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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念好“家長失信禁其子女上學”的經

高亞洲 時評作者

近日,山東省濰坊市昌樂縣昌樂二中的一則招生資訊在朋友圈熱傳,“征信重要性!爸爸媽媽自己看!我磨破嘴皮你們半信半疑,自己看有多重要,不要因為自己的原因影響孩子前途,後悔莫及!”其配圖是昌樂二中2018年的高中招生政策,其中提到,報名考生家長必須無失信記錄,下面還劃上了粗粗的黑線。

家長失信,孩子就不能報名?乍一看,其中的違和感撲面而來。失信當然要懲罰,但連坐這事,與現代文明社會有點格格不入,更何況,還是連坐到無辜的孩子。對此,當事學校很快站出來說話:他們學校招生是嚴格執行山東省教育廳、濰坊市委市政府相關規定。

到底是什麽規定呢?有人翻出了2016年濰坊市委市政府頒布的《關於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意見》,其中確實有這樣的一條規定:對有失信記錄者,限制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據悉,昌樂二中屬於一所民辦公助學校,可能是可以列入“高收費私立學校”的。

規定的目的在於約束和建設,通過對失信者進行約束倒逼誠信社會的形成,這樣的規定,出發點當然是對的。但是,當一項規定直接影響到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時,有所克制和謹慎是必要的修養。畢竟,法律也不外乎人情。

當然,人情這種事情,本身就很難去把握這個尺度。對一個地方法規的檢視,最好的法則,便是看其是否有越矩的問題。通常來說,地方法規往往是以上位法為依據的。針對失信人的法規,往上追溯,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曾頒布的《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乾規定》中找到。在這個最高法規定中,確實能找到這樣的條款:存在欠錢不還行為的失信者,可以限制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

對比濰坊版的意見,看似相似,其實存在關鍵的不同,在最高法的規定中,對失信者有一個前綴——存在欠錢不還行為的。換句話說,失信者的種類很多種,只有那種欠錢不還的“老賴”才可以施以“限制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的懲戒。這一點是遵循人之常情和社會常識的,那些有錢不還,卻可以送子女去上高收費私立學校的,確實應該懲戒。但如果是因為其他行為而失信,限制當事人的子女受教育的權利,藥下得太重,必然會傷及無辜。無論是地方意見,還是相關法規,都關切到各方主體的權益與義務,在價值取向上必須依循公平與公正原則,至少也應該在邏輯自洽上做到沒有漏洞。

於此而言,昌樂二中的招生政策顯然是有問題的,問題的根源出在濰坊的“政策”上,把最高法院的一條好經給念歪了。一條有問題的政策,就像是一根壞的標尺,無疑將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因此,不管誤讀最高法的規定是否屬於無意,當地政府和該中學都應盡快修正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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