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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城市綠化條例》開始施行

11月1日,作為山東泰安市獲批立法權後頒布的第二部實體性法規《泰安市城市綠化條例》(簡稱《條例》)開始施行, 標誌著該市綠化規劃、建設、管理邁入了法治化、系統化、長效化的新征程。市政府2004年5月19日制定發布的《泰安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97號)同時廢止。《條例》細化了與市民息息相關的居住區綠化指標,將實施立體綠化、建設城市綠道和推廣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應用等新做法寫入《條例》,對於生活中隨意侵綠、毀綠的現象制定詳細嚴格的處罰條款,為我市園林綠化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半年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用地應臨時綠化

針對此前城市綠化工作中存在的職責不清、管理主體不明等問題,《條例》中規定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市綠化工作,對縣(市、區)城市綠化工作進行指導。在城市綠地養護管理方面,公園綠地和路線綠地,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機構、團體、企業、事業部門附屬綠地,由所在部門負責;居住區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產權人或者管理部門負責;防護綠地和風景區的綠化,由其管理部門負責。

泰安城市綠化

《條例》細化了綠化建設指標,合理確定了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指標。其中,新建居住區項目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舊城區改建、城中村改造及建築高度不大於20米的項目可適當降低,但應不低於國家相關標準;新建學校、醫院、機構團體、部隊、療養院、公共文化設施等不低於百分之三十五;新建園林景觀路不低於百分之四十;路線紅線寬度大於五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紅線寬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紅線寬度小於四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在規劃建綠、嚴格管綠方面《條例》提出了一些針對性措施,如嚴把規劃建設關,加強對項目設計、施工、建設和驗收等各個環節的監管等;其中,規劃建綠方面,《條例》中規定,綠化工程項目和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審批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審查。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並在竣工驗收前完成。綠化工程項目和含有附屬綠化工程的建設項目完成後,建設部門應當組織竣工驗收,並在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於閑置土地和半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人和建設部門應當進行臨時綠化,以綠化植物覆蓋裸露土地,防止揚塵。未進行臨時綠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綠化,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城市主要路線沿線部門應拆牆透綠,實現綠地共享

實施立體綠化、建設城市綠道和推廣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應用等新做法寫入了《條例》,鼓勵有效拓展綠化太空,推廣開展牆體、屋頂、陽台、橋體、燈杆等立體太空綠化,並合理配置喬灌木。具備條件的,應當建設室外林蔭式停車場。城市主要路線兩側沿線部門應當拆牆透綠,實現綠地共享。新建公園綠地和路線附屬綠地應當全面推廣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應用,對原有公園綠地逐步按海綿城市要求進行改造,建設雨水花園、濕地公園、下沉式綠地、植草溝等雨水滯留設施。城市綠地內路線、廣場等的鋪裝,應當採用透氣、透水的環保材料。

此外,結合泰安山水文化特色,建設城市綠道。綠道建設應當依托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資源和人文特色,串聯城鄉遊憩、休閑等綠色開敞太空,打造以遊憩、健身為主,兼具市民、遊客綠色出行的功能廊道。

對植物選擇方面,《條例》提出優先選用鄉土樹種和適生植物,致力於突出本地植物特色,形成人文景觀與自然景觀有機統一的城市特色風貌。其中,城市綠地建設應當選擇抗逆性強、節水耐旱、抗汙染、耐水濕的庇蔭喬木等植物,適當配置花灌木,優先選用鄉土和適生植物,合理栽植外來植物,體現生態環保要求和地方特色。喬木和灌木的覆蓋率不得低於綠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七十,其中喬木覆蓋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綠化帶種菜、公園內釣魚最高可處五百元罰款

《條例》設定了綠化管理與執法的聯動機制。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綠化植物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建立疫情監測預報網絡平台,編制災害應急預案,健全預警預防控制體系。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市綠地普查,建立城市綠地數字化管理系統,對城市綠地實行動態管理。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警察、規劃、林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的工作協調,建立日常巡查、資訊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處城市綠化違法行為。

《條例》對擅自改變城市綠地性質、擅自佔用城市綠地、擅自砍伐移植樹木等行為,設定了有針對性的處罰條款。其中,建設項目未達到規定綠地率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不足綠地面積數處每平方米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裸露土地未進行臨時綠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綠化,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相關部門未經批準擅自佔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並可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條例》中還指出,損壞樹木花草的,處損失費一至三倍罰款;擅自修剪樹木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樹木死亡的,處損失費三至五倍罰款;擅自砍伐樹木的,處損失費三至五倍罰款;損壞綠化服務設施的,處損失費一至三倍罰款;在綠地內種植蔬菜及其他農作物的,在公園、遊園內水域中游泳、滑冰、垂釣、捕魚、洗涮衣物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圖片來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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