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南寧中院判決ST慧球賠償受損投資者 索賠條件變更

  受損股民可至新浪股民維權平台發起維權:http://wq.finance.sina.com.cn/

  微博關注@新浪證券、微信關注新浪券商基金、訪問新浪財經客戶端、新浪財經首頁都能找到我們!

  目前平台有專業律師代理ST慧球股民索賠,更多詳細資訊,請進入平台公司主頁-ST慧球

  新浪財經訊 近日,備受各界關注的投資者訴慧球科技(600556)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有勝訴判決出現!代理多名中小投資者提起訴訟索賠的廣東奔犇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國華律師告訴記者,其近期收到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的三名投資者的判決書,其中一名投資者斬獲勝訴判決!

  劉國華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處罰決定書、法院判決等相關材料,索賠條件相應變更為:1、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9日期間買入慧球科技股票,並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2、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間買入慧球科技股票,並且在2016年8月25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3、在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間買入慧球科技股票,並且在2016年9月9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4、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間買入慧球科技股票,並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慧球科技上演“受罰大四喜”

  2017年5月19日晚,慧球科技發布公告,慧球科技領到證監會【2017】47、48、49、50號四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上演罕見“受罰大四喜”。

  根據第4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查明,顧國平不晚於2014年12月29日成為慧球科技實際控制人,但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慧球科技在多份公告中均披露慧球科技不存在實際控制人。顧國平作為慧球科技實際控制人,對上市公司隱瞞其實際控制慧球科技的情況。

  根據第4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證監會查明,在2017年1月在“1001項議案”資訊披露申請未獲上交所批準的情況下,慧球科技將議案的臨時公告通過域名為“www.600556.com.cn”的網站、東方財富股吧對社會公開。

  根據第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證監會查明,鮮言在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為慧球科技實際控制人。但2016年7月21日至8月30日期間慧球科技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為顧國平。慧球科技資訊披露存在虛假記載。

  根據第5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證監會查明,2016年4月26日至27日,鮮言安排其實際控制的上海躬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顧國平簽訂《經營權和股份轉讓協定書》等系列協定,慧球科技未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披露。

  針對這些虛假陳述行為,證監會在每份決定書中均對慧球科技均作出了頂格處罰: 對慧球科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鮮言、顧國平給予頂格處罰,對其他責任人也給予了相應的行政處罰。

  處罰頒布後,諸多受損股民提起訴訟索賠。

  南寧中院判決慧球科技賠償受損投資者

  針對第4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法院判決書,法院確認“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4年12月31日,虛假陳述更正日為2016年1月9日,基準日為2016年7月12日,股票基準價為16.43元” 。“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乾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投資者只要是在2014年12月31日之後買入慧球科技股票,而2016年1月9日之前沒有賣出的,應當認為與慧金公司上述虛假陳述行為具有因果關係”,而對於慧球科技主張的系統風險,法院認為:““證券市場系統風險”指的是因某一特殊事由對證券市場產生普遍、重大影響,股票市場一定時期的正常漲、跌不屬於系統風險。慧金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在某某買賣股票期間存在證券市場系統風險,本院對其該主張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判決慧球科技賠償投資者73719.5元。

  而還有2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主要是針對第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認為,“對於慧金公司“未真實披露其實際控制人”的三次虛假陳述行為,前兩次即2016年7月20日、2016年8月8日的虛假陳述對應的揭露日為2016年8月25日;第三次即2016年8月29日的虛假陳述對應的揭露日為2016年9月9日”。“如果投資者是在2016年7月20日之後買入慧球科技股票,而2016年8月25日之前沒有賣出的;或者2016年8月29日之後買入股票,在2016年9月9日之前沒有賣出的,如果產生損失,應當認為與慧金公司相應的虛假陳述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因2名投資者是在2016年9月9日之後買入的,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索賠條件發生變更  適格的受損投資者仍可索賠  

  劉國華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多份處罰決定書、法院判決等相關材料,索賠條件變更為:1、在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9日期間買入慧球科技股票,並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2、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間買入慧球科技股票,並且在2016年8月25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3、在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9月9日期間買入慧球科技股票,並且在2016年9月9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4、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間買入慧球科技股票,並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更多可維權公司,敬請進入新浪股民維權主頁:http://wq.finance.sina.com.cn/

  參與維權、律師入駐詳戳二維碼↓ 新浪財經將持續為投資者發聲!

責任編輯:郭春陽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