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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擬禁止在祭祀用品等物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3月18日,央行發布《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新辦法首次提出,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易耗品、票券等物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此次還增加了使用人民幣圖樣應單面使用、不使公眾誤認為人民幣等要求。

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修訂稿)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範人民幣圖樣使用行為,維護人民幣信譽和流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圖樣定義】本辦法所稱人民幣圖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貨幣的完整圖案或局部圖案。

第三條【使用圖樣定義】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民幣圖樣是指通過各種形式在宣傳品、出版物、網絡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縮小或同樣大小人民幣圖樣的行為。

第四條【禁止行為】禁止在祭祀用品、生活易耗品、票券等物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五條【申請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及自然人以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和反映國內外科學文化成果、宣傳愛護人民幣和人民幣防偽知識、展示人民幣設計藝術、促進錢幣文化健康發展為目的,可以申請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六條【審批機關】使用人民幣圖樣實行屬地管理、一事一批。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審批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是使用人民幣圖樣申請的受理機構。

第七條【申請材料】申請使用人民幣圖樣的申請人,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民幣圖樣使用申請表》(見附件);

(二)申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

(三)擬使用人民幣圖樣產品的設計稿;

(四)擬使用人民幣圖樣產品的廣告宣傳文案;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審批時間】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人民幣圖樣使用申請的受理及審核工作,作出是否準予使用人民幣圖樣的決定。

第九條【使用要求】使用人民幣圖樣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只能單面使用。

(二)不損害人民幣形象、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不使公眾誤認為人民幣。

(四)保證人民幣圖樣中人物頭像、國徽的原有比例,不變形、失真、破壞或被替換。

(五)使用人民幣圖樣,需用深藍色實心黑體字在圖樣中部明顯位置標注清晰可辨的“圖樣”字樣。“圖樣”字樣的長度、寬度分別不低於圖樣長度、寬度的1/3。以下情形除外:

1.使用人民幣硬幣圖樣;

2.使用人民幣紙幣圖樣單面面積小於原大小的50%;

3.在有形載體上使用各邊長放大和縮小比例超過原邊長50%的人民幣紙幣圖樣;

4.在數字載體上使用分辨率小於72dpi的人民幣紙幣圖樣。

第十條【備案要求】被許可人應當在產品上市前將產品照片及說明產品製作部門、規格材質、宣傳方式等情況的材料報審批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依申請使用】被許可人應當按照許可批準文件核準的範圍使用人民幣圖樣,並與申請事項保持一致。被許可人應當在使用人民幣圖樣時注明被許可人名稱、許可批準文件號及產品製作部門名稱。

第十二條【許可管理要求】依法取得的人民幣圖樣使用許可不得轉讓。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人民幣圖樣使用許可批準文件。

被許可人應當妥善保管圖樣製作模具和圖樣源信息,防止人民幣圖樣被非法使用。

第十三條【接受檢查的義務】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有權對被許可人進行監督檢查,被許可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四條【正確宣傳】銷售經批準使用人民幣圖樣的產品時,不得濫用許可進行虛假宣傳和炒作。

第十五條【可以不經審批的情形】出於以下目的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網站人民幣圖樣庫中公布的人民幣圖樣的行為可以不經審批,但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且在使用人民幣圖樣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供包括擬使用的人民幣圖樣、使用範圍、如何使用等信息的說明材料,並隨時接受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當地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圖書出版、教學研究、新聞媒體、文博機構等部門出於教學、學術研究、人民幣知識普及、公益宣傳目的使用人民幣圖樣;

(二)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印製企業出於人民幣宣傳目的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十六條【罰則】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未按規定使用人民幣圖樣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未按要求將相關材料報審批機構備案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未按照許可批準文件核準的範圍使用人民幣圖樣、使用人民幣圖樣與申請事項不一致、或未在使用人民幣圖樣時注明規定信息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轉讓人民幣圖樣使用許可,塗改、倒賣、出租、出借人民幣圖樣使用許可批準文件,或因人民幣圖樣製作模具和圖樣源信息保管不善而使人民幣圖樣被非法使用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濫用人民幣圖樣使用許可進行虛假宣傳和炒作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可以不經許可使用人民幣圖樣庫中人民幣圖樣的部門未在使用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供說明材料的。

第十七條【罰則】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十五條,拒絕、逃避、阻撓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檢查,或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予以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解釋機關】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201*年*月*日起施行。原《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4號發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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