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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性腫瘤化療的管理制度

腫瘤內科的管理制度

一、化療前評估腫瘤分期和患者身體狀況

根據病史、體格檢查、影像學檢查、病理和細胞學等明確腫瘤分期,美國癌症協會(AJCC)與國際抗癌聯盟(UICC)的TNM分期系統是目前國際使用最為廣泛的對實體瘤進行分期的依據。評估患者一般狀況常用Karnofsky評分和ECOG評分,對心、肺、肝、腎、骨髓等重要臟器功能進行評價。

二、化療前溝通制度

在每個患者治療前,必須向患者及家屬充分交代腫瘤的預後、不同治療方 法可能達到的療效和可能引起的不良反應或風險等。

三、製訂治療計劃

明確治療目的是根治還是姑息,制定綜合治療方案。化療條件:一般情況良好、中性粒細胞≥1.5×109/ L、血小板≥80×109/L、肝腎功能無明顯異常。慎用或不用化療者為:一般狀況差、心肺肝腎功能異常、明顯的造血功能不良、以往做過多程化療、大面積放療、高齡、骨髓轉移、嚴重感染、腎上腺功能不全、有嚴重併發症等。

四、知情同意原則

向患者及家屬交代具體治療方案的可能療效和不良反應,並在化療知情同意書上簽字。

五、治療方案的實施

填寫化療計劃、化療觀察表,核實重要的化療毒性解救藥物(如四氫葉酸)的劑量和使用時間。

六、毒副作用的觀察

化療期間,一般每周查血常規2~3次,每周期至少查肝腎功能1次。心臟等其他檢查按需要進行。如應用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應在化療藥物應用前後48h以外。

七、用藥劑量的調整或停止用藥

化療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時需停止用藥,並採取相應措施:Ⅲ度以上的非血液學毒性(脫髮除外), Ⅳ度血液學毒性,化療所致的心肌損傷,中毒性肝炎,中毒性腎炎,化學性肺炎或肺纖維化,感染性發熱,或穿孔、出血、栓塞、休克等嚴重併發症。另外,部分藥物如蒽環類、博來黴素等到達累積限制劑量後 不能繼續應用。

八、療效評價與方案更改

輔助治療的病例一般缺乏近期療效評價指標,因此評價療效需隨訪確定生存時間,輔助治療失敗時需採用新的化療方案治療;對於晚期腫瘤患者,反映療效的指標包括患者的癥狀、腫瘤縮小情況、血清腫瘤標誌物的變化、生存期等。對於晚期患者的姑息性治療,只要未進展就可維持原方案;但對可治癒性疾病,如果一定周期後未達CR,則需要更改化療方案。

九、中止化療

就輔助治療和部分腫瘤(如非小細胞肺癌)的姑息治療而言,達到規定療程後即可停止治療。身體狀況不能耐受進一步治療的患者也應中止或暫緩治療。對於多程內科抗腫瘤治療後複發或進展 的晚期患者,若無更好的治療方法,最佳的支持治療也是一種治療的選擇。

十、治療後的隨訪

腫瘤患者治療後的長期隨訪對評價療效是非常重要的,隨訪時除確定腫瘤是否複發外,還應關注治療的遠期毒性及患者的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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