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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藥業造假坐實或擔刑責,廣發證券恐難獨善其身

連續三年財報存在重大虛假,以虛假銀行單據虛增存款、偽造憑證進行收入造假,部分資金轉入關聯方買賣本公司股票。5月17日,證監會發布會上一則通報,終於坐實了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操縱股價的真相。

而此次被認定為財務造假、操縱股價之後,康美藥業又將承擔哪些責任?

“一般來說,財務造假被正式認定後,會涉及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有證券訴訟律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行政、民事方面,主要是監管的罰款、市場禁入等處罰,以及對投資者損失的賠償。如果情節嚴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於目前證監會披露信息有限,具體罰則還需後續進一步明確。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作為“看門人”,保薦人、審計等中介機構,如果被認定也存在責任,可能同樣也要需要承擔刑事、民事等責任。自從2001年上市以來,康美藥業股權、債權融資的保薦人及主承銷商,一直都是廣發證券。

“如果被認定在上市公司造假中有責任,或者存在造假行為、為造假提供方便,中介機構也要曾擔刑事、民事、行政責任。”業內人士稱,但保薦人等中介機構承擔刑事責任,並且最終獲刑的比較少。

康美藥業或擔刑責

證監會在17日的通報中稱,康美藥業2016至2018年財報存在重大虛假,具體包括使用虛假銀行單據虛增存款,通過偽造業務憑證進行收入造假,部分資金轉入關聯方账戶買賣本公司股票。

證監會還表示,近日,已對康美藥業審計機構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下稱“正中珠江”)涉嫌未勤勉盡責立案調查。

2018年10月以來,第一財經經過長期調查,刊發了《康美藥業暴跌真相:神秘“操盤手”兩周前被抓?》、《康美藥業成海面下的冰山:大股東借質押遁身》、《康美藥業“擦掉”的300億到底去哪兒了?》等深度報導,試圖揭開被市場長期質疑的康美藥業財務造假真相。

17日,隨著證監會的一紙通報,不僅坐實了康美藥業財務造假價的質疑,也印證了第一財經此前報導。

除了市場長期質疑的財務造假,對於康美藥業股價長期規律性的尾盤拉升,第一財經也進行了深入報導。2018年10月25日,刊發了《康美藥業暴跌真相:神秘“操盤手”兩周前被抓?》的報導,指出因涉嫌操縱股價、內幕交易,深圳博益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博益投資”)法定代表人王廉君,已於大約兩周之前被警察經偵部門采取強製措施,操縱標的可能涉及康美藥業。而博益投資是康美藥業馬興田實際控制的企業。

2018年10月25日晚間,康美藥業公告稱,王廉君在2014年至2017年間,分別買入該公司股票15萬股、473萬股、288萬股、20萬股,2015年至2017年間分別賣出488萬股、248萬股、60萬股。馬興田和許冬瑾及其控制的企業,不存在利用其他账戶買賣康美藥業股票,利用其他账戶從事康美藥業股票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的情況。而王廉君從 2010 年 6 月起即不在公司任職,未參與任何重大決策,不屬於內幕知情人。

而證監會17日通報的情況,讓康美藥業上述說法的真實性重新打上了一個大大的問號。

被監管認定財務造假、操縱股價之後,涉及的上市公司,以及負有責任的人員,都將承擔隨之而來的監管、法律責任。此次被認定為財務造假、操縱股價之後,康美藥業又將承擔哪些責任?

“一般來說,財務造假被正式認定後,會涉及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北京德恆(深圳)律師事務所陳旭光律師對第一財經說, 行政責任上,上市公司、董監高可能會因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民事責任方面,上市公司、董監高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方面,上市公司可能涉及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證監會通報的情況,基本坐實了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也稱,根據《證券法》第193條,預計康美藥業和相關責任人員,可能會被處以責令改正、警告,並處30-60萬元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30萬元罰款。

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華浩也稱,根據造假情節,行政處罰會根據造假請假,對上市公司、對造假負有責任的管理層、參與人員,做出市場禁入、罰款等處分;而民事責任主要是賠償投資者損失。

厲健還稱,如果康美藥業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刑法》第161條規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能被追究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事的責任,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資本市場,上市公司高管、直接責任人員,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獲刑,華銳風電等數家公司的的董事長,都曾因該罪獲刑。

根據證監會調查,2011年,華銳風電虛增營業收入24億元、虛增利潤2.78億元,佔2011年利潤總額的38%,其董事長韓俊良也牽連其中,2017年7月,韓俊良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而最新的案例,則是大智慧實際控制人張長虹。大智慧4月26日公告稱,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張長虹,因 2016 年證監會行政處罰事項涉及的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警察機關拘留,接受調查。

張長虹被拘留,禍起大智慧2013年年報虛增收入、利潤。根據證監會調查,在2013 年年報中,大智慧通過承諾“可全額退款”的銷售方式提前確認收入,以“打新股”等為名進行行銷、延後確認年終獎、少計當期成本費用,共計虛增 2013 年利潤1.2億元。

此次被警察部門采取強製措施之前,張長虹已經辭職兩年有余。2016 年 7 月 23 日,張長虹辭去在大智慧擔任的董事、董事長、總經理等多項職務,但時隔兩年多之後,仍被警察拘留。

廣發證券“山雨欲來”

自從康美藥業財務造假被推上風口浪尖以來,與其關係密切的廣發證券,也遭到市場強烈質疑。

作為康美藥業IPO、歷次定增、發債的保薦人、主承銷商,該公司被監管認定為“重大造假”,廣發證券是否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自從2001年上市以來,廣發證券在康美藥業的擴張中,充當了重要推手。該公司上市至今的19年中,歷次股權融資,及大部分債券融資的保薦人、主承銷商,均為廣發證券。

招股說明書顯示,康美藥業IPO的主承銷商、保薦人均為廣發證券. 此後,康美藥業共進行了三次增發、一次配股、一次發行優先股,加上IPO,共計融資約163.5億元,加上IPO融資,共計金額約166億元。

除了股權融資之外,康美藥業還進行了大量債券融資,不少債券的主承銷商、受託管理人等,亦為廣發證券。披露顯示,康美藥業 2011 年、2015年發行的公司債,廣發證券均為受託管理人。

康美藥業與廣發證券的往來,遠遠不止於此。

通過關聯方持股,康美藥業還與廣發證券,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複雜關係。第一財經2016年就曾報導,早在2005年前後,康美藥業實際控制人馬興田之妻許冬瑾全資持有的有一家名為信宏實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信宏實業”),受讓廣發證券約6200萬股,成為持股3.1%以上的重要股東,受讓價在3元以下。截至 2018 年 9 月底,信宏實業仍持有有廣發證券約 1.46 億股,為第六大股東。

2011年,廣發證券定向發行45260萬股,揭陽市信宏資產管理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信宏資產”)以17.976億元獲配6680萬股。在這次發行後,信宏資產成為第九大股東。

此外,康美藥業還在2007年6月,以7656萬元的價格,受讓廣發證券控股子公司廣發基金10%股權。2019年1月30日,康美藥業公告稱,擬將所持有的廣發基金股權全部轉讓給廣發證券,轉讓價款暫定為13.9億元。

而博益投資也多次參與了廣發證券保薦的增發、IPO項目,其中包括古井貢酒、普邦園林和藍盾股份、冀凱股份前身石煤裝備等多家A股公司。

業內人士向第一財經分析,一旦監管對康美藥業財務造假做出正式處罰,如果確認對造假負有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券商等中介,同樣需要承擔上述責任。

“中介機構要承擔的責任,也要曾擔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劉華浩說,在行政責任方面,除了罰款以外,情節嚴重的中介、保薦人等中介結構,直接責任人、保薦機構,可能都會被吊銷職業資格。

厲健向第一財經分析,根據《證券法》第223條規定,作為康美藥業審計機構的廣東正中珠江會計事務所(下稱“正中珠江”)及相關責任人員,將因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監管給予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撤銷證券業務許可,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披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述違法行為,也依照按上述規定處罰。

而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厲健稱,按照現有規定,根據具體情況不同,面臨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最近幾年來,中介機構因未勤勉盡責,被監管處罰後,遭到投資者索賠的例子屢見不鮮。公開信息顯示,大智慧、金亞科技當時的年報審計機構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先後被上海、四川等地法院判決,對投資者的虛假陳述索賠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保薦機構因虛假陳述而賠償投資者損失,此前也有先例。在曾經震驚市場的萬福生科財務造假案中,其保薦機構被監管罰款、暫停三個月保薦資格後,就出資3億元設立投資者利益保障基金。

法律界人士分析,除了民事賠償、行政處罰之外,作為保薦人的廣發證券,一旦被認定為對康美藥業財務造假負有責任,其相關直接、間接責任人員,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陳旭光介紹,在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過程中,保薦、審計機構可能涉及的罪名,主要是證券服務機構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以及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券商作為保薦人,要看在上市公司造假中出現造假行為,以及為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履行了專業機構審慎盡職的責任。”劉華浩說,目前來看,監管通報中並未提及保薦人,券商是否要承擔刑事、民事等責任,目前並不明朗,尚需監管最終認定。

劉華浩說,如果被監管認定存在造假、為造假提供方便,康美藥業的保薦責任人員,不排除涉及刑事承擔責任的可能。但從以往司法實踐、既有判例來看,保薦人等中介機構,涉及刑事責任,並且最終獲刑的比較少。

(第一財經記者袁子懿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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