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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自3月1日起施行,影響幾何?

據工人日報8日報導,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加強建築工人管理,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工人日報》記者注意到,《管理辦法》明確,建築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約後進場施工;建築企業應對招用的建築工人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建築企業在相關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平台上登記。針對建築工人工資支付,《管理辦法》要求,建築企業應依法按勞動合約約定,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账戶按月足額將工資直接發放給建築工人,並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築工人維權告示牌”,公開相關信息。

那麽,《管理辦法》施行後,對建築企業會產生哪些影響?對保障建築工人的合法權益有哪些好處?對此,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律師。

對建築企業有三大影響

據記者了解,《管理辦法》實施之前,建築企業與包工頭招用的農民工之間的法律關係,一般很難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建築企業的法律義務一般就是按照規定按項目為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與此同時,由於一些建築工程項目普遍存在多次違法轉分包和包工頭招用農民工只有口頭協議的情況,農民工發生工傷和欠薪時很難舉證造成維權困難,各個主體相互推諉、逃避責任,導致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屢屢被侵犯。

不過,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崔傑對記者表示,隨著《管理辦法》的實施和落實,上述情況將發生重大變化,對建築企業的影響將是十分重大的,包括:一是建築企業必須與建築工人簽訂勞動合約,因此也意味著建築企業必須承擔用人部門的全部法律責任,包括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支付未簽訂勞動合約的雙倍工資、支付加班待遇、安排年休假、支付解除勞動合約的經濟補償金或違法解除的賠償金等,建築企業的施工成本將會增加。二是建築企業需要配備專(兼)職建築工人實名製管理人員,對建築工人進行勞動合約簽訂、安全培訓、實名製信息采集登記、考勤、工資支付等勞動用工管理,管理成本和難度也會加大。三是建築工人的基本信息和從業信息均已錄入實名製管理平台,建築企業侵犯建築工人合法勞動保障權益時,建築工人舉證和維權將變得相對容易,建築工人實名製信息可作為有關部門處理建築工人勞動糾紛的依據,建築企業將很難逃避法律責任。

因此,建築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約法》《社會保險法》及《管理辦法》的要求及時作出調整進行應對。而包工頭和勞務公司,將被專業作業企業取代。

建築工人權益保護將得到強化

“《管理辦法》的核心不僅僅是建築工人的實名化,更重要的是它在推動我國建築領域用工關係的勞動關係化。如果得到嚴格實施,建築領域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將得到很大程度的強化。這不僅有助於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問題,還將為解決工傷保險等問題提供前提。”中央財經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對記者說。

不過,沈建峰也表示,目前尚有一些勞動法上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例如,根據現行法的規定,享受養老保險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將不能認定勞動關係。那麽,這些不能建立勞動關係的超齡工人如何進入建築用工市場還有待解決。

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張志友則擔心,《管理辦法》在建築領域用工實踐中的落地實施存在一定難度。“例如《管理辦法》中所規定的建築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築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約,這在分包部門中就很難實現。此外,《管理辦法》規定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應當按月足額發放,實際上分包部門能否足額向農民工按月足額支付工資取決於建設部門或總包部門能否及時支付工程款。”張志友說,如果繳納社保後到手工資會降低,因此農民工願不願意繳納社保也是實踐中會遇到的一大難題。

此外,一位長期關注建築農民工權益的社會工作師李大君對記者表示,在實踐中,有的建築工地雖然和建築工人簽合約,但簽的卻是虛假的勞動合約,合約上的工資數額比實際工資少甚至只有一半,未來發生勞動爭議對建築工人很不利。因此,李大君認為,《管理辦法》施行後,住建部門和人社部門的工作重點應該是監督督促《管理辦法》的落地實施。

“總之,《管理辦法》是一次值得期待的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和工傷問題的努力,同時也需要各方繼續嘗試,最終能制定相關的法律,從整體制度設計上解決建築領域用工帶來的問題。”沈建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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