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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評論:將小偷正面照示眾並非法治的彰顯

一個多月前,成都市同和路一小區發生多起盜竊案。警方抓住小偷指認現場時,有業主將小偷正面照片拍下,並列印出來貼在小區門口。照片在小區門口張貼一個多月。

《華西都市報》報導稱,小區業主對此紛紛“點讚”,稱能警示和威懾盜賊。居民張貼小偷的照片顯然不妥,涉及侵犯人格權,有損當事人尊嚴。四川潤方律師事務所律師方樹斌表示:小區被盜居民憤怒的心情大家都理解,如果要張貼小偷照片做提醒,也應當采取遮擋的措施,“比如給當事人面部打馬賽克,不能發正面清晰照片,同樣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小區業主對治安環境提出訴求,完全是合理正當的。但是,將小偷照片不加遮掩地示眾,並非合法的維權方式,也很難說對維護治安環境能產生多少實質意義的效果。

在古代,對違法犯罪人員實施的懲罰往往與遊街示眾相伴。示眾甚至成為古代司法文化的一部分。在魯迅的小說《示眾》中,生動地描述了面對遊街示眾圍觀者的看客心態。小區業主之所以對張貼小偷照片如此認可,跟沿襲至今的落後社會文化心理不無聯繫。

即便到了近現代,將違法犯罪分子示眾依然較為普遍。我國直到改革開放以後,在司法部門的推動下,遊街示眾現象才逐步減少。例如,1986年,最高法、最高檢、警察部、司法部等四部門發布《關於執行死刑嚴禁遊街示眾的通知》;1988年,最高法、最高檢、警察部發布《關於堅決製止將已決犯、未決犯遊街示眾的通知》。

如今,除了個別法治觀念極其落後的地方,在政府、司法機構層面,對違法犯罪人員示眾的現象已基本絕跡。但是,對示眾的期待和認可,某種“欣賞”遊街的扭曲心態,恐怕不止於國家機構層面。

警方帶犯罪嫌疑人指認現場,犯罪嫌疑人並未被定罪。小區業主匆忙拍攝小偷照片並公示,頗有點有罪推定的意思。換言之,如果最後證實犯罪嫌疑人並沒有在該小區作案,豈不是搞了個大烏龍?

即便是已被定罪的犯人,也享有法律賦予的人格權。新聞媒體在播放有違法犯罪人員的畫面時,一般都會注意在其面部打馬賽克。將小偷照片公開張貼,同樣是一種公共傳播行為,侵犯了當事人的肖像權。

對於司法機構,在公開通緝在逃犯罪嫌疑人時,如果需要使用照片,也要遵循嚴格程式。根據法律規定,只有警察機構有權發布通緝令。其他任何機構、部門和個人都無權自行發布通緝令。人民檢察院需要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警察機構發布通緝令。

總而言之,小區業主將小偷照片示眾,既是一種落後法治觀念的體現,也跟其身份不相符。照片在小區門口張貼了一個多月,已足以說明該行為所反映的錯誤認識並非個例,至少獲得了小區業主甚至物業公司的群體認同。

建設法治社會,除了國家機構提高現代治理能力,還需要廣大公民的培養法治意識。一個社會的文明基準線在哪裡,取決於普通人的文明水準。公民與國家機構的法治意識和能力是相輔相成的。公民法治意識較強,能夠倒逼國家法治化進程加速;而國家機構提高治理能力,也能創造文明、法治的現代社會。

人們總期待自己的權益邊界更大,觸犯自身利益者的權益邊界更小。然而,在現代社會中,社會成員之間的權益協調並不是此消彼長的,更不能以一種原始的道德觀念來取代法律對社會秩序的管理。對於雞鳴狗盜之徒,自然有法律程式加以規製和懲罰,而不能任由公民擔當“義警”。

公開張貼小偷照片,絕不是正義的彰顯。相反,該行為所透露的錯誤觀念,已構成對法治和文明的羞辱。張貼照片的人,圍觀並對該行為認可的業主,肩負管理之責的小區物業,都應當深刻反思。

撰文/王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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