的八旗甲兵之米糧數額最大,每年約240萬石。

清代漕運較之明代的一個重大變化,是改軍民交兌為官收官兌。將所交漕糧交給運漕糧的運軍稱為“兌”。所謂軍民交兌,是指交漕糧之戶將糧運至本州縣碼頭,交兌給運軍,由運軍代為北運,但漕糧納戶須貼給運軍耗米(補貼費)等。

清初也曾沿用這一舊製,不久,因運軍借機向漕糧納戶隨意勒索,此項費用大增,民不堪其苦,遂於順治九年改為官收官兌,即納戶將漕糧交與所在州縣官,與各省運軍互不相見。

這一做法,引起了清代漕糧徵收、運輸制度上的一系列變化,漕糧從徵收到交兌、起運、督催、稽查、交倉等一系列過程中,事務繁巨,涉及的機構、官員、兵丁甚多。漕運中的弊端也以新的形式出現,徵收漕糧的州縣官往往借機向納戶多收,此外,有些地方州縣官還趁機刁難勒索運軍,運軍也借此要挾州縣官,關係十分複雜。

漕糧徵收運的機構、官員及其職掌

負責漕糧征、運的官員,既有專職官,又有征漕、運漕相關諸多兼職官。中央的總負責機構是戶部雲南司,地方上的總負責職官位為漕運總督(設一人,正二品),駐江蘇淮安府山陽縣。

漕運總督掌漕糧運輸,督理直隸、山東、江南等七省兵丁運漕。其下還設有直轄的“漕標”綠營,兼轄淮安城守。有漕糧的八省及直隸省的文武官員凡有漕務職掌者,都歸其管轄,鹹豐十年後又兼南河事務。

糧道。也稱督糧道、糧儲道,有專職糧道,也有兼守、巡道或其他事務的糧道。各省有設糧道的,也有不設糧道的。有漕八省所設糧道,每省一人,掌督催州縣徵收漕糧及各項隨漕錢糧,監察兌糧,督押運漕,統轄軍衛以及僉選運丁和修造漕船,並管用於漕運的錢糧經費。

監兌官。掌州縣漕糧監兌上船,驗米色好壞,稽查兌運之遲速,並查禁運軍苛求、衙役需索及奸商包攬、摻和等事,以本省府同知、通判擔任。運漕幫船開運之前,監兌官須查驗,若兵丁與州縣官因米色等爭執,則監兌官將現兌米樣封存,送漕運總督、巡撫查驗。

各漕船領運者為軍丁,稱為運軍,或稱運丁、旗丁,每船一名。另配水手九名,由運軍自己雇充。漕船分幫起運,每省數幫至數十幫不等,每幫漕船數十隻不等。每幫以守備或千總一人為領運官,另置隨幫一人,專司押運。

此外,還設巡漕禦史,乾隆二年定為四人,分駐淮安、濟寧、天津、通州,於運河分段巡察,稽查漕船糧米、旗丁夾帶私鹽及各種違禁品。此外還巡視河道,稽查河道之疏通,以及巡視倉儲等。

運漕的終點是京城以東四十裡的通州,設有戶部倉場衙門,置總督倉場侍郎,滿、漢各一人,總掌漕糧之接收、儲藏、保管及轉運等事。下設坐糧廳,置戶部司官,專掌漕糧之驗收、轉運輸倉等事。京城、通州兩處共有糧倉十五六處,每處有倉廒數十至一百多不等,每廒貯米萬石。

漕糧徵收及運輸中存在的弊端

各省漕糧的征兌截至限期為每年十一月,屆時,各監兌官須坐守碼頭,驗明米色,將各船米數兌足,面交押運官。漕船起運日期,各省不同,根據路程遠近而定,南方六省的漕糧稱為“南糧”,南糧定有運過淮安的時間期限,稱為“過淮之限”。

漕糧由徵收到運抵通州入倉,手續繁雜,運費繁巨。道光年間,關心國計民生的包世臣曾總結說:

“南糧三四百萬石,連檣五千余艘,載黃達衛,以行一線運河之間,層層倒閘,節節挽牽,合計修堤防、設官吏、造船隻,每漕一石抵都,常二三倍於東南之市價,雖不能知其確數,所費歲皆以千萬計矣!”

各種漕耗、漕費與漕糧一起征收,由漕糧納戶負擔,而納戶的實際負擔,要超出額定之征。各州縣徵收漕米之時,利用淋尖、踢斛、劃削斛底、改換斛面、取樣米、取斛面余米,以及利用米價的變化折征等手段,盤剝納戶。

貪官汙吏利用浮收勒折中飽私囊,道光以後“浮收中飽由來已久,官民習以為常,故每辦一漕,額多至州縣官,立可富有數十萬之巨資”。漕務敗壞,是清代吏治腐敗的一個重要方面,至道光年間,漕政敗壞已是積重難返,回天乏術。

失敗的漕運改革

道光時期,漕運發生的另一大問題,是運河淤塞淺阻。道光四年,蘇北一段大批漕船擱淺,不僅運輸需要大量資金,而且嚴重影響漕糧的如期如數運達。正是在這種情況下,一些關心國計民生的官員,力圖通過變河運為海運,來革除漕務中的各種弊端,並解決龐大的運河治理費用問題。

道光帝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任命陶澍、賀長齡等試辦海運。道光六年,陶澍在上海督辦海運,招集商船兌運江蘇漕米160多萬石,結果商船海運順利,安全抵達天津。

由於省去了河運中各地機構的諸多規費、開支等,海運運費大大少於河運,每石漕糧運費不到一兩,運期也縮短,減少了中途船耗,所雇商船也得到了利益。

海運利國、利民、利商,本來可以擴大推行,但卻遭到了以河運為利益的漕務官及一些保守官員的反對。道光帝是典型的保守皇帝,行政一貫以率由舊章、謹守祖製為原則,不到萬不得已,決不會變革祖製。另外,他還擔憂一旦擴大海運,原以河漕為職業的大批沿河貧民、運丁水手等,將成無業之民,影響社會治安。

在試行海運之時,道光帝就把它作為一個權宜之計,同時又撥款疏浚運河河道。更兼有些官員又極力反對海運,因而當改革者們正積極籌備來年海運諸事之時,道光卻以“河湖漸臻順軌,軍船可以暢行”為由,停止了海運。

二十餘年後的道光二十八年,由於財政拮據,又曾再次實行海運,蘇州、松江、太倉的漕糧,由上海雇商船海運至天津。鹹豐初年以後,由於太平軍攻佔了江蘇、安徽等地,加上黃河決口,改道入海,河運已極端困難,所以大部分漕糧逐漸改為海運。

河運漕糧制度的廢除

洋務運動興起後,海運漕糧開始由輪船招商局承運。同治十一年,輪船招商局商人以輪船運漕,盈虧自負,每年海運漕米約二十萬石。不久,南方省份的某些地區漕糧改折征銀,統一在上海等地購買本色漕米,由上海輪船招商局承運。

光緒四年後,輪船招商局承運的漕糧進一步擴大,約為六十萬石,佔全部海運漕糧的一半左右,其余為人力商船辦運。至光緒末年,人力商船經營海運漕糧者已所剩無幾。江北的運河漕糧,同治末年以後也試辦海運,但江北、山東及河南始終有少部分漕糧保留著河運,直至光緒二十二年,清廷仍在江北辦理河運,其目的是“留此一線運輸,以備不虞”。

隨著漕糧官方軍運向商運的不斷轉變,以及商品經濟的發展,漕糧改折並廢除漕運的問題也提上了日程。光緒朝,由於全國商品糧食市場的發展,交通運輸技術的進步,廢除漕糧的征運實際上以成為可能,於是一些關心時政之士紛紛提出建議。

開始,由於鑽營於漕務之利的官員們阻撓未能實行。庚子賠款後使清政府的財政陷入極度困難,多方開源節流以度危機,於是想廢除征漕運漕,光緒二十七年七月清廷宣布:

“漕政日久弊生,層層剝蝕,上耗國庫,下抑民生。當次時勢艱難,財用匱乏,亟宜力除靡費,逐加整頓。著自本年為始,直省河運、海運,一律改征折色。責成各督撫等認清厘,節省局費運費等項,悉數歸公,聽候戶部撥用。並查明各州縣向來徵收浮責,責令和盤托出,悉數歸公,以期匯成巨款。”

諭旨下達後,有些官員提出應在江蘇、浙江兩省保留一百萬漕糧的徵收,與白糧一起運解京師,獲得批準。此後,除這兩省外,其他有漕省份,基本廢除了漕糧的實物徵收。

次年,清廷宣布廢除各省的漕運屯田,裁撤所領運官及服務於運河的各河道官員。光緒三十一年,又將漕運總督一職取消。至此,歷代相沿的河運漕糧制度徹底結束。只有少部分漕米仍保持本色折收,實行海運,與清王朝相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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