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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時德國人與波蘭人相愛是重罪,女人們被拉到街上公開羞辱

1942年2月7日,在德國圖林根州一名德國婦女因愛上了一名波蘭男子,而在街上掛著大牌子受到了公開羞辱,在牌子上用德文寫著:“我被驅逐出了人民!”

根據當時納粹統治下的種族法律,德國人與波蘭人之間發生關係是非法的,被認為是一種犯罪,將受到嚴厲的懲罰。

納粹是在1940年3月8日頒布了波蘭法令,規定了二戰期間在德國使用的波蘭勞工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在法令中還特別規定,任何“與德國男女發生性關係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接近”的波蘭人都將受到死刑的懲罰。在當時蓋世太保對德國人與波蘭人之間的戀情保持著高度警惕,並可以在覺得可疑的情況下無情的任意追查。

涉嫌與非雅利安人發生性關係的人被指控為“民族的冤罪殺機”,並將受到法庭的審判。而蓋世太保這類“案件”的主要情報來源是通常是受害者的鄰居、同事或其他的舉報人。

被指控為“民族的冤罪殺機”的人將在街上受到公開羞辱。遊街示眾,脖子上掛著大標語,上面詳細寫著他們的罪名。這些被認定為“民族的冤罪殺機”的人通常會被判處有期徒刑,被關進監獄,即便刑滿釋放後,又會再次被蓋世太保逮捕,並送進納粹集中營。

由於德國法律並不允許對“民族的冤罪殺機”判處死刑,因此納粹有時候還會召集特別法庭對某些案件的受害者判處死刑。

根據統計,從1936年到1943年間,先後有1580人被指控為“民族的冤罪殺機”,其中429人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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