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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遍地開花 專家:投資者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專家提示投資者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來源:法制日報

  對話人北京師范大學刑科院暨法學院副教授 吳沈括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 胡功群

  《法治周末》記者王陽

  覆蓋範圍廣涉案金額大

  記者:相關資料顯示,當前全國非法集資呈現“遍地開花”的特點,涉及投融資類中介機構、互聯網金融平台、房地產、農業等行業案件持續高發。持續高發的原因是什麽?呈現出哪些新特點?

  吳沈括:非法集資並非是我國刑法的一個具體罪名,而是指一類犯罪行為。目前涉及非法集資類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組織、長官傳銷活動罪;非法經營罪7個罪名。其中最主要和多發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非法集資持續高發,原因有很多。首先,國內經濟下行壓力較大,中小民營企業難以從銀行得到運營急需的資金,大多靠民間拆借高利率資金。與此同時,民眾手頭可支配的錢財日益增多,通過銀行存款只能收獲相對微薄的利息收入。於是,在“高額回報”的誘惑下,大量的民間資金走進了非法集資的泥沼。其次,部分投資者不能區分“合法”和“非法”的界限,缺乏成熟的金融風險防範意識,相信有“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再者,非法集資犯罪手段不斷更新,花巨資通過各類廣告宣傳造勢,包裝推出形形色色的理財產品,並承諾各種形式的高收益、高回報,投資者辨別難度加大。

  胡功群:1995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確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大非法集資類犯罪罪名,從而使得非法集資類犯罪首次進入刑事立法當中。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出於維護國有金融秩序的需要,國家對非法集資類案件采取從嚴處理,集資詐騙罪也一度成為唯一保留死刑的經濟類犯罪,直到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實施才廢除。

  當前,非法集資出現一些新的特點:一是非法集資覆蓋範圍廣泛,涉案金額巨大。除了民間投融資機構、網貸、虛擬理財外,還覆蓋到房地產、私募基金、交易所、養老機構等多個領域。二是非法集資行為手段呈現多樣性,犯罪組織趨於組織化、專業化。三是互聯網的普及及智能手機的廣泛應用,非法集資的對象及範圍不斷擴大,目前有向高校學生、城市白領、個體企業老闆等方面蔓延的趨勢。

  理性投資依法維權

  記者: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數據,2015年至2017年,全國法院新收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同比分別上升108.23%、36.7%、6.13%;2015年至2017年審結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同比分別上升70.1%、76.2%、22.2%。自2015年以來,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呈井噴式增長。非法集資屢禁不止,投資者該如何識別和防範?

  吳沈括:對於公眾而言,要防範非法集資,一方面要正確認識非法集資活動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自己的辨別能力,自覺抵製各種誘惑。對於所謂“高額回報”的承諾,要有清醒而理性的分析和識別,可以通過對比計算銀行貸款利率和普通金融產品的回報率差異來辨別投資陷阱。多數情況下,回報率明顯偏高可能就是陷阱。另外公眾在進行投資前可以通過查詢政府網站,審查該企業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如果該企業不是經過國家批準的合法公司,不具備法律賦予的發行、銷售股票及出售金融產品、開展存貸款業務的資格,在投資時便要格外謹慎。

  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公眾應當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理性進行投資,依法維護權益。

  胡功群:非法集資之所以屢禁不止,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欺騙手段的日益“高明”。這些集資公司通常善於鑽政策空子,以合法形式誘使群眾上當受騙。有的集資公司還擁有廠房、生產線,甚至還可以生產出產品。合法經營和非法活動交相呼應,這就使得普通群眾更不易分辨,容易上當受騙。

  要避免墜入非法集資陷阱,一定要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我國對金融機構實行的是準入製,從事金融業務要取得金融許可證。既要看是否取得金融監管部門的批準文書,還要了解理財產品是否在其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只有工商營業執照,沒有金融監管部門許可證,是不能銷售理財產品的。此外,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還要了解集資公司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是否承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落實監管責任加大打擊力度

  記者:1993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堅決製止亂集資和加強債券發行管理的通知》,對非法集資的打擊力度更新。儘管打擊力度持續加大,但仍有不法分子頂風作案,形式也越來越多樣。監管部門應采取哪些措施打擊防控?

  吳沈括:非法集資案件頻發,嚴重擾亂了我國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非法集資監管難,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非法集資絕大部分是普通自然人或者有其他經營範圍的普通公司,並不受金融監督機構的監管。二是民間借貸在發生糾紛和造成損失之前,表面上只是借貸雙方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和合約關係,存在非公開性和隱蔽性,難以及時有效監管。三是監管制度不完善。由於部門規章不能設立行政許可與處罰,且仍採用無條件備案製,只能治標、不能治本;對多元跨域的互聯網金融產品業務仍然採用機構監管、分業監管,並主要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機構施行監管。

  當前形勢下,我國應繼續加大對於非法集資犯罪的打擊和查處力度,健全非法集資案件查處的工作機制,完善管理機制,落實監管責任,注重通過大數據等智能技術強化對互聯網領域非法集資犯罪的監測預警。在立法方面,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規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法律法規,織密防範非法集資犯罪的刑事法網,可以考慮在刑法分則中增設“非法集資罪”的罪名,將其作為規製非法集資犯罪的兜底罪名,並詳細規定該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胡功群:非法集資層出不窮,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了制度的缺失。在我國,以四大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為主的金融信貸體系中,由於受諸多歷史和體制因素的影響,對民營企業尤其是民營的中小企業,在審發貸款時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信貸顧慮。

  2018年4月21日,第六屆企業家刑事風險防控高端論壇暨《2017企業家刑事風險分析報告》發布會在京舉行。報告分析認為,民營企業家共涉及75個具體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位於前十高頻罪名的第一位。這一統計結果,無疑是中國金融體系偏向政府投資和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已然陷入融資困境的又一證據。因此,要從根本上治理好非法集資的問題,國家應加快投融資改革“疏堵結合”,健全和暢通融資管道和投資管道。增加合法金融的有效供給,這是消除非法集資危害的重要基礎。為群眾理財、企業融資提供多樣、快捷的投融資正門,才能堵住非法集資活動的偏門。

責任編輯:陳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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