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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子韜解約案新進展:青島中級人民法院駁回SM訴訟

山東青島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1/2)山東青島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1/2)
山東青島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2/2)山東青島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2/2)
黃子韜黃子韜

  新浪娛樂訊 黃子韜[微博]與S.M.ENTERTAINMENT(下文稱:SM公司)解約系列訴訟案再曝新進展,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原告SM公司的起訴。

  2018年4月2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SM公司起訴黃子韜要求確認黃子韜解除《專屬經紀協定》行為無效一案進行了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SM公司的起訴。

  據悉,黃子韜與SM公司解約案由於案件橫跨中韓兩國的特殊性,案件雙方在中韓兩國分別起訴,中國北京、上海兩地法院此前均依法駁回SM公司起訴黃子韜及其合作夥伴侵犯“專屬經紀權”的訴訟。

  2015年9月,黃子韜因與北京天浩盛世娛樂文化有限公司合作發行專輯被SM公司以共同侵犯其專屬經紀權等合法權益為由起訴。一審中,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認為SM公司依據專屬經紀合約要求黃子韜等承擔侵權責任顯為不妥,駁回了SM公司的起訴。訴後,韓國SM方因不滿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SM主張的“專屬經紀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列明保護的民事權益,駁回SM公司的上訴。

  2016年6月, SM公司以黃子韜代言了某品牌食品侵害了SM專屬經紀權等合法權益將黃子韜再度告上法庭,一審時法院認定SM主張的“專屬經紀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列明保護的民事權益,黃子韜和食品企業未構成侵權,駁回其訴訟請求。敗訴後,韓國SM方再度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予以開庭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並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回顧北京、上海、青島一系列案件結果不難發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SM的訴訟請求毫無法律依據,“專屬經紀權”不屬於法律保護範圍,無法得到中國法院的支持。且SM公司要求黃子韜在國內的合作夥伴直接承擔侵權責任,亦無法律依據,SM公司通過起訴黃子韜及其在國內合作夥伴達到間接阻撓目的的策略很難實現。

(責編:Ian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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