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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專家邱寶昌:特斯拉單方面拒絕交付是違約行為

特斯拉拒絕向拚多多團購車主交付車輛一事,持續發酵。8月15日晚間,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委員會專家、北京市法學會電子商務法治研究會會長邱寶昌接受中央廣播電視電台《中國之聲》採訪時表示,特斯拉單方面拒絕交付是違約行為。

8月14日下午,特斯拉稱已拒絕向拚多多“限時秒殺”頻道團購車主交付Model 3,並聲稱這批消費者涉嫌違反了特斯拉“禁止轉賣”條款。特斯拉中國方面稱,任何涉及轉賣的訂單,特斯拉有權單方面解除協議。

此事引發輿論熱議。當晚,拚多多“秒拚”事業群小二樂福表示,從消費者處證實,該車輛系消費者本人與特斯拉簽了訂購協議,消費者本人自用且無任何轉賣意願和意圖,其購車用車也並未有任何“惡意”。並表示支持消費者依法維權,並將積極落實車輛交付工作。

對於此事,邱寶昌建議,消費者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和特斯拉協商解決,也可向消費者保護組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尾款代付不能認定是轉賣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認為,特斯拉禁止轉賣條款本身並不違規,也是合法有效的。但消費者自己在特斯拉官網下單購買,在最後付款環節由拚多多或平台商家代付,這並不能認定為違反其訂購條款的轉賣行為。

“消費者在特斯拉官網下單購買車輛,拚多多及宜買車在整起事件中僅在支付環節,為消費者提供補貼,作為代付方替消費者完成了支付。這種代付方式是為了保障平台補貼消費者購買行為的真實性,本質上而言消費者與拚多多及宜買車達成了‘墊付協議’。拚多多及宜買車的代付行為並不違法。”趙佔領表示,並且特斯拉的訂購條款也並未禁止消費者購車時找第三方代付。因此,只要消費者下單並完成支付,特斯拉就理應履行約定,取消訂單、拒絕交付車輛做法沒有依據,構成合約違約。

拒付行為或涉嫌違反電商法第四十九條

邱寶昌表示,合約成立後,特斯拉單方解除訂單是違約行為,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約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邱寶昌分析,拚多多和消費者之間的關係不是特斯拉汽車買賣關係,雙方是委託支付價款行為,拚多多受消費者委託代為支付汽車價款。

“單不管是他(消費者)委託拚多多付款,還是委託其他方付款,如果原來簽訂的電子合約中沒有約定不允許有其他人代付款,特斯拉就單方認為合約不成立;或者是單方對外聲稱沒有委託任何平台去賣車來拒付消費者購車,都是違約行為。因為是消費者和特斯拉之間簽訂的合約,而不是跟拚多多,不是跟其他平台,那麽你就應該去履行你的約定。雖然是電子合約,但電子合約跟書面合約是有同等效力的。”邱寶昌說。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識產權律師遊雲庭也認為,目前特斯拉對拚多多代消費者下單的證據也是不足的,特斯拉並不一定能證明被取消的訂單是為拚多多或其他商家的代為下單的。如果打官司時消費者不承認代下單,而特斯拉又沒有證據,官司直接就輸了。

“特斯拉單方面解除合約的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如果消費者起訴特斯拉,要求其繼續履行合約的並承擔違約損失的,法院大概率會支持。”遊雲庭說。

消費者如何維權

消費者又該如何維權?邱寶昌表示,接下來,消費者可以和特斯拉協商解決,也可向消費者保護組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邱寶昌說:“建議特斯拉,應該要公平競爭,要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特斯拉這種銷售模式是廠家直銷,是不是違反了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我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二條也明確規定,如果是平台經營者或者電子商務經營者,采取排除限制競爭的話,由我們的反壟斷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來規製。當然這裡面它是不是違反了相關規定,這個應該由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所以我們也希望電子商務的經營者應當尊重消費者權益,要公平競爭,要排除壟斷。”

邱寶昌還特別指出,贏得消費者的信任才能贏得市場。“希望我們的平台經營者、電子商務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應該按照法律的規定去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不能因為市場銷量可能很好,獨家銷售,就通過格式條款去限定消費者的利益,得消費者得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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