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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總局加碼“限娃令”:不得炒作明星子女 十周歲以下不能代言

近期,廣電總局對內容領域整治不斷,繼直播、短影片和網絡遊戲之後,未成年人節目面臨廣電總局的新規監管。

昨日,廣電總局在官網發布關於《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意見征求時間從8月24日開始將持續一個月。

意見稿顯示,此次規定的未成年人節目,包括未成年人作為主要參與者或者以未成年人為主要接收對象的廣播電視節目和資訊網絡視聽節目。

不得炒作明星子女

近年來,親子類綜藝節目可謂是呈現了霸屏趨勢,從前幾年的《爸爸去哪兒》到後來的《媽媽是超人》、《爸爸回來了》,以及近期未播先火的《想想辦法吧爸爸》,姿態各異的明星萌娃們吸引了一大批粉絲的追捧。

不過,此次意見稿中有關“避免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的規定,似乎有意將前陣子的“限娃令”貫徹到底。意見稿第十三條規定:邀請未成年人參與節目製作,其服飾、表演應當符合未成年人年齡特徵和時代特點,不得誘導未成年人談論名利、情愛等話題;未成年人節目不得宣揚童星效應或者包裝、炒作明星子女。

規定中提及的“名利、愛情”話題和不得包裝炒作明星子女等細節,不禁令人想到在之前的親子類綜藝節目中,炒作萌娃CP的節目設定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時對於一些親子類綜藝節目中的“常客”,也有網友質疑明星父母在利用其子女為自己增加熱度。

未滿十周歲不得成為代言人

除了對於節目內容作出相關規範,意見稿對節目期間播出的廣告也制定了詳細規定。其中,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並且在寒暑假期間,節目每小時播放廣告不得超過10分鐘,其他時間每小時不得超過12分鐘;未成年人網絡視聽節目播出或者暫停播出過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廣告,內容切換過程中的廣告時長不得超過30秒等。

南都記者發現,意見稿不止是針對廣告的播放時間作出了具體時間規定,對於未成年人節目過程中的休息間隔提示也作出了指示。第二十條規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資訊網絡視聽節目服務部門在未成年人節目播出過程中,應當至少每隔30分鐘設定明顯的休息提示資訊。

禁止含有電子遊戲相關內容

意見稿對於節目內容列出了十四條不得“踩雷”的規範,包括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傳、介紹各類電子遊戲;過分強調或者過度表現財富、家庭背景、社會地位等。

不過意見稿表示,以科普、教育、警示為目的,製作播出的節目中確有必要出現上述內容的,應當根據節目內容適時地在顯著位置設定明確提醒,並對相應聲音、畫面進行技術處理,避免過分展示。

采寫:南都記者徐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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