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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奇萊案”卷宗丟失等問題調查結果公布(25分鐘視頻報導)

卷宗丟失系王林清本人故意所為

(央視新聞客戶端)經過一個多月的調查,今天,中央政法委牽頭,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檢察院、警察部參加的聯合調查組,根據各部門依據各自法定職責開展的調查工作,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的陝西榆林“凱奇萊案”卷宗丟失,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等問題的調查結果。聯合調查組查明,所謂“卷宗丟失”是最高法民一庭助理審判員王林清本人故意所為。

聯合調查組於今年1月8日成立後,對包括王林清、趙發琦等在內的相關人員逐一談話,調取相關案卷,開展外圍調查核實,共進行談話210餘人次,調閱相關案卷上百本,查詢了大量相關信息;圍繞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對相關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程序問題進行了充分的研究論證;對監控錄像設備和運維數據等資料進行了認真核查,對有關筆錄等案件材料依法進行了鑒定;認真接聽舉報電話,接收舉報材料,接談舉報人,為最終查清事實、得出正確結論提供了有力的證據支撐。

對於網傳最高人民法院二審的“凱奇萊案卷宗丟失”問題,聯合調查組查明,因工作中對部門產生不滿,2016年11月25日,王林清將臨時裝訂的“凱奇萊案”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帶回家中。

對於“凱奇萊案”的審理問題,聯合調查組經審查認定,最高法終審判決將案涉合約性質認定為合作勘查合約並認定合約有效是正確的,認定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違約並判令其承擔違約責任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凱奇萊公司要求轉讓探礦權等其他訴訟請求是正確的;聯合調查組同時還認定,最高法鑒於凱奇萊公司堅持其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不變,而作出繼續履行合約的判決,有相關法律依據。

對於王林清在視頻中反映最高法院領導過問案件辦理問題,聯合調查組指出,最高法院領導根據有關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製的若乾意見》有關規定,對凱奇萊案這類重大複雜案件加強了審判管理和監督。

“山西案”實體正確 但存在瑕疵

對於王林清視頻反映的另一起案件——“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聯合調查組經審查認定,最高法二審判決對雙方合約性質和效力的認定正確,但在經營利潤的認定和計算上存在瑕疵。聯合調查組調查發現,在山西這起案件中,最高法監察局原副局級監察專員閆長林涉嫌接受當事人請托,通過打招呼等方式過問案件,但不存在對王林清“打擊報復”問題。

王林清多次表示,閆長林過問案件未影響自己對此案的辦理。

王林清涉嫌違法犯罪已立案偵查

目前,聯合調查組已經將調查中發現的王林清涉嫌非法獲取、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犯罪線索移交警察機關立案偵查,將閆長林涉嫌違規過問案件違紀違法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調查。

聯合調查組同時指出,最高法存在內部管理不規範、保密制度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並責成最高法進行認真整改。

因對部門有積怨 王林清竊取卷宗

在網傳王林清自述視頻中,王林清自稱卷宗丟失,無人調查,然而,實際上卻是他監守自盜,這到底是怎麽回事呢?聯合調查組公布了詳細的細節。

經聯合調查組調查,在“凱奇萊案”當事人趙發琦於2011年上訴到最高法後,王林清擔任該案二審合議庭的承辦人。2016年11月25日傍晚,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某某要求王林清加班起草“凱奇萊案”二審法律文書,遭到王林清拒絕。

王林清:那麽程庭長就說,既然你不願意加班,就把你撤換掉了,不用你再承辦了,那麽聽到程庭長的這個話,我當時更生氣了,本來就對院裡,和院領導有意見。

王林清因兩件事與部門產生積怨

調查顯示,王林清對部門的積怨源於兩件事情,一件是,2014年,王林清因與他人違反規定,私自以最高法某直屬部門名義舉辦培訓班並私分辦班利潤被部門紀律處分。另一件則是,2016年11月,王林清參評“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時,因為此前在幹部檔案審核中,被查出多處塗改個人檔案,受到誡勉的組織處理,從而沒有被推薦。

同時,王林清認為在案件收尾期將其調整出合議庭,對此十分不滿,於是產生竊取案卷材料、給部門製造麻煩的想法。

王林清:實際上我拿回去的目的,也是為了阻止別人來辦這個案件,因為這個案子從2011年立案到2016年年底,已經經歷了五年,在此期間,我為這個案件的審理做了大量的工作,所以我不願意再讓別人去辦,並且這個案子重大敏感,標的額也很大,那麽辦了這個案子,還多多少少也有一定的成就感,所以從內心上我是不願意讓別人辦的,所以我拿卷的目的,一個是為了泄憤,一時衝動,另外一個就是為了阻止別人去辦這個案件。

王林清將正卷和部分副卷帶回家

據調查,2016年11月25日晚上23時許,王林清來到辦公室,將該案臨時裝訂的副卷拆散,把全部正卷和拆散的部分副卷材料帶回家中。王林清向調查組講述,其拿走案卷材料時進行了挑選,將部門不能複製或者沒有備份的都留在了辦公室文件櫃中。

王林清:因為正卷的材料,我們可以通過複印一審卷宗,而且正卷的很多材料本身就多份,可以重新再補出一個正卷也很容易,那麽我之所以把副卷中,那些非常重要的留下來,就是因為我還不敢把那些非常重要的東西也拿走,所以心裡還是多少有一種膽怯的,所以把那些不可複製的材料我又給留到辦公室裡面了。

調查顯示,2016年11月28日,王林清向庭長程某某謊稱二審案卷丟失,程某某當即讓王林清仔細查找。

王林清:我實際上去找他的目的,就是想能給自己找個台階下,想通過這種丟卷這麽大的事來嚇唬他一下,試圖讓他收回不讓我承辦的這個決定,這樣他就會感覺,卷要是丟了,就麻煩了,他可能就會說,你趕緊回去找找,找好了以後,你要想辦你還可以繼續辦。結果沒想到程庭長沒這麽說,所以我就很失望。

眼看第一次匯報沒有達到目的,當天下午,王林清再次找到了庭長程某某。

王林清:我又去跟他匯報了一次,我說這個卷真找不著,您看怎麽辦,程庭長還沒有說出我希望他能說出的這種意思表達來,所以我就感覺我把卷拿回來的這個台階一直就找不著,結果第二天,也就是(2016年)11月29日,星期二,沒想到程庭長就給我打電話,讓我把這個卷交出來,把我這個承辦人拿掉。

2016年11月29日,程某某在請示分管院領導同意後,正式通知王林清退出合議庭。

據調查,王林清在網傳視頻中提到的4份在新的二審案卷中出現的文件,包括案件流程表、是否申請回避確認單、閱卷筆錄、輿情報告等,均來自王林清當時留在辦公室的材料,而王林清拿走的則是上訴狀、代理詞、第一次合議庭合議筆錄等合議庭工作電腦中有備份或可複製的案卷材料,並不能影響案件繼續審理工作。

對於網傳視頻中王林清聲稱最高法院“監控錄像黑屏”問題,聯合調查組也進行了詳細調查。因事件發生距今已有二年多時間,最高法院監控錄像按規定保存3個月後自行覆蓋,相關監控錄像現已無法調取,但根據最高法院監控錄像中控室操作規程,調取錄像、設備故障均有書面記錄。聯合調查組調取了2016年12月15日程某某在最高法院保衛處人員陪同下調看監控錄像的登記表及相關登記資料,顯示在程某某調看錄像及“卷宗丟失”事件前後,監控系統運行正常,沒有“黑屏”和報修的記錄。

最高法存在案卷管理混亂問題

對於王林清反映的程某某等人在其報告案卷丟失後“並不著急”的問題,程某某表示,當時認為案卷不是丟了,只是沒找到。

聯合調查組調查表明,最高法有的庭室存在案卷管理混亂、歸檔不及時問題。

王林清:因為我們也經常有,有的時候卷臨時看不見了,實際上最後都又找著了,因為畢竟卷多,我那時候有二十多個案子,每一個案子都有好多案卷。所以導致有的時候可能這個案子的這本卷放到另外一個案子中了,這種事情經常會時有發生。所以程庭長當時讓我找找,可能他也認為不一定是真丟了,或許是夾雜在別的案卷中了,可能是這個意思。

綜合上述情況,聯合調查組認為,王林清的口述及相關調查材料能印證其竊取相關案卷材料的事實。

網上流傳副卷材料來源於王林清

聯合調查組認為,“卷宗丟失”等問題暴露出最高法內部案卷管理不規範的問題,在工作人員報告“卷宗丟失”後,相關責任人沒有按規定及時上報,也未及時啟動調查問責程序;保密規定也有落實不到位的問題,給一些人提供了可乘之機。

調查顯示,2018年1月“凱奇萊案”二審宣判後,王林清認為案件卷宗“丟失”仍正常宣判,部門對卷宗“丟失”也沒有追查,於是臆測有“黑幕”,加之前期積怨,王林清決定通過寫“舉報材料”、拍攝自述視頻的方式向上級“反映情況”。

王林清:也是偏聽偏信了趙發琦的話,你比如他說給中央領導寫封信,同時你再把你受處分的事也寫上,將來肯定也能把你這個處分給你撤銷掉,所以就輕信了他的話。實際當時沒有感受到什麽威脅,但我始終擔心這個卷宗丟了可能要受處分呀等等,我又不敢拿回來,所以(當時)說這些威脅,實際上當時沒有什麽人身威脅,這些可能是我的誇大之詞。

調查發現,“凱奇萊案”二審判決之後,王林清多次與當事人趙發琦見面。據王林清講述,2018年7、8月前後,趙發琦為王林清錄製視頻提供幫助,王林清在視頻中講述了“凱奇萊案”和“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

王林清:但兩個月以後,寄出兩個月感覺也沒有什麽動靜,那麽可能趙發琦就想,另辟蹊徑再找找別人。

調查顯示,2018年8月前後,趙發琦將王林清介紹給崔永元,崔永元在其工作室幫助王林清錄製了反映所謂“凱奇萊案”案卷丟失、監控視頻“黑屏”等問題的視頻。後上述部分視頻經崔永元剪輯分段在網上發布。

調查還發現,崔永元在網上發布的最高法相關副卷材料也來源於王林清。王林清被調出合議庭後,無權調閱該案案卷材料。2018年8月,王林清謊稱經程某某同意,從書記員李某某處騙取了案卷副卷,並用手機偷拍了部分材料。

王林清:拍完照了以後,我通過微信就傳輸給了趙發琦。

據王林清向聯合調查組講述,他還給崔永元提供了向上級“反映情況”的信件及部分材料。

2018年12月28日,崔永元將相關內容在互聯網上發布。

經國家保密部門鑒定,王林清拍攝、後在網上流出的案卷材料中涉及國家秘密。鑒於王林清非法獲取、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的行為已涉嫌犯罪,警察機關已依法對其立案偵查。

王林清:首先我要去澄清這個事情的真相,同時我也真誠地給廣大網民道個歉,是我的這種行為欺騙了他們善良的心。

記者:大家都覺得你是一個很正義的法官?

王林清:讓廣大網民失望了,我確實想當一個正義的法官,但是我的所作所為反而把我拋棄到了一種不正義的位置上去了。

兩起案件審理情況有明確結論

對於網傳王林清曾審理的“凱奇萊案”和“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是否公正的問題,聯合調查組對兩案的審理情況進行了全面審查,調閱了兩案全部案卷材料,詢問了兩案有關當事人、案件承辦人、合議庭成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經綜合審查判斷,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調查結論。

聯合調查組認定,首先,“凱奇萊案”的案涉合約應為合作勘查合約,而非探礦權轉讓合約。合約內容主要圍繞雙方如何聯合勘查煤炭資源,約定合作方式、權益比例、勘查費用、成果處置等,未就探礦權轉讓作出明確表述。最高法終審判決將該合約認定為合作勘查合約是正確的。

其次,案涉合作勘查合約是有效的。該合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能認定雙方存在惡意串通行為,同時,合作勘查合約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合約,有關行政規章也沒有規定此類合約備案後才能生效,合約本身亦不存在影響合約效力的其他法定情形。最高法終審判決認定上述合約有效是正確的。

其三,應當根據合約約定和法律規定確定各方違約責任。凱奇萊公司逾期付款、不足額付款,西勘院對同一項目另與第三人簽訂合約並履行,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應根據合約約定和法律規定分別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凱奇萊公司明確要求西勘院承擔違約責任,而後者沒有要求前者承擔違約責任,故最高法根據雙方訴訟請求認定西勘院違約並判令承擔違約責任,並無不當。

其四,案涉《合作勘查合約書》約定的主要內容已經西勘院與第三方另行簽訂合約並實際履行完畢。最高法鑒於凱奇萊公司堅持其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不變,而作出繼續履行合約的判決,有相關法律依據。

其五,凱奇萊公司主張探礦權於法無據。案涉合約中沒有關於探礦權轉讓的明確約定,且探礦權轉讓合約必須經批準才能生效,凱奇萊公司要求將探礦權轉入其名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最高法判決駁回凱奇萊公司包括轉讓探礦權在內的其他訴訟請求是正確的。

“凱奇萊案”存在超審限等問題

同時,調查顯示,該案在審理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在最高法對該案第一次二審期間,陝西省政府曾於2008年5月4日發出函件,對案件審理提出意見,試圖給最高法正常審判活動施加影響。二是最高法審判管理不規範,存在超過法定審理期限等問題。三是王林清違規接受當事人吃請,幫助打探案情,其行為違反最高法《關於人民法院落實廉政準則防止利益衝突的若乾規定》等有關規定。

“山西案”實體正確 但存瑕疵

聯合調查組同時認定,最高法關於“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的二審判決及再審結論實體正確,但是在經營利潤的認定與計算上存在瑕疵。聯合調查組指出,該案二審判決後,王永安向最高法申請提起再審,最高法啟動再審的程序完備,並無不當;隨後,最高法審委會決定維持原判,但案件歷時3年多未作出再審判決,違反了有關審判紀律規定。

閆長林向王林清打招呼關照

聯合調查組對王林清視頻反映的最高法監察局原副局級監察專員閆長林“乾預辦案”問題進行了核查。2012年“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上訴到最高法後,當事人王永安找到其老鄉閆長林幫忙向王林清打招呼。

王林清:閆長林就問王永安這一方,有沒有理啊,能不能支持一下啊?我就說王永安這方面實在沒理,真是幫不上這個忙。

王林清多次表示,閆長林過問案件未影響自己對此案的辦理。

鑒於閆長林的行為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紀檢監察機關已對其立案審查調查。

“講課受到處理”實因涉嫌違規辦班

王林清在此前的網絡視頻中稱,2014年6月,他到江蘇沭陽為江蘇法院系統講課,遭到最高法監察局和江蘇法院法警的抓捕,他認為這是最高法監察局對他的報復。實際的情況又是如何呢?

聯合調查組調查表明,王林清違紀問題是最高法監察局在對其他人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調查過程中帶出來的,起初並不是直接針對王林清進行調查。2014年3月,最高法監察局對反映最高法某直屬部門在舉辦培訓班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發現該部門部門負責人陳某某違規和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兩人口頭約定合作舉辦培訓班,陳某某涉嫌侵吞辦班利潤。2014年5月30日,最高法監察局將相關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2014年6月下旬,最高法監察局對參與培訓班授課的部分法官談話了解情況,其中在與王林清兩次談話時,王林清承認參與授課,但否認與陳某某、郭某某有其他經濟往來。

2014年6月24日下午,王林清到達江蘇沭陽,準備次日上午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培訓班授課。而就在同一天的下午,郭某某、陳某某先後交代王林清參與合作辦班牟利問題,以及三人曾有串供行為。為防止陳某某與王林清再次串供,最高法監察局隨即派兩名工作人員趕赴江蘇沭陽,6月25日將王林清帶回北京。經聯合調查組查明,在此過程中,相關人員未對王林清采取強製措施。

2014年6月25日下午,最高法監察局、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先後與王林清談話,王林清承認與郭某某、陳某某合作舉辦培訓班4期,盈利共計30餘萬元,王林清個人分得11.3萬餘元。談話結束後,最高法監察局當晚即安排王林清回家休息。

2014年12月,因王林清違規參與營利性活動,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察局決定給予王林清記過處分。2015年4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紀委決定給予王林清黨內警告處分。

聯合調查組通過調取有關案卷、會議記錄、有關參與辦案人員工作筆記,證實閆長林未參與王林清違紀案的調查工作;參與辦案人員在與聯合調查組調查人員談話中均證明,閆長林未向他們打聽過王林清違紀案情況。

“打擊報復”問題被逐一查清

此前有網絡文章寫到,王林清作為一名業務型法官,卻一直沒能入額,而王林清自己也在網絡視頻中反映,部門不推薦其參評“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是對其“打擊報復”。針對這些問題,聯合調查組也進行了詳細調查。

檔案修改16處 被誡勉處理

聯合調查組認定: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根據中央組織部統一部署,對幹部檔案進行全面審核,在審核中,發現王林清檔案中有16處塗改出生日期,將其出生日期從1972年7月改為1974年7月。

2016年10月29日,最高法政治部給予王林清誡勉的組織處理。王林清承認上述錯誤,表示接受和服從組織處理。2016年10月31日,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就王林清參評“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征求最高法政治部意見。因王林清正在誡勉影響期內,根據有關規定,最高法政治部決定不推薦王林清參評。

另據調查,2016年6月,最高法政治部就王林清參評第二屆“首都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向監察局征求意見,監察局回復“同意推薦其參評”的意見。後王林清獲得“首都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提名。表明最高法監察局並未對王林清參評榮譽稱號設置障礙。

對部門有成見 “員額”未報名

對於網絡熱議的王林清未進入最高法“員額法官”序列問題,經聯合調查組調查,2017年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後開展了兩次員額法官遴選工作,王林清所在的民一庭領導曾做過其思想工作,動員其報名,但王林清均未報名。

王林清:沒有入額的原因,完全在我,不在部門,實際上無論是首批入額還是第二批入額我都完全符合條件。可能還是因為部門2014年給個處分,2016年又給個誡勉談話,然後又剝奪我參評青年法學家的評選,再加上凱奇萊這個案子又不讓我辦,所以始終這種狹隘的內心,自己沒有從這種狹隘的內心裡走出來,就老覺得對部門有意見,所以就不願意積極地響應這種司法改革的要求,所以也就沒報名。

違紀違法犯罪問題已立案調查

聯合調查組表示,目前,對調查中發現的違紀違法犯罪問題線索,已移交有關部門立案調查處理;對於調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聯合調查組也責成有關責任部門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同時,聯合調查組建議,最高法對超過法定審理時限、承辦人拖延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內部管理不規範、保密制度不落實等問題認真整改,進一步加強司法責任製配套制度建設,完善院長、庭長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明確院長、庭長依法行使職權的邊界和責任,確保司法責任製落實到位,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維護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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