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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結算模式試點轉常規 有望帶來超30億新增收入

【財聯社】 (研究員 張爽)近日,監管層下發《關於新設公募基金管理人證券交易模式轉換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新公募基金採用券商結算模式的試點工作已經正式轉為常規。

那麽,公募結算確定為券商結算模式究竟意味著什麽,對公募、券商等機構將產生怎樣的影響,券商、基金將受益幾何,對此,財聯社進行了重點梳理,從公募託管、結算業務發展現狀、大券商結算託管的受益情況 、完善基金公司監管和降低資金成本等三個維度入手,進行詳細闡釋。

公募託管、結算業務模式現狀

2017年底,曾有知名媒體報導稱,中國結算擬出公募基金採用證券公司結算模式試點草案,託管資格和結算資格審批分離,逐步將託管行結算模式變更為證券公司結算模式改革思路。

公募基金這兩項主要業務—託管和結算呈現一定的特徵:結算業務以租賃券商席位、託管行為主,託管業務則主要以銀行為主。

從公募的託管業務來看,目前,公募基金投資資金託管方大多仍為商業銀行,而券商在託管業務不佔優勢,根據 wind 統計,截至2017年末,基金託管份額接近 99%在銀行,證券公司受託管理基金份額共計 1144.68 億份,市場佔比僅 1.06%。

從結算業務來看,結算業務以租賃券商席位、託管行為主。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參與人管理規則》規定,結算參與機構共有 3類,包括證券公司、銀行和其他。當前,基金公司普遍租用券商的專用席位(交易單元),通過自己的系統直接連接交易所,選擇託管人結算模式。

實際上,機構產品的結算模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券商結算模式,即證券公司在中登機構開設結算資金账戶,客戶委託證券公司為其完成資金的結算交收;二是一般指託管銀行/券商結算,託管銀行/券商以自身名義在中登機構開設結算資金账戶,為託管產品進行資金的結算交收。

券商結算模式下,基金管理公司與證券公司簽訂經紀服務協定,使用證券經紀商提供的專用經紀席位進行場內交易,交易由證券經紀商進行驗資驗券後再發送交易申請給滬深證券交易所,交易完成後證券公司負責結算。而在銀行託管結算模式下,基金管理公司與證券公司簽訂專用交易單元租用協定,直接將交易申請提交滬深交易所,交易完成後託管銀行負責結算。

券商結算 大券商結算託管雙受益

隨著結算業務正式轉向證券公司,公募基金託管業務或流向券商,大型券商或將搶佔先機。

民生證券在研報中指出,公募基金結算模式轉變,弱化了商業銀行在證券投資基金交易中的地位,商業銀行角色將主要為資金託管方。預計隨著結算模式轉向券商,公募基金託管業務格局或將生變,部分託管業務或流向券商,尤其是目前已取得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資格的 14 家券商。

財聯社梳理了截至2018年12月末,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的14家券商主要集中在大型券商,主要包括:國泰君安、中信證券、招商證券、廣發證券等。在近兩年券業“馬太效應”凸顯的前提下,這項細則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劇了大、中小型券商之間的“優勝劣汰”。

證券投資基金託管人名錄

那麽,券商交易結算模式對券業究竟影響幾何呢?

根據國泰君安研報,隨著券商結算模式的實行,券商的公募託管業務競爭優勢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券商公募託管業務有望獲得增量業務,尤其是交易結算運營能力強、銷售能力強的券商將更獲益。

原來的公募託管業務主要集中在銀行,券商結算模式下,原託管銀行僅保留託管人資格而喪失結算人資格,銀行公募託管業務及行業影響力將受到負面影響,而託管業務很可能會轉移至集交易、結算、託管、研究、銷售、外部等主經紀商業務服務。

具體來看,券商結算模式有利於券商主經紀商業務發展,將為券商帶來包括託管費、代銷收入等主經紀商業務收入增量,根據國泰君安研報中的假設,按照新發行基金產品採用券商託管的規模比例為10%、20%、40%、60%測算,將為券商帶來託管費和代銷收入增量0.9億—32.4億。

其次,券商結算模式下“30%”傭金比例上限將豁免,有利於賣方分倉傭金收入集中度提升。隨著券商結算模式的逐步推開,銷售能力強的券商將在公募託管、主經紀商業務、賣方分倉傭金上獲得更多競爭優勢,賣方分倉傭金收入集中度將提升,賣方研究市場格局將加速重構。

完善基金監管 降低資金成本

施行券商結算模式,不僅對券商而言是一項重大利好,從基金公司的的角度來看,實則上也是金融機構之間—券商對公募基金業務的“監督”,還有降低基金資金的佔用成本。

具體來看,在券商結算模式下,基金管理人等機構直接使用券商交易席位進行交易,這相當於券商將基金管理人等機構納入到自身經紀業務體系內進行交易管理。

此前,在託管人結算模式下,基金管理人租用券商席位,通過其系統直接將交易指令提給交易所,券商並不能看到其交易情況也無法履行交易監控職責。

而隨著券商可以更好的承擔對基金管理人等機構交易行為的監控職責,在管理人的交易前端增加了一道風險防控門,從而更有效的管控異常交易、違法違規證券交易等活動。

原先對採用證券公司結算模式不利的外部環境已發生重大變化。

首先,經過證券公司綜合治理,證券公司挪用客戶保證金的歷史遺留風險已經得以化解。其次,防範資金挪用風險的證券公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已經全面實施多年,並發揮重要作用。最後,當前除了公募基金管理人之外,私募基金等產品都可以採用券商結算模式,券商也積累了豐富的業務經驗。

券商結算模式一方面實現了由證券公司依法承擔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交易行為的管理職責,增強事前交易指令審核,事中交易監測監控,事後報告處理的交易管理機制,可以更為有效地管控違法違規證券交易活動,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另一方面券商結算模式試點期間由於證券經紀商暫時不對基金凍結最低結算備付金、交易結算保證金、港股通交易風控金等資金,使得基金的資金佔用成本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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