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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50%不處罰 關閉抓拍拆限速標 廢除不合理規定

“前方有監控,您已超速...”

當開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導航猛地蹦出這句,你一定會下意識收斂右腳腕,甚至於刹車減速,沒別的,一本12分,家裡沒礦。

當然,也可能是貼地飛的太快,小命要緊……

老司機都知道,在高速公路上,最怕突然冒出一個限速標誌,因為車速快,突如其來的限速標誌,會讓車主措手不及!

高速行駛的車輛若將車速從120急降至80,很容易導致輪胎打滑而發生側翻事故;另外,突然的減速,沒有留給後車充足的反應時間和距離,容易導致嚴重的追尾事故。

近日,山東省警察廳發布新的測速取證規範征求意見稿以檔案的形式規範限速測速。

檔案規定,凡是路線限速低於60公里的,如果超速低於50%不予處罰,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車速100公里/小時以下的以及橋梁、隧道、施工路段車速80公里/小時以下的超速違法行為,未造成路線交通事故的,不予處罰。

近年來,關於山東省高速公路限速問題頗受關注,限速值忽高忽低、限速值斷崖式下跌等頻受非議,許多過往司機深受其害,扣分罰款是免不了的。

新規頒布,將減少司機違章受罰幾率。

測速抓拍需提前200米設標誌提醒

根據檔案規定,限速標誌應當設定在限速區起點位置,並在測速取證設備前方200米外設定測速告知標誌。高速公路可根據路線實際情況適當提前。

主要路線交叉口各出口處均應設定限速標誌,有效提醒進入路線交叉口車輛。確保交通管理工作需要,可以根據轄區情況,經過分析論證,適當增加限速標誌。

測速取證設備應當設定在通行秩序較亂、交通事故較多或存在較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的路段。

進出高速公路收費站、服務區、高架橋匝道不得設定測速取證設備。

不宜採用移動測速取證設備

測速取證原則上以固定或區間測速為主,不宜採用移動測速取證設備。

因交通管理工作需要,確需使用移動測速取證設備的,應當報請上一級警察機構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同意。

同一交警大隊管轄的同一條路段內,同方向測速點間距應當在6公里以上;路線跨越不同大隊轄區的,相鄰測速設備設定距離不應小於6公里,相鄰交警大隊之間做好溝通協調。

區間測速起止點間距,普通公路應不小於3公里,高速公路應不小於10公里。區間測速起止點之間不宜進行單點測速取證,確需單點測速取證的應當報請上級警察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後設定。

對超速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並重”的原則,對輕微違法行為實行教育警告處罰,對嚴重違法行為嚴格執行罰款、記分處罰。

超速不足10%的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不罰款、不記分;

限速低於60公里/小時的公路上超速不足50%的違法行為,予以警告,不罰款、不記分;

高速公路一般路段,車速100公里/小時以下的,以及橋梁、隧道、施工路段車速80公里/小時以下的超速違法行為,未造成路線交通事故的,不予處罰;

同一車輛在同一路線的同一行駛方向,超速違法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同一交警大隊隻處罰最嚴重的一次超速違法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原則上不再有單獨的超速處罰,但是事故認定仍然會追究超速責任。

根據規定,檔案2018年11月1日生效。

長久以來,國內交警對於交通治理的手段就是“罰”和“限”,如今有了“拆除限速標誌、關閉超速抓拍,同時保留追究超速責任”這樣的創新舉措,應該說,是治理思路上的重大轉變,疏通為上,同時保證安全底線,是大家都想要的。

那麽,你經常開車的路線上有哪些不合理的限制,歡迎留言,大家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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