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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大央企職工 2019年你們的工資將這樣管

(圖片來源:全景視覺)

經濟觀察網 記者 王雅潔事關各大中央企業職工經濟利益,影響力巨大的《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39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正式頒布。

1月16日晚間,經濟觀察網記者從國務院國資委獲悉,《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已於2018年12月11日經國務院國資委第158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於2019年1月16日首次正式公開全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下一步,按照國資委要求,將對中央企業工資總額決定機制和管理制度體系進行全面改革,且將全面部署2019年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相關工作。

一名國資委相關人士認為,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是調節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係的重要方式,也是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要手段,一直以來,在推動中央企業改革發展、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工資總額管理又是關乎民生福祉的重要內容,涉及中央企業廣大幹部職工的切身利益。

分級、分類管理

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既要與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的總體方向保持一致,又要充分體現中央企業自身的經營發展特點。按照國資委的思路,分級、分類管理為其中要義。

《辦法》明確提出,未來將按中央企業功能定位對工資總額實行分類管理。此次改革的重要創新點之一就是分類管理,將工資總額預算備案製管理的實施範圍,擴大到全部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中央企業,由企業董事會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國資委由事前核準轉變為事前引導、事中監測和事後監督。

除了分類管理,還有中央企業工資總額分級管理。下一步,國資委負責管制度、管總量、管監督,中央企業負責管內部自主分配、管預算分解落實、管具體操作執行,國資委與中央企業權責清晰、各司其職。

上述國資委人士表示,此次頒布的《辦法》,切實做到了將出資人依法調控和企業自主分配有機結合。

值得注意的是,下一步國資委將進一步完善中央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決定機制。上述國資委人士認為,《辦法》圍繞建立健全“一適應、兩掛鉤”工資決定機制的目標要求,進行了一系列重大創新。

舉例來看,如明確了中央企業工資總額根據效益決定,並按照效率調整,進一步豐富了工資與效益掛鉤的內涵,全面樹立“工資是掙出來”的核心理念。再比如《辦法》進一步簡化了出資人根據國家要求調控企業工資水準的規定,突出了出資人以管資本為主加強監管、簡政放權的管理導向,釋放了積極的改革信號。同時,《辦法》還明確了企業同口徑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的有關規定,鼓勵中央企業提高用人效率。 從深化企業內部分配制度改革的角度看,該國資委人士還認為,《辦法》在巨集觀層面完善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工資分配關係的同時,強調企業作為內部分配的責任主體,應當持續深化內部三項制度改革,構建形成企業內部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勞動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機制,切實承擔起搞好、搞活企業內部分配的職責。

對於工資總額管理的監督檢查,明確界定企業的違規責任上,國資委要求,如明確對於實施備案製管理的企業,出現嚴重違反國家和國資委關於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的,將其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方式由備案製調整為核準製,確保做到權責對等。同時,《辦法》明確將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情況納入各項監督檢查範圍,與審計、巡視等工作形成合力,切實保證監管到位。

上述國資委人士認為,總的來說,《辦法》較好地體現了中發22號檔案的改革要求,體現了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堅持品質第一、效益優先的發展理念,符合此前國有企業改革座談會提出強化正向激勵的有關精神,符合中央關於簡政放權、“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對促進中央企業實現高品質發展、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具有重要意義。

落地

下一步,中央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究竟應該如何具體決定?

按照《辦法》要求,未來將緊緊圍繞建立健全“一適應、兩掛鉤”工資決定機制的要求,提出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主要按照效益決定、效率調整、水準調控三個環節決定。

一是工資總額增長主要與企業經濟效益增幅掛鉤聯動。《辦法》明確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與利潤總額等經濟效益指標的業績考核目標值掛鉤,並且根據目標值的先進程度確定不同的預算水準,引導中央企業通過完成高品質發展目標帶動職工工資總額合理有序增長。

二是工資總額增幅應當根據效率水準進行適度調整。《辦法》提出工資增長還應當通過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勞動生產率等指標對標進行調整,突出引導企業提高效率的管理導向,進一步協調不同效率企業之間的工資分配關係,提高企業工資總額決定機制的科學性與有效性。

三是注重收入分配公平,國資委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和對非競爭類國有企業的工資調控要求,對部分工資水準偏高、過高的行業與企業,尤其是主業不屬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企業工資增長過快的情況進行適當約束,確保企業職工工資的水準與增長幅度更加公平合理、規範有序。同時,對中央企業承擔重大專項任務、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等特殊事項的,也明確要予以適度支持。

細化來看,針對不同功能定位的中央企業,未來的工資總額監管措施,也將是差異化的。

例如對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原則上全部實行備案製管理,由企業董事會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自主決定年度工資總額預算,國資委由事前核準轉變為事前引導、事中監測和事後監督;對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中央企業和以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主的公益類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繼續實行核準製管理。

按照國資委的部署,工資總額管理工作,將與國企國資改革試點工作全面對接。對開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者混合所有製改革等試點的中央企業,提出可以探索實行更加靈活高效的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辦法》規定,中央企業可以根據功能定位,在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匹配的大原則下,選取差異化的經濟效益指標與工資增長掛鉤,尤其是對於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中央企業和公益類中央企業,可以探索結構化管理方式,允許企業在工資總額中自主確定一定比例的保障性工資總額,與企業所承擔特殊任務和公益性業務完成情況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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