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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妨礙客運駕駛員正常駕駛 後果嚴重者最高可判死刑

乘客干擾駕駛員正常駕駛的行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有何規定?上遊新聞記者對此進行了梳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路線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路線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第四款也明確規定: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

2018年9月29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對於乘坐公共汽車時對運營安全做了明確規定,值得注意的是,這一條例將於2019年1月1日實施。

上遊新聞記者查閱《重慶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發現,第三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乘客應當文明乘坐公共汽車,遵守下列乘車規定;不得危害客運駕駛員等從業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影響公共汽車客運車輛正常運行;乘客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客運駕駛員等從業人員應當勸阻;勸阻無效的,有權拒絕為其提供服務。

《重慶市公共汽車客運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也規定,禁止下列危害公共汽車客運經營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妨礙客運駕駛員的正常駕駛;客運駕駛員等從業人員發現上述行為應當及時製止;製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路線運輸管理機構或者警察機構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遊新聞記者 羅永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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