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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康得董事會決議限制大股東權利 律師:議案通過但不合法

財聯社(南京 記者王俊仙)訊,已經和控股股東康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康得集團”)“割裂”的*ST康得(002450.SZ)管理層再出“新招”。

6月20日晚間,*ST康得公告稱,其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限制康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權利的議案》,而“中植系”提名的董事余瑤對該議案提出了三個反對理由。

財聯社記者採訪的多位資深律師表示,董事余瑤提出的反對理由是成立的,合理合法,該董事會決議存在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

董事會審議限制股東權利

6月20日,*ST康得以現場及通訊方式在公司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的議案僅一個——《關於公司限制康得集團股東權利的議案》。

議案顯示,鑒於公司控股股東康得集團存在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及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根據有關法律及《公司章程》第39條規定, 公司董事會決定依法凍結康得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的股票,依法限制其相關權利,同時責成公司管理層依法提起司法凍結程序。

據悉,當日會議應出席董事6人,實際出席會議的董事6人,會議由董事長肖鵬主持,因董事紀福星現任康得集團副總裁,依據規定回避表決。因此,實際參與表決的董事5人,包括獨立董事2人。

審議結果顯示,該議案獲得審議通過,讚成票有4個,其中獨立董事楊光裕同意,但要求公司“請依據公司章程規定及監管機構對上市公司法規要求辦理”。

與之相比,董事余瑤的意見更為鮮明,其投出唯一的反對票。

余瑤表示:首先,董事會無權自行決定是否凍結實際控制人股份。根據*ST康得《公司章程》相關規定,議案相關部分表述為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否則該議案不合法;其次,董事會提出的議案中關於限制實際控制人提案權及表決權的內容既於法無據,公司章程中也沒相關規定,同時這也不是董事會的法定職權,董事會無權做出相關表決;本次董事會會議在宣讀完議題後即被主持人宣布結束,並立即要求董事進行表決,提案並未經過充分討論,程序上違反規定。

對此,*ST康得表示,公司注意到余瑤董事的反對意見,除一位董事因線路故障會中短暫掉線以外,與會其他董事(包括余瑤董事)已經進行了充分的討論、溝通。

律師認為議案不合法

6月20日,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許峰律師向財聯社記者表示:“康得新董事的反對理由合理合法。上市公司董事會沒有限制大股東股權行使權利的理由,也沒有凍結大股東股權的權利,雖然康得新董事會通過了這個議案,但是該議案並不合法。”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告訴財聯社記者:“公司董事會可以作出采取司法措施的議案,但並不能直接凍結股東的股份,也無權限制股東權利。”

財聯社查詢上述議案被提起的依據——*ST康得《公司章程》第39條顯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旦發生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侵佔公司資產的,董事會應立即申請對該股東所持股份進行司法凍結,該股東應盡快采取現金清償的方式償還,如不能以現金清償的,公司董事會應通過變現該股東所持公司股份以償還侵佔資產……”

對此,許峰表示:“立即申請司法凍結和董事會決定凍結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康得新公司章程第39條也沒有給董事會這樣的權利,即使有,那也是違法的。申請司法凍結的前提肯定是先要有一個案件,而且這也只是一個財產保全措施。比如起訴要求賠償損失。在這個基礎上,根據起訴的金額凍結相應金額的股權。而不是說想凍結股權就能凍結股權。”

許峰進一步表示:“這個董事會議案不是說可不可以執行的問題,董事會也執行不了,大股東是有表決權等權利的。”

王智斌也認為,如果股東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決議效力,該董事會決議有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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