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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共享經濟,重溫兩年前的一篇文章……

作者:喬新生

近期,多家共享單車平台經營企業先後倒閉,令人不得不擔憂共享經濟發展的前景問題。

共享經濟是建立在資源充分利用基礎之上的經濟形態。無論是傳統的房屋租賃,還是現代的公司制度,都是共享經濟的組成部分。房屋租賃是把自己的房屋租賃給他人從而獲取收益,而公司則是將資金投入到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

共享經濟之所以在中國異軍突起,背後是風險投資公司推波助瀾,而互聯網的發展,為共享經濟拓展了空間。

共享經濟不是所謂的創新經濟,只不過是在互聯網條件下興盛起來的經濟模式。共享經營平台企業必須接受政府的管理,必須合理使用自己所掌握的數據,如果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搜集消費者的數據信息,並且利用數據從事商業經營活動,那麽,將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政府應當未雨綢繆,及時頒布規則加以引導,必要的時候,國家立法機關應當對共享經濟發展制定系統性的法律規範。

共享經濟要想實現快速發展,必須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防止一些共享經營平台企業利用信息的不對稱損害廣大投資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電子商務企業是共享經濟的組成部分。電子商務企業通過提供合約的簽訂、履行的平台,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電子商務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必須遵守共享經濟的基本規則,如果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提供格式合約,減輕或者免除自己的責任,那麽,國家電子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介入加以監管,必要的時候根據電子商務法律規定,對電子商務企業壟斷經營活動或者制定的霸王條款進行直接乾預,這樣才能切實維護經營者的利益,才能確保我國共享經濟穩定健康發展。

部分學者認為,共享經濟正處在起步階段,對我國共享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應當放一放,不要忙於監管,應當讓市場發揮作用,通過優勝劣汰,逐漸解決共享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這種觀點非常危險。

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中出現的一些詐騙犯罪活動充分說明,如果對共享經濟發展缺乏有效的監管,那麽,很可能出現災難性的後果。無論是互聯網金融還是傳統的電子商務經營活動,都需要明確的法律加以規範。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針對我國共享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問題開展調研,只有集思廣益,廣納善言,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範,才能促進我國共享經濟健康發展。

(作者為中南財經大學教授)

本文發表於2017年09月11日《北京日報》,原標題為《共享經濟起步快 法律規範慢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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