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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雲翔保釋申請被法院拒絕 將繼續被關押在監獄

高雲翔的妻子董璿昨天參加庭審,躲避在保鏢的黑傘之後。 圖/視覺中國高雲翔的妻子董璿昨天參加庭審,躲避在保鏢的黑傘之後。 圖/視覺中國
高雲翔高雲翔

  昨日,高雲翔[微博]被控性侵案於澳洲當地時間4月10日9時30分重新開庭。高雲翔強烈否認任何指控,但經歷多次休庭,法官拒絕了其與另一位涉案人王晶(音譯)的保釋請求,原因之一是澳大利亞和中國沒有引渡條款,一旦高雲翔和王晶被保釋回到中國,將很難被引渡。據身處澳洲直播現場的媒體反饋,高雲翔將繼續被關押在監獄。時間或長達18個月,直到下次開庭。

  隨後高雲翔工作室發布聲明稱,對拒絕保釋的結果感到遺憾,並已委請律師盡快依法向最高法院提出保釋申請。董璿[微博]也轉發聲明,並稱“一切消息以我們的官方出口為準,新的進展會在第一時間告知大家,感謝。”

  新京報記者專訪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獲知高雲翔上訴的成功幾率不大。因為中澳之間沒有引渡條例,澳洲法院擔心高雲翔回國後就不會返回澳大利亞受審,是有道理的。

  新京報:據部分媒體報導,高雲翔需在監獄呆18個月等待DNA檢驗結果?

  沈寒冰(澳大利亞華人律師行AHL法律首席律師):18個月並不是說等DNA結果要18個月,而是案件等待審理的時間。首先,DNA檢驗只是案件中很小的證據組織環節。DNA的檢驗分很多種,檢驗時長要分不同案件情況而定。此次高雲翔案件中提到的18個月也只是一個“虛數”,目前並不能確定此案需要等多長時間才能審理。西南威爾士州政府很窮,警察不夠、法庭不夠、法官不夠,所有的案子都在排隊等。如果高雲翔案件發生前,法院沒有其他案件,那他的案件很快就可以進入審理程式。反之,若之前有1萬個案件待審理,那高雲翔案可能等待的時間都不止18個月。

  庭審

  證據顯示被侵害人雙腿淤青

  據身處澳洲直播現場的媒體報導,庭審時,高雲翔代理律師辯稱,警方關於此案的十幾頁證詞中,只有兩三行與高雲翔有關,且沒有任何造成受侵害人受傷的描述;且高雲翔是中國非常有名的演員,逃跑會對其職業生涯造成重大影響。另外,一位作為證人出庭的陳女士願意為高雲翔提供80萬澳幣(約388萬人民幣)保證金。

  但據法庭獲悉的監控記錄顯示,當天受侵害人與王晶、高雲翔曾共同進入房間。事後舉報人第一時間報案,房間內發現了血跡和精液,被侵害人雙腿發現淤青,玻璃上有手掌印,與受侵害人陳述在窗前被迫發生性行為的說法一致。據現場直播媒體反饋,庭審中檢控官認為,高雲翔作為被告之一,有可能參與了限制受害人的行為。

  除此之外,雖然提供保釋的證人陳女士表示自己和高雲翔的關係一般,只見過四五次,但法官表示,記錄顯示陳女士的公司近期有200萬澳幣的大額轉账。因此法官稱有理由懷疑該款項來自高雲翔方面。其三,由於澳大利亞和中國沒有引渡條約,如果高雲翔一旦被保釋後回到中國,目前無任何機制可以確保被告回澳接受審判。綜上,法院拒絕了高雲翔的保釋申請。

  ■ 律師解讀

  限制受害人行為也屬性侵

  新京報:根據現在檢方公布的情況,檢控方是否佔據了有利地位?

  韓驍:到目前為止,檢控方佔據的證據讓法院相信,犯罪嫌疑人構成性侵的可能性比較大,但還遠遠沒到給高雲翔定罪的地步。第一,性侵案中最關鍵的證據是犯罪嫌疑人的DNA,現在DNA的檢驗報告還沒有出來,就算輔助證據都對高雲翔不利,只要沒有這最關鍵的證據,就定不了罪。第二,證據存疑。“警方關於此案的10頁證詞中,只有兩三行關於高雲翔,且沒有任何造成女被性侵人受傷的描述”,性侵案中的證人證言需是證明嫌疑人違反被害人意志(without the consent of another person)實施了侵害行為的關鍵,沒有這個證據很難定罪。

  新京報:何為引渡條款?

  韓驍:引渡條約(Extradition)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如果兩國間簽訂了引渡條約,雙方約定某種類型的犯罪必須引渡,那麽,如果有一罪犯犯了該罪逃亡另一個國家,另一個國家沒有特殊理由就不能拒絕引渡申請。

  新京報:若出現了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情況,過往的判例是如何處理的?

  韓驍:我國與沒有簽引渡條款的國家間,如果出現了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情況,一般是通過兩種途徑解決:第一,外交途徑。與犯罪嫌疑人逃亡的國家協商,將其引渡回國。比如賴昌星案。第二,通過國際協助。國際刑警現在廣泛開展國際間協助,涉及走私、販賣人口、販毒的國際犯罪必須引渡。

  新京報:證明是否性侵,需要哪些證據?

  韓驍:需要一個完整的證據鏈。首先需要證明兩人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主要證據是男性的精液。其次,需要證明是在女性不自願的情況下強行發生的。這部分證據除了受害人的證人證言之外,還需要一些輔助性的物證,比如受害人的身體傷害情況,血跡等。

  新京報:在澳洲,限制被害人行為但未和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會判什麽樣的罪?

  韓驍:按照《澳大利亞聯邦刑法典》的說法,性侵罪的定義是:Unlawful sexual penetration(1)A person is guilty of an offence if……這裡的offence可以解釋為一種侵犯行為,如果某人參與了限制被害人的行為,該行為也屬於一種“offence”,應該說,構成性侵罪。隻不過這種情節比較輕,刑罰也會相應較輕。

  新京報:通常情況下,什麽樣的人可以為被告提供保釋?為何此次陳女士提供的保釋被認定和高雲翔有經濟往來,而被拒絕?

  韓驍:通常情況下,各國的保釋人一般要符合下列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公民權利;(4)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報導中提到:“記錄顯示陳女士的公司多出了200萬澳幣的大額轉账,因此法官稱有理由懷疑該款項來自高雲翔方面”。如果該款項來自於高雲翔方面,那麽陳女士就不符合“與本案無牽連”這個保釋人條件。

  新京報:目前高雲翔方面已準備向最高法提出上訴,就目前的情況,高雲翔上訴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少?

  韓驍:上訴成功的可能性不大,因為畢竟澳大利亞和中國沒有引渡條例,法院擔心高雲翔回國後就不會返回澳大利亞受審,是有道理的。作為高雲翔一方,必須要主張作為一個公眾人物,高雲翔是不可能違反法律的,如果需要高雲翔回澳洲受審,高雲翔即使在中國,也會回到澳大利亞受審。基於此,可以提交一些高雲翔的公眾影響力的證據。

  采寫/新京報記者 張赫

(責編:小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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