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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限童令”須有配套措施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近日發布《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不得誘導未成年人談論名利、情愛等話題。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隨著一些明星親子、兒童真人秀等綜藝節目熱播,“童星”越來越受到社會追捧,不少家長傾盡精力、物力和財力,試圖將自家孩子培養成“童星”。比如,一些以“星二代”和“童星”為賣點的真人秀節目,讓孩子穿露骨裝,跳成人舞,唱纏綿情歌,不尊重未成年人的發育和成長規律,將演藝圈一些浮躁心態及功利思維,過早地灌輸給孩子,難免會影響孩子健康成長。廣電總局頒布“限童令”,十分有必要。

這次頒布節目“限童令”能否落實到位,關鍵在於提高執行力。也就是說,頒布節目“限童令”,還須配套措施跟進。首先,應拿出一個果斷強硬的管理措施,比如建立未成年人電視欄目(節目)申報、評審制度,對審查通過的在播電視欄目(節目)實行跟蹤管理,發現問題,及時查處。其次,應對少兒影視作品中的暴力、低俗、危險情節和不文明語言作出嚴格限制,將未成年人的“視界”限定在保護範圍之內。再次,應嚴格執行新廣告法,禁止電視台、網絡等公共媒體播放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代言的廣告。特別是要進一步強化電視台、網絡等公共媒體自律和監督責任,一旦出現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節目,將追究連帶責任。(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張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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